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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泾阳法院徇私枉法,只手遮天,天理何存,正义何在  浏览:11497 回复:1  
游客
106.36.113.*
 
泾阳法院徇私枉法,只手遮天,天理何存,正义何在

我叫韩爱艾,女。陕西省泾阳县桥底镇桥底村二组人,电话号码13020790617
泾阳县法院和咸阳中级人民法院办案不公,违反纪律和审判作风不正,偏袒一方枉法裁判,私自隐匿办案证据,人为的违法驳回我的诉讼请求,被告由利,泾阳县吉元村七组人,被告的女婿在泾阳县刑警队工作,其父在泾阳县政界有着相当深厚的背景关系,在如此黑暗的势力下,我的案子一再受挫,经历四审四判,一直没有得到公正的解决,给我的精神和经济造成极大的损失,在如此黑暗的情况下,我的案子何时才能真正的依法办案,有章可寻,我一个农村妇女,实在走投无路,想请社会各界好心人士,伸出你们的援助之手,帮帮我!叩首,拜谢!

事实经过如下:
我于2013年12月18日在泾阳县法院立案起诉被告由利借款纠纷一案,泾阳法院受理后于2014年3月14 日在第四审判庭由泾阳县法院民二庭庭长兼审委会委员张晓保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我共递交了三组证据,第一组证据是被告亲自书写的借条,第二组证据是我和被告对账,结算和打借条的全过程录音【并附该录音的文字转换】,该证据审判长当庭以时间过长为由不叫播放完。第三组证据是被告亲自确认并签字,按指纹印的抬头为; 【以下为韩爱为支持由利事业而借的款据,现金全交由利支配,不含利息】落款为由利亲笔书写的【以上账目情况属实,是本人所用,泾干镇吉元村七组由利。2010年元月12日】并按指纹印的对账单,当庭审理时张晓保有时阻止我说话,有时给被告递话,庭审后张晓保隐匿了我的对账单,【请调取开庭录像视听资料查证】之后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然而对被告的证据皆予以采信,被告第一证据证人人不出庭且当庭不质证就予以支持,用2006-2007年的进账单否决我2010年的借条。被告出示的短信跟本案没有关联性就予以支持,且信息我根本不认可,法院却予以支持,证人证言跟本案没有关联性我不于认可,换句话说,即便有关系就不用偿还借款了吗?被告说我的条据是个领条,又说是他儿结婚我胁迫他打的,请问如果是领条你得证明在我处放了多少钱才能谈领字,又说是胁迫,请问有胁迫你领你钱的道 理吗,既是胁迫你为什么要在对账单上签字,为什么给我打借条,既是领条为什么要在条据上写拿韩爱款而不写拿由利款?既是领条为什么要在韩爱款数字后边写【此款不含利息】,既有利息说明是借贷关系,只有借贷关系才能谈及利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上百万的案件须经审判委员会审理判决,而张晓保未经审委会判决直接驳回了我的诉请,我不服泾阳县法院的判决于2014年5月6日上诉至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于2014年7月3日由彭永刚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庭审时我出示了被张晓保隐匿了的抬头为【以下为韩爱为支持由利事业而借的款据,现金全交由利支配,不含利息】落款为【以上账目情况属实,是本人所用,泾干镇吉元村七组由利。2010年元月 12日】并按指纹印的对账单时被告亲自说‘此证据不是新证据,是一审中出示过的’既是一审中出示过的为什么我的一审判决中没有我的第三证据对账单,且对我的对账单只字不提?此做法足以证明审判作风问题的存在。咸阳中院以发现新证据为由发回泾阳县法院重审。泾阳法院于2014年12月10号审监庭庭长史育勋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庭审期间被告的证人皆未到庭,用2006-2007年的进账单否决我2010年被告亲自书写并认可的借条,开庭时我递交了来自淳华法院的送达笔录,被告由利亲自说‘韩爱是我雇佣’的书面证据。 之后在2015年2月5号召开审判委员会,由泾阳县正院长兼审委会主持刘仲屹 主持审理。且张晓保以审委会委员的身份参与审委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规定;“在一个案件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的规定, 张晓保因隐匿我前一审证据,枉法裁判,非法驳回我诉请,我于2014年8月16日将张晓保举报至中央纪检委驻陕西办事处查巡处,泾阳法院副院长刘志辉就我实名举报张晓保一事做了谈话笔录,此事至今仍没解决,按照最高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审判人员应当有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我领判决后找到刘仲屹论理,身为正院长兼审委会主持竟然大言不惭的告诉我是审委会九个人参与,投票不过才给我驳回的。身为正院长兼审委会主持刘仲屹执法不公,包庇下属,致使冤错案再次发生。难道人民养的泾阳县参加审委会的都是酒囊饭袋?不懂法律怎么衣食人民之俸禄?况且本案的负责院长刘志辉明知道我已将张晓保举报至中央纪检委为什么不依法勒令张晓保回避, 致使我的案子再次被人为驳回。综上足以证明泾阳县法院的黑暗龌龊,藐视法律,暗无天日。我不服泾阳法院再次人为驳回我的诉请,再次上诉至咸阳中院,不幸的是我的案子前后一审时的正院长兼审委会主持刘仲屹也荣升至咸阳中院担任副院长主管立案庭,可怜我的案子屡屡受阻。法律规定,二审理案件时效为三个月,可怜我没有背景和后台,我的案子在中院长达六个月零七天后才又被效仿前一审的手段隐匿了我来自陕西淳化法院给由利的送达笔录, 由利亲自说;‘韩爱是我雇佣的’书面证据,强行扭曲案件事实,改变案件性质。违法更改经济纠纷为合伙关系,咸阳中院意欲何为?
依照法律规定合伙关系中,合伙人应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同盈利,共担风险,而本案双方不存在合伙关系特征,不应认为合伙关系。被告做苹果生意期间雇佣我开设账户但管账不管钱,双方能否形成合伙关系?我虽参加经营活动,但不参加合伙组织的盈余分配,不承担合伙经营的风险责任,只获取固定报酬。双方是雇佣关系还是合伙关系?且被告在对账单上落款明显是;‘以上账目情况属实,是我本人所用,泾干镇吉元村七组由利’被告认可是我给他借别人的钱,如果不是,为什么要这么写,且整个交账、对账、结算及打借条整个过程是在被告家中进行的,再说被告亦是成年人,何谈胁迫。
咸阳中院置我在后一审提交的来自淳华法院对由利的送达笔录上由利所称‘韩爱是我雇佣的’表达作何认识?此证据在后二审判决中为什么只字不提?对此证据置若罔闻,不置可否,也是效仿前一审隐匿对账单人造错案的原因,我在后二审中递交16份我借钱给被告的户主证明是在被告已经认可的对账单上人员名单,既不认可此证明为什么要在我的对账单上给我判一半?此种判决是否自相矛盾?
作为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本应公平公正,执法为民,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却偏袒一方,徇私枉法更改审判事实,致使案件审理认定事实不清。在此案中基层法院中级法院上通下串,相互包庇枉法裁判,有辱国徽,视法律为儿戏,在我走投无路的时候,去北京最高院上访,结果被截回,当时他们答应回来给我尽快解决,时至今日,没有丝毫进展。
恳求相关部门严查事实真相,匡扶正义,恢复法律尊严,一视同仁


此致敬礼


                                          举报人:韩爱艾
                                        2016年2月12日
    

    1楼 2016-2-27 17:49:58
游客
125.40.57.*
 
正能量的悲哀、司法的耻辱、黑社会的猖獗
      

我叫王长捷,男,52岁,河南省辉县市张村乡井南凹村原党支部书记,辉县市人大代表、劳动模范,多次被评为辉县市优秀共产党员,曾入选时任总书记的***同志题词的《国之骄子》一书,并被辉县市政府网站、新乡日报多次撰文表彰。特别是近几年来,弘扬我一心为民无私奉献正能量的《村支书的为民情怀全村共筑美丽乡村梦》铺天盖地在全国各大网站盛传,得到了全国人民的普遍赞誉(附件1)。
我任职14年来(妻子郭宴英经营一采石场),时刻不忘自己是个共产党员,处处以焦裕禄为楷模,以雷锋为榜样,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我的宗旨:1、投资1200多万元为村里修了长达7公里,宽10米,厚30公分的水泥路。 2、投资近200万元为村里打了两口深水井,彻底解决了全村群众的吃水问题。3 、投资1300余万元给全村每户盖了2层半的楼房。 4、投资100多万元为群众营造了700多亩优质核桃树果园,为村民创收又多了条路子。5、全村村民的合作医疗、电费、养老统筹等全部都是我家庭承担…….群众的利益高于一切,到现在我一家3代5口还没有自己的住房!
    2014年1月21日始,我陆续向中纪委、河南省纪委、中纪委河南巡视组(信息和电话)实名举报了辉县市张村乡党委书记刘志方以下三个问题:
一、2011年4月刘志方向我索要价值31万的帕萨特轿车一辆(附件2)。
二、2014年1月17日上午11时左右,刘志方滥用职权,草菅人命,指使(视频为证)乡政府及派出所30余人强行将村、支两委安排阻止富达建材公司重载车辆扰民行为的三位老人掳上两辆汽车,其中73岁的毛凤身老人惨死在警车上,遗体脖子上有勒痕,胸部瘀青(视频为证)(附件3)。(至今辉县市公安局案都未立)。
三、刘志方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为黄河水泥厂、富达建材公司、宝达石材厂办理有关证照私自加盖封存于乡政府的村、支两委公章,导致富达(15亩)、宝达公司(10亩)毁坏耕地总计25余亩,黄河水泥厂圈占山地1.158平方公里达6年之久(严重制约了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井南凹村的集体地面像切豆腐块一样被分解的支离破碎,被以上三家无偿霸占(附件4)。
    我的正义之举严重触犯了刘志方等人的利益,刘志方及幕后保护伞、亲信和帮凶操纵司法,对我和我的家人进行了疯狂的报复和迫害。
2014年 4月21日,中共新乡市纪检委的同志找到我儿子王生智核实举报内容,22日刘志方就找到王生智谈话,主要内容就是劝不要再举报或修改举报内容(有录音为证)。可见刘志方等与新乡市纪委的关系多么地密切!
2014年4月23日上午8点,我妻子郭宴英被传唤到公安局治安科至24日下午19时,以根本不成立的非法采矿罪被监视居住,并强行停供了采石场炸药(附件5)。
2014年4月 22日,新乡市纪检委的同志不远万里到上海找到为防报复浪迹天涯的我(附带治病)核实举报内容。4月27日晚,我回家途中被卫辉市警方控制。28日刘志方及说客再次找到我儿子王生智,所谈内容就是只要不再举报或者修改举报内容,我就能被立即释放(有录音为证)(附件6)。28日我以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被刑事拘留。我被刑拘后,给我按一个罪名不能成立就再按一个,直至6月5号,辉县市检察院却以莫须有的挪用资金和职务侵占二项罪名将我批准逮捕。
将我关进牢笼的第二天,刘志方一方面在外面指使人对我儿子威逼利诱,另一方面,辉县市公安局刑警队的某些办案干警在看守所也对我作工作,说只要我和刘志方讲和,三天就可以放了我。之后,新乡市纪检委的某些工作人员,乡、村某些基层干部等先后多次到看守所威逼利诱我和刘志方讲和并给他签谅解书。 可笑之极的是他们操纵司法给我枉加罪名判我一年零三个月徒刑后,仍指使基层一干部到看守所让我给刘志方签谅解书,说:“只要你给刘书记签了谅解书,啥事都没了,你仍然当你的书记”。为了正义,为了党纪国法,我宁死不屈,甘愿将牢底坐穿!
2014年10月24日上午9点,辉县市人民法院开庭,2015年6月8日上午9点,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两级法院、检察院沆瀣一气,置铁的事实于不顾,肆意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修正)》,第一编总则,第二条【任务】  .......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挪用资金和职务侵占二项罪名判我一年零三个月徒刑(附件7)!
一、二审四位律师,依据铁的事实(附件8),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都给我作了无罪辩护(附件9),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xxx先生更是痛心疾首、义愤填膺:“这是中国司法的耻辱”“正能量的悲哀”!为此,他义务为我写了《再审申请书》 (附件10),并实名对各级领导写了一份《情况反映》(附件11)。
刘志方及幕后保护伞、亲信和帮凶操纵司法将我关进牢笼及一审后,激起我村广大群众极大愤慨,自发联名两次写了请愿书(附件1、12、)。
某位尚有良知的法官曾私下给我说:“我们也没办法”。可见这是刘志方及幕后保护伞、亲信和帮凶操纵司法,人为制造的一起典型的冤案!
在我失去自由的一年零三个月期间直至当前,刘志方及幕后保护伞、亲信和帮凶在操纵司法对我残酷迫害的同时,动用以赵军(其岳父王长河,是我妻子经营的张村乡井南凹村采石场的股东)为首的黑社会势力对我儿子王生智更是穷追猛打,直至2015年9月8日晚7点半左右将我儿子打成终身残疾!(附件13、14、15)。
2015年8月份,辉县市矿产管理局环境科征收环境治理保证金,受我妻子的委托,我到矿产管理局接洽交涉,局长和环境科科长说张村乡井南凹村采石场必须缴纳4163000元!有钱能使鬼推磨,赵军用钱去矿产管理局活动,仅仅用30万元就将问题圆满解决!2015年9月8日晚,赵军又去采石场要数十万元钱去辉县市矿产管理局行贿,遭到我严词拒绝,致使惨案发生(参看附件13、14、15)。
惨案发生后,辉县市张村乡派出所推三阻四,至今凶手仍逍遥法外!更为可恶的是,我儿子眼都没了,办案民警竟然还逼我与赵军讲和!
不仅如此, 对我的迫害,辉县市公安局无所不用其极:赵丽秋、王永明、王建耀动用以赵军为首的黑社会成员孙文军、王艳丽等,对张村乡井南凹村采石场疯狂盗抢3500余万元;赵军及赵立秋勾结李玉林(以他有人,能将我捞出来为名),对我妻子经营的采石场巧取豪夺得数百万元(帐本上有记录),敲诈走17%的股份 ;王培勤敲诈我377.5万元;王生团、李爱兰诈骗我166100元,王生团诈骗我25万;蔡芳诈骗我儿子2万元等一系列案件中,我数次到张村乡派出所报案,他们以种种借口搪塞,至今不予立案!(参看附件16)
辉县市人民法院为助贪官污吏在精神上彻底击垮我,在一系列经济纠纷案件中,凡是我方提供的铁的证据,皆不采纳!肆意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2013)辉民初字第1578号判决书中,仅仅依我出据的欠条,在没有原告王培勤提供的任何付款凭证,更没有我收到借款277.5万的任何证据的情况下,用“法律”帮助王培勤对我敲诈勒索377.5万元!(参看附件16)。辉县市人民法院这一系列践踏法律的行为,“合法”地限制了我的出行——我真崩溃了!
一些贪官污吏及赵军、李玉林之流为达到侵吞井南凹矿区的目的,勾结辉县市矿产局某些工作人员无所不用其极,辉县市矿产局某些工作人员,拿着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置党纪国法于不顾,甘当他们的帮凶。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郭宴英所持的采矿证到2015年10月8号应依法换证,2015年8月下旬,采石场就依法按有关要求向辉县市矿产局报送了相关材料。然而,至10月8日前数日,矿产局突然通知必须将个体营业执照变更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才能换证。我去矿产局交涉,工作人员不能给我提供任何依据,也说不出所以然,只是让我到工商局咨询办理。我到工商局接洽,工作人员一头雾水,不知其所以然!辉县市矿产局肆意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十五条,以故意不作为的方法为虎作伥,致使一个合法企业过期至今不能依法换证!而根本无采矿证或非法取得采矿证的企业竟然能一直正常生产,多次举报到主管部门总能不受影响,照样正常生产,这也激起了广大村民的极大愤慨。
河南省委第五巡视组组长刘有富指出,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面,新乡••••••政法领域腐败问题严重,市公安系统出现“塌方式”腐败,从我一案和我一家的遭遇上可见一斑。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中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也都有保护实名举报人,严惩对实名举报人打击报复的规定••••••我实名举报的结果是被关进牢笼,获刑一年零三个月。妻子被监视居住,一个合法企业被强行停产半年余,损失数千万,并被逼入绝境!我儿子被打得终身残疾,几乎到了家破人亡的地步!而草菅人命,索贿腐败,操纵司法,动用黑社会势力对实名举报人及家人进行残酷精神和肉体迫害的被举报人刘志方,至今却仍逍遥法外,没有被追究任何刑事责任!天理何在!
以习近平总书记为首的党中央,号召全党全国人民向焦裕禄、雷锋学习,弘扬正能量,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铁腕反腐,依法治国,杜绝冤假错案......的今天,新乡市、辉县市政法领域这些国家机器里的败类们,甘当贪官污吏的马前卒,肆无忌惮、明火执仗与党中央对着干。他们拿着国家的俸禄,拿着人民赋予的权力,披着法律、正义的外衣,行着蓄意制造冤狱之能事••••••是可忍孰不可忍!
随着刘志方等背后保护伞一一落网和被追责,我相信刘志方等苍蝇、爪牙们也蹦达不了几天了!正能量的胜利,司法的公正在新乡为期不会太远,以赵军为首的黑社会团伙也将会得到依法惩处。当前,我一家整天生活在战战兢兢中,不知道明天将会发生什么,叩请青天大老爷们高擎正义之剑斩妖除魔,救救我们一家!

        联系电话:18437368560                 王长捷                                                2016年1月22日
    

    2楼 2016-3-4 11:3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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