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阳法院徇私枉法,只手遮天,天理何存,正义何在 我叫韩爱艾,女。陕西省泾阳县桥底镇桥底村二组人,电话号码13020790617 泾阳县法院和咸阳中级人民法院办案不公,违反纪律和审判作风不正,偏袒一方枉法裁判,私自隐匿办案证据,人为的违法驳回我的诉讼请求,被告由利,泾阳县吉元村七组人,被告的女婿在泾阳县刑警队工作,其父在泾阳县政界有着相当深厚的背景关系,在如此黑暗的势力下,我的案子一再受挫,经历四审四判,一直没有得到公正的解决,给我的精神和经济造成极大的损失,在如此黑暗的情况下,我的案子何时才能真正的依法办案,有章可寻,我一个农村妇女,实在走投无路,想请社会各界好心人士,伸出你们的援助之手,帮帮我!叩首,拜谢! 事实经过如下: 我于2013年12月18日在泾阳县法院立案起诉被告由利借款纠纷一案,泾阳法院受理后于2014年3月14 日在第四审判庭由泾阳县法院民二庭庭长兼审委会委员张晓保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我共递交了三组证据,第一组证据是被告亲自书写的借条,第二组证据是我和被告对账,结算和打借条的全过程录音【并附该录音的文字转换】,该证据审判长当庭以时间过长为由不叫播放完。第三组证据是被告亲自确认并签字,按指纹印的抬头为; 【以下为韩爱为支持由利事业而借的款据,现金全交由利支配,不含利息】落款为由利亲笔书写的【以上账目情况属实,是本人所用,泾干镇吉元村七组由利。2010年元月12日】并按指纹印的对账单,当庭审理时张晓保有时阻止我说话,有时给被告递话,庭审后张晓保隐匿了我的对账单,【请调取开庭录像视听资料查证】之后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然而对被告的证据皆予以采信,被告第一证据证人人不出庭且当庭不质证就予以支持,用2006-2007年的进账单否决我2010年的借条。被告出示的短信跟本案没有关联性就予以支持,且信息我根本不认可,法院却予以支持,证人证言跟本案没有关联性我不于认可,换句话说,即便有关系就不用偿还借款了吗?被告说我的条据是个领条,又说是他儿结婚我胁迫他打的,请问如果是领条你得证明在我处放了多少钱才能谈领字,又说是胁迫,请问有胁迫你领你钱的道 理吗,既是胁迫你为什么要在对账单上签字,为什么给我打借条,既是领条为什么要在条据上写拿韩爱款而不写拿由利款?既是领条为什么要在韩爱款数字后边写【此款不含利息】,既有利息说明是借贷关系,只有借贷关系才能谈及利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上百万的案件须经审判委员会审理判决,而张晓保未经审委会判决直接驳回了我的诉请,我不服泾阳县法院的判决于2014年5月6日上诉至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于2014年7月3日由彭永刚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庭审时我出示了被张晓保隐匿了的抬头为【以下为韩爱为支持由利事业而借的款据,现金全交由利支配,不含利息】落款为【以上账目情况属实,是本人所用,泾干镇吉元村七组由利。2010年元月 12日】并按指纹印的对账单时被告亲自说‘此证据不是新证据,是一审中出示过的’既是一审中出示过的为什么我的一审判决中没有我的第三证据对账单,且对我的对账单只字不提?此做法足以证明审判作风问题的存在。咸阳中院以发现新证据为由发回泾阳县法院重审。泾阳法院于2014年12月10号审监庭庭长史育勋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庭审期间被告的证人皆未到庭,用2006-2007年的进账单否决我2010年被告亲自书写并认可的借条,开庭时我递交了来自淳华法院的送达笔录,被告由利亲自说‘韩爱是我雇佣’的书面证据。 之后在2015年2月5号召开审判委员会,由泾阳县正院长兼审委会主持刘仲屹 主持审理。且张晓保以审委会委员的身份参与审委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规定;“在一个案件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的规定, 张晓保因隐匿我前一审证据,枉法裁判,非法驳回我诉请,我于2014年8月16日将张晓保举报至中央纪检委驻陕西办事处查巡处,泾阳法院副院长刘志辉就我实名举报张晓保一事做了谈话笔录,此事至今仍没解决,按照最高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审判人员应当有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我领判决后找到刘仲屹论理,身为正院长兼审委会主持竟然大言不惭的告诉我是审委会九个人参与,投票不过才给我驳回的。身为正院长兼审委会主持刘仲屹执法不公,包庇下属,致使冤错案再次发生。难道人民养的泾阳县参加审委会的都是酒囊饭袋?不懂法律怎么衣食人民之俸禄?况且本案的负责院长刘志辉明知道我已将张晓保举报至中央纪检委为什么不依法勒令张晓保回避, 致使我的案子再次被人为驳回。综上足以证明泾阳县法院的黑暗龌龊,藐视法律,暗无天日。我不服泾阳法院再次人为驳回我的诉请,再次上诉至咸阳中院,不幸的是我的案子前后一审时的正院长兼审委会主持刘仲屹也荣升至咸阳中院担任副院长主管立案庭,可怜我的案子屡屡受阻。法律规定,二审理案件时效为三个月,可怜我没有背景和后台,我的案子在中院长达六个月零七天后才又被效仿前一审的手段隐匿了我来自陕西淳化法院给由利的送达笔录, 由利亲自说;‘韩爱是我雇佣的’书面证据,强行扭曲案件事实,改变案件性质。违法更改经济纠纷为合伙关系,咸阳中院意欲何为? 依照法律规定合伙关系中,合伙人应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同盈利,共担风险,而本案双方不存在合伙关系特征,不应认为合伙关系。被告做苹果生意期间雇佣我开设账户但管账不管钱,双方能否形成合伙关系?我虽参加经营活动,但不参加合伙组织的盈余分配,不承担合伙经营的风险责任,只获取固定报酬。双方是雇佣关系还是合伙关系?且被告在对账单上落款明显是;‘以上账目情况属实,是我本人所用,泾干镇吉元村七组由利’被告认可是我给他借别人的钱,如果不是,为什么要这么写,且整个交账、对账、结算及打借条整个过程是在被告家中进行的,再说被告亦是成年人,何谈胁迫。 咸阳中院置我在后一审提交的来自淳华法院对由利的送达笔录上由利所称‘韩爱是我雇佣的’表达作何认识?此证据在后二审判决中为什么只字不提?对此证据置若罔闻,不置可否,也是效仿前一审隐匿对账单人造错案的原因,我在后二审中递交16份我借钱给被告的户主证明是在被告已经认可的对账单上人员名单,既不认可此证明为什么要在我的对账单上给我判一半?此种判决是否自相矛盾? 作为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本应公平公正,执法为民,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却偏袒一方,徇私枉法更改审判事实,致使案件审理认定事实不清。在此案中基层法院中级法院上通下串,相互包庇枉法裁判,有辱国徽,视法律为儿戏,在我走投无路的时候,去北京最高院上访,结果被截回,当时他们答应回来给我尽快解决,时至今日,没有丝毫进展。 恳求相关部门严查事实真相,匡扶正义,恢复法律尊严,一视同仁 此致敬礼 举报人:韩爱艾 2016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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