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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关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滥用职权的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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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滥用职权 徇私枉法寻找各种不正当不合法借口拒 不履行生效裁判书的违法违纪问题举报 中共中央政法委: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中心: 举报人:刘怀文,是甘肃省酒泉市阿克塞哈萨克自治县企业负责人,企业原名称为阿克塞县团结乡联办石棉矿负责人,矿长。举报人作为原告团结乡联办石棉矿矿长身份于2000年12月15日向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以行政侵权返还财产赔偿损失为案由提起行政诉讼起诉阿克塞县团结乡人民政府,该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酒中法行初字第01号行政判决确认被告阿克塞县团结乡人民政府1991年12月收回原告联办石棉矿的事实行政行为违法,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原告刘怀文联办矿请求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理由成立,被告给付原告财产赔偿金合计1048906元,延迟履行金1849613元,合计2898519元。经过二审、再审和最高人民法庭裁定,本案件在长达十六年时间被推诿、推拖、推卸行政责任和履行执行法律义务,甚至寻找各种借口不予执行!其中背后的主要原因是酒泉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司法机关领某些导收受了团结乡200多万元贿赂款,并以此利用特权插手司法案件,干涉影响司法案件的审理、执行;故意人为地制造滥用诉权虚假诉讼和拒绝执行事端;没事找事寻衅滋事,鸡蛋里面挑骨头,导致案件在长达十六年时间里无法执行。 其实,团结乡联办石棉矿是由原告一人独资出资投入进行的,名为“联办”,实为“独资办矿”,有“联办”之名,而无“联办”之实。从另一方面来说,“团结乡村联石棉矿”是当时的一种政治形势需要,企业字号名称是由阿克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主动为我刘怀文起的企业名称字号,由“团结乡村联办”换成“团结乡联办”。本案判决十六年以来,并无案外执行权利人、执行异议人对举报人和联办矿主张权利;另一方面从实质上来说:“团结乡联办石棉矿”即等于“刘怀文石棉矿”。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拒绝履行和执行判决,抵抗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是一种对法律的对抗、抵触!滥用职权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阳奉阴违暗箱操作幕后交易,先是从裁判上翻案;失败后又想从执行上伸出黑手阻止案件执行,其用心险恶,其怀有不可告人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关于执行中止法定情形的列举规定,本案不具有法定的中止执行情形;更何况,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均以举报人刘怀文作为唯一的合法原告当事人主体身份,代表原“团结乡联办石棉矿”承继人参与诉讼并且参与案件的执 行,也即举报人完全符合原告当事人主体身份,完全符合申请人执行人当事人主体身份,这是由于只有举报人才是“联办石棉矿”的权利义务承受人,这是不容置疑的!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违背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违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法律适用原则,歪嘴和尚念歪经,嘴歪心更歪,严重败坏司法机关权威性,严重侵犯举报人合法权益,严重损坏依法治国的基本理论政策,是一起彻头彻尾的司法腐败分子。 举报人:刘怀文 201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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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2016-5-29 13:5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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