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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书 企业印章被人私刻冒用,致使个人财物造成重大损失,公安以政法联席会议精神不予立案,我该怎么办? 前不久,江西省上侥市一家公司伪造我公司印章,造成我个人该追回的8万元没法追回,同时还要赔偿损失16万元,将我唯一一套房子拍卖,要求温州公安部门立案.公安以《2012年温州市公检法刑事执法工作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规定"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标准问题。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未达三个或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未达三个,但使用该印章伪造多份(三份以上)公文、证件、证书、报告等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该规定,我公司被人伪造印章、公文造成个人损失一案在温州不能立案追究。对照刑法规定,伪造公司印章是行为犯,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规定构成伪造印章罪需要量(枚)为前提。那么,温州市公检法联席会议的规定是否有效?与法律规定是否相违背?该规定应否撤销?请法律界朋友予以指教,帮助!谢谢! 联系人:黄林乾 电话:1380668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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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2016-12-3 15:4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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