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转帖]实名举报河南焦作山阳区法院行政庭法官 |
浏览:12435 回复:3 |
|
|
刘城韬冒充河南高院法官徇私枉法滥用职权 弄虚作假涉嫌伪造法律文书的问题 这是一起郑州铁路局(现更名“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工会文化服务员都洪亮因在工会工作中正常履职遭报复、打压、排斥,1999年被其站、段(注:不具备法人资格)擅自以“命令变更岗位为普工和工作地点”,被新乡市劳动仲裁刘怀法私办“黑案”(注:已撤销)、演变为“确认劳动合同条款无效”胜诉,激怒其站、段管理人员疯狂报复、打压,“诉讼期间”其站、段对都洪亮“除名”的案件。经“一裁两审”都洪亮均胜诉,强制执行二年余被河南高院“提审改判”的乌龙案件即“未立案审查人及审查日期裁定提审”的案件(详见再审案件流程管理信息表1、表2)。 2010年8月10 日上午,河南焦作山阳区法院行政庭法官刘城韬自称其是河南高院的法官电话通知都洪亮到新乡中院,提出给都洪亮10万元“私了”未果。刘成韬称:“你这个案也不是我们要审的,这个案省高院领导非常重视,指示立案”。且未按法律规定程序《听证》和向都洪亮送达《受理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以及《再审裁定书》等一系列法律文书。 2010年11月13日(休息日)下达河南高院[2010] 豫法民申字第02567号民事裁定书以“现有一系列新证据”为由经“合议庭”(成员不明)审查终结提审,署名是河南高院院长“张立勇”,书记员刘城韬。 综上事实,针对刘城韬冒充河南高院法官的事实以及其宣称“你这个案也不是我们要审的,这个案省高院领导非常重视,指示立案”的事实及经由“合议庭”(成员不明)审查终结提审的裁定、署名是河南高院院长“张立勇”的事实,河南焦作山阳区法院行政庭法官刘城韬冒充河南高院法官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涉嫌伪造法律文书的问题毋庸置疑。 经查阅复制河南高院卷宗等获悉一系列“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枉法裁判、再造冤案”的事实及证据如下: 1、“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国良在没有时任原郑州铁路局“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事实下专门负责再审“立案”,该所公函为“再审”代理人,亦没有时任原郑州铁路局“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的“特别授权”(六项权利),其串通承办人刘城韬进行所谓的“听证和调解”,律师李国良、承办人刘城韬涉嫌违法办案、办关系案、人情案、金线案、行贿受贿及违法犯罪。 2、 河南高院“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1显示:河南高院“收到申诉状日期是2010年5月26日当日“立案审查”,但没有“立案审查人”,审批人:庄卫民(立案二庭审判员)。庄卫民涉嫌串通“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国良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收受贿赂。 3、(2010)豫法民申字第02567号民事裁定经“合议庭”(成员不明)审查终结“提审”,署名院长“张立勇”。进行所谓“听证”不通知被申请人都洪亮,承办人刘诚韬涉嫌串通“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国良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法犯罪、枉法办案(执行法院执行员其亲自驾车到焦作山阳区法院找到刘成韬索取一份(2010)豫法民申字第02567号民事裁定书后中止执行,迄今,都洪亮亦未收到该裁定书)。 4、 河南高院“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2显示:没有“决定立案对再审申请审查”的事实提审,裁定再审日期2010年11月13日(星期六),立案审查、立案审批日期均为2011年3月7日,显然是“早产再审裁定,徇私枉法”,立案审查人、立案审批人赵凌杰、王春娥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渎职失职、乱作为。 5、开庭时任原郑州铁路局法定代表人张军邦未到庭,特别授权代理人贾伯祥未出庭(但到庭旁听),应视为放弃权利。庭审宣称河南融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袁珺),“特别授权”(详见庭审笔录),经查卷宗材料袁珺为“一般代理”。该所公函为高院受理“都洪亮申诉郑州铁路局”(应为“郑州铁路局申诉都洪亮”),一般代理人袁珺应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其涉嫌提供伪造虚假法律文书。在法庭上一个与庭审诉讼无关的“旁听代理人”插嘴,竟然被审判长黄爱玲认可和询问,盛气凌人,无法无天,公然违背法官职业道德和调戏法庭纪律。审判长黄爱玲涉嫌串通律师袁珺及“旁听代理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收受贿赂。 6、2011年9月6日(运作长达近一年),经河南高院所谓再审“郑州铁路局仍未提供新证据”。2011年11月24日河南高院下达(2011)豫法民提字第001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无需再举证即可认定都洪亮旷工”改判。下达判决书合议庭成员署名”与“庭审成员署名不符”的“乌龙”判决。显然是有预谋的“先判后审,早产判决”。 审判长黄爱玲涉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 2011年12月6日,被申请人都洪亮到河南省高院要求审判长黄爱玲答疑释惑(判决书合议庭成员与参加庭审人员不符),黄爱玲要求收回判决书向领导汇报被都洪亮拒绝后,当日黄爱玲立马伪造一个2011年12月5日作出的河南高院(2011)豫法民提字第00140号民事裁定书,以判决书合议庭成员“署名”为“落款”的合议庭“审判员”改为“代理审判员王振涛”有误,“武黎明”自己裁定“补正”自己的裁定书于2011年12月6日下午通过邮局发出。 综上事实,请尊敬的领导百忙中查处以上所举报反映的问题,祝工作顺利! 实名举报反映人:都洪亮 联系电话:15537318496 2018年3月19日
| |
|
|
|
|
|
|
1楼 2018-4-9 0:46:31 |
|
|
|
今天上午8点多给焦作山阳法院信访办赵打电话问情况,赵说今天邮寄过来。问是信访办答复的还是纪检部门答复的?赵说是我们信访部门。问你们了解情况吗?赵说是我们去了解的情况。
| |
|
|
|
|
|
|
2楼 2018-4-16 14:37:26 |
|
|
|
请焦作山阳区法院信访办公室回答,助理审判员的职责是什么?助理审判员能独立办案吗?整个卷宗没有一处显示刘城韬是助理审判员。合议庭显示他是审判员。合议庭审结下达的提审裁定他又是书记员。
| |
|
|
|
|
|
|
3楼 2018-4-22 22:24:52 |
|
|
|
刘诚韬(2018年4月1日在焦作山阳区法院302纪检室刘城韬称 没办过都洪亮的案) 男 时任焦作山阳区法院行政庭法官(现执行 局人员) 当时电话(新乡移动?):13937335319 13937335329; 收到申诉状日期是2010年5月26日,2010年11月13日严重超期审查近6个月下达(2010)豫法民申字第02567号民事裁定经“合议庭”审查终结“提审”,该裁定依照的法律条款没有“提审”之规定。署名院长“张立勇”,书记员系承办人刘城韬(兼),承办人刘城韬“既是审判员又是书记员”。卷宗显示合议庭书记员张龙男,另还有李娟、施文云两个书记员。迄今,都洪亮亦未收到该裁定书及《听证》和《受理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应诉通知书》等一系列法律文书。刘城韬涉嫌伪造法律文书。
| |
|
|
|
|
|
|
4楼 2018-5-27 12:05:25 |
|
本主题共有帖子数 3 篇, [<<] [1] [>>] |
精华帖子 | 撤销精华 | 置顶帖子 | 撤销置顶 | 锁定帖子 | 撤销锁定 | 加入收藏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