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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河南新乡卫滨区铁西办事处武装部违反征兵工作“五条禁令” 弄虚作假  浏览:13184 回复:4  
hljd998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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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2011-7-29
河南新乡卫滨区铁西办事处武装部违反征兵工作“五条禁令”
弄虚作假填报虚假信息提供不实证明危害国防建设误国害民
尊敬的中央第一巡视组领导:
你们好!2018年,学校根据《征兵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要求“硕士研究生”兵役登记。在登陆《全国征兵网》时学生意外发现怎么也登不上去,经与客服联系审查一周后(严重影响了学生的学习和家庭和睦)登陆《全国征兵网》意外发现身份证信息已被盗用注册2018年“应届高中毕业生”报名登记“应征入伍”(经交涉信息自己已更新)。更可气的是早在2013年已经是在校大学生了,2014年2015年连续两年已被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铁西办事处武装部以“应届高中毕业生”的身份注册登记应征入伍(海军、空军),该信息显示不合格,体检有疾病。经调查发现该信息登记的手机13409231733号是一个叫李芳的和铁西办事处武装部0373-2627301的办公电话。经向铁西办事处范书记反映,范书记说:“李芳去年已经辞职不干了”。
目前,2014年2015年连续两年“河南新乡卫滨区铁西办事处武装部违反征兵工作“五条禁令”弄虚作假、填报虚假信息、提供不实证明、危害国防建设、“误国害民”的虚假信息没有删除(已改成“暂缓当兵”?身份信息仍是“应届高中毕业生”)。
强烈要求相关部门删除纠正2014年2015年连续两年的虚假信息。对党忠诚,还国防建设及学生一个公正。假如任其发展、纪委监察委不能依规处置严惩这些严重危害国防建设、“欺国窃誉、弄虚作假”完成的征兵“任务”或“政绩”,将来国防建设需要,不但“误国害民”,这些“弄虚作假”者必将成为“叛徒买国贼”!请中央巡视组高度重视并督办批转纪委监察委监察处置。谢谢!
在校硕士研究生家长
                                    电话13069365378
                                     2018年5月4日
    

    1楼 2018-5-8 18:03:38
hljd998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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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欺国窃誉、弄虚作假”为完成征兵“任务”或“政绩”误国害民的一种腐败及违法乱纪行为。有图有真相,这不是开玩笑,诬告陷害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2楼 2018-5-9 11:08:43
hljd998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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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2011-7-29
适令青年都要依法兵役登记。但绝不能违反征兵工作“五条禁令”弄虚作假填报虚假信息提供不实证明危害国防建设。     
    3楼 2018-5-9 11:19:18
游客
36.33.157.*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九条 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后,应当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调查方案,决定需要采取的调查措施。
    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相关组织。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4楼 2019-4-19 22:50:34
游客
36.33.157.*
 
  这是故意规避“故意弄虚作假职务犯罪保护伞”行为
尊敬的新乡市卫滨区监察委韩保国主任:
我自2018年5月以来反映《关于卫滨区铁西办事处武装部违反征兵工作“五条禁令”弄虚作假填报虚假信息提供不实证明危害国防建设误国害民》问题,2018年5月8日曾发在网上舆论监督,新乡市监察委原主任杨慧中于2018年5月15日作出批示并下发了《舆情通报》。
2019年1月28日区监察委已经作出一次处理决定即“建议谈话提醒和调整岗位”的处理决定。
2019年3月20日,区监察委执纪监察室(宣传室)毛华主任领着去找监察委牛副主任(女),牛副主任明确告知已经立案(韩主任短信是已听过汇报准备立案?),并承若:先协调、主要是先把这个“信息删除了”,你放心,处理和删除信息同步进行。我说好、我等结果。  
2019年4月19日上午,我再次到区监察委毛华主任办公室惊悉第二次“处理结果”出来了,无论结果如何,但认定事实不清,明显具有“故意偏袒,混淆事实概念,避重就轻、具有涉嫌保护职务违法犯罪伞”行为。
   我认为主要事实认定不清:一是认定办事处已“赔礼道歉”。二是认定“随意”(盗用)填写征兵信息。三是认定没有让本人“确认”。对于这样一个认定的事实和处理决定(警告处分),要求我签字“同意或不同意”,之后就算结案了。
我明确要求应该给一份负责的答复,毛主任说还给上次一样“谈话式反馈、口头告知”。并把信访室洪主任和一个核查的工作人员(女)叫过来做解释。洪主任听后并看了“处理决定”后一句话没说走了。
我说退一步不给也行,按“监察法”规定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的监督。该核查工作人员(女)说“监察法规定公布的是严重的职务违法犯罪”。明显,该工作人员的意思表示非常明确即“不严重”。
我说这个事“误国害民了(迄今盗用信息应征报名参军等虚假信息没有删除)、危害国防建设了还不严重?”征兵工作都敢弄虚作假,为完成征兵任务盗用个人身份填报虚假信息,扰乱了国家征兵工作秩序,严重危害了国家安全和国防建设,这个问题还不严重?要求该工作人员回答“严重和不严重”的界定标准?她立马出去走了“没有回答”我的问题。
依据《监察法》第39条规定,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研究确定调查方案,采取的调查措施等,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我再次明确表示这是“弄虚作假”!而且是盗用公民个人身份信息“故意弄虚作假,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误国害民”!绝对不是处理决定认定的“随意”不“随意”的问题。提出应当履行监察法定职责,否则,该向检察院移交就移交。构成不构成“职务违法犯罪”,只有检察院审查公诉了和法院审理判决了说了算。
我认为该处理决定认定1、“赔礼道歉”是胡扯八道没有依据,这和反映问题没有直接关系,涉嫌故意“混淆事实概念”行为。2、认定“随意”(盗用个人身份)填写征兵信息,“随意”的意思明显是“避重就轻”,涉嫌故意“偏袒保护职务违法犯罪”行为。3、认定没有让本人“确认”,这是故意规避“故意弄虚作假职务犯罪保护伞”行为。
                           都洪亮 电话13069365378
                               2019年 4月20日     
    5楼 2019-4-20 14:5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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