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光大律师:您好! 我实在感到哭笑不得,失望至极。在我,在全北京市老百姓的心目中,每一封信寄到北京市“市长信箱”的信函,都是寄到了市长手上。不是下面政府机构无能处理的事情,哪一个老百姓愿意打扰市长的百忙工作?万万想不到“市长信箱”名不符实,事实证明,它确实是一个只会把来信转到写信人所在地信访办的“收发室”—请看下面所附内容便可知晓。 据说“玉龙嘉苑”在(北京)市内很有“龛(即靠山、后台)”,谁也告不倒它,通过一年左右的交往及昌平区信访、昌平区建委、北京市市长信箱的态度,真还使人不能不信!看来“玉龙嘉苑”的老板,当真是北京市连市长都惹不起的一霸呀! 请耐心看一看下面的所有信件,帮我出个主意,我的问题怎么解决? 此致 敬礼 受害居民:艾淑兰 联系地址:北京市南口镇南辛东路113号 联系电话:(010)69776412 邮政编码:102202 2008年7月22日 第一封信 尊敬的领导同志: 我们是北京市南口镇南辛路的居民。 2007年7月,我们所居住的地区,有一“玉龙嘉苑”进行商品房施工。施工初期,他们使用“汽碾子”夯实地基。其振动力超过以往任何一次地震强度,时达一个小时左右,造成周边很多房屋墙壁断裂和地面下沉。在我们的阻止下,施工方停止了使用该种夯实基础的施工方法,但是损害已经造成。 事后,受害房主多次与“玉龙嘉苑”进行交涉,但是毫无结果。如今,该工程已进入中后期施工,使我们感到所受侵害,无法得到公正解决,内心感到十分不平和绝望。“玉龙嘉苑”代表蛮横地说:“我就是干这个的,你们房子的损失与我们施工无关,爱找谁找谁去。” 我们查阅了有关文件,这类案件的取证,确实对受害的弱势群体十分不利。虽然有很多律师也曾提出修改议案,但至今尚未有新的有关法律出台。“玉龙嘉苑”正是因此才有恃无恐的敢于蛮横不讲理。难道我们这些无辜的受害者就无法取得公道了吗? 敬盼领导给予公正解决 此致 敬礼 受害居民多家(签名从略) 联系地址:北京市南口镇南辛东路113号 联系电话:(010)69776412 联系人:艾淑兰 邮政编码:102202 ★★★★★★★★★★★★★★★★★★★★★★★★★★★★★★ .尊敬的艾淑兰同志: 您的邮件已收到。根据您信中反映的情况,我们已转请昌平区信访办办理,处理情况将由承办单位按《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答复。 特此告知。 市长信箱 2008年2月25日 ☆☆☆☆☆☆☆☆☆☆☆☆☆☆☆☆☆☆☆☆☆☆☆☆☆☆☆☆☆☆ 第二封信 从略 受害居民多家(签名从略) 联系地址:北京市南口镇南辛东路113号 联系电话:(010)69776412 联系人:艾淑兰 邮政编码:102202 2008年3月28日 尊敬的艾淑兰同志: 您的邮件已收到。根据您信中反映的情况,我们已转请昌平区信访办办理,处理情况将由承办单位按《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答复。 特此告知。 市长信箱 2008年3月28日 ☆☆☆☆☆☆☆☆☆☆☆☆☆☆☆☆☆☆☆☆☆☆☆☆☆☆☆☆☆☆ 第三封信 尊敬的领导同志: 获悉贵处已将我们2月23日及3月28日的两封上访信函转至昌平区信访办,昌平区信访办又转至昌平区建委。现将昌平区建委的答复随函附上(见信尾)。 我们2月23日给您的函件中已有说明:由于我国当前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如果在“建筑施工对周边房屋造成损害”的案例中适用时,存在对受害方不公平的问题,大律师顾凤根已经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对此提出重要意见。试想:受害方的房屋本已遭到了损害,蒙受了巨大损失,还要花不菲的巨资去找“有资质的检测部门”进行检测,这合理吗?更为重要的是,包括昌平区建委,甚至造成损害的施工部门都承认:任何检测部门都不会做出“被损害的房屋是由于施工所造成”的结论,当然,任何检测部门也同样不会做出“被损害的房屋不是由于施工所造成”的结论。更何况造成周边房屋损害的施工现场早已不复存在,要我们这些受害人在遭受重大损失后,再花冤枉钱去请“有资质的检测部门”进行这种没有结论的鉴定,是在为我们受害方,弱势群体做主吗?是有诚意的解决问题的态度吗?昌平区建委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许站长3月3日慷慨陈词,是那么的激动人心,后来却说:“我没有权力处理此事,我只能进行调解”。作我一级政府的负责人,说话怎可如此不负责任?如今昌平区建设委员会又要求我们这些穷百姓,受害者花冤枉钱去进行毫无结果的鉴定,难道我们当真就找不到天理,找不到公正了吗?尊敬的市政府的领导:如果您们继续将我们的申诉转交昌平区信访办,而昌平区信访办继续转交昌平区建设委员会,昌平区建设委员会继续要我们去花冤枉钱去进行毫无结果的鉴定,那么我们的申诉实质上是永无解决之日了。盼领导们给我们指出一条明路。 此致 敬礼 受害居民:艾淑兰 联系地址:北京市南口镇南辛东路113号 联系电话:(010)69776412 邮政编码:102202 2008年4月14日 ※※※※※※※※※※※※※※※※※※※※※※※※※※※※※※ 附件1: 昌平区建委关于对艾淑兰等居民来信反映问题的回复 从略 ※※※※※※※※※※※※※※※※※※※※※※※※※※※※※※ 尊敬的艾淑兰同志: 您的邮件已收到。根据您信中反映的情况,我们已转请昌平区信访办办理,处理情况将由承办单位按《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答复。 特此告知。 市长信箱 2008年4月17日 ☆☆☆☆☆☆☆☆☆☆☆☆☆☆☆☆☆☆☆☆☆☆☆☆☆☆☆☆☆☆ 出人意料艰难的上访 尊敬的领导:您好! 今年2月23日、3月28日、4月14日,我曾连续向我们最最尊敬的、信赖的、寄予无限希望的北京市政府致函,投诉“玉龙家苑”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因不当的使用“汽碾子”夯实基础,造成我的私人住房严重损毁:地面下沉达一公分,墙体多处产生断裂(断裂缝长短不一,最长处超过一米;宽度不等,最宽处超过3-4毫米;深度也各不相等),实际上已成为危房。“玉龙家苑”及工程施工方在与我们的几次接触中,态度始终非常恶劣。其原因,是我国目前法律不完善,没有针对建筑施工过程中,因施工不当对周边房屋损害的具体处理法律条文,只能依照一般“谁主张,谁举证”的办法办理。而这一规定对受害人来说是十分不公正的。事发不久,我曾亲向“北京市房屋损害鉴定中心”咨询,该单位主任明确回答我:“我劝你不要花这笔冤枉钱,我们的鉴定结果不可能对你有利。一,施工前你的房屋状态我们不了解;二,目前施工状态与你反映的夯实基础情况已经不同,我们无法做出你想要证实的内容。”我提出是否可以进行一次模拟实验?对方回答:“这是不可能的,因为时间、环境都已不同,即使做模拟实验也说明不了任何问题。”这一点恳请政府核实。正因为如此,顾凤根大律师才提出:“因施工不当对周边房屋损害的案例中,使用‘谁主张,谁举证’,对于受害的弱势群体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在这里,应该采取‘举证倒置’……”事实上“举证倒置”对施工方也是不公平的,因为,任何鉴定部门因为同样原因,也不可能出示对施工方有利的“鉴定结论”。这种任何人都不希望出现的纠纷,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由政府出面,根据事实,责成责任方进行合理赔偿。只有这样,受害人的利益才可能得到保护。很遗憾,当前我国法律,在这种经常发生的类似纠纷方面竟然是个空白,多少因施工不当造成自家房屋损害,却得不到合理解决的普通百姓竟然求告无门!但是我国的《民法通则》和《物权法》中,都曾提到因建筑施工造成周边房屋损害必须承担责任的规定(且明确指出:即使施工方没有错误,也要承担一定责任)。为什么我们的合理要求竟然如此之难? 我以为,施工方正是钻了我国法律的这一空子,漠视政府的出面,对受害人置之不理。而我们的某些公务员却为他们大开方便之门。我以为,我写信给我们敬爱的市长,敬爱的市政府,我们这些小小的老百姓的利益就会得到保障。没想到,我的所有信函均在几个月的“旅游”后,杳无声息了。唯一的一次回答,还是令人气愤的要我去做无谓的,连“鉴定中心”都予以否定的“责任鉴定”。难道我们的政府信箱,除了让我们的信函“旅游”外,就没有更有效的解决办法了吗? 由于5··12纹川大地震,使我们及全国人民均陷入巨大的悲痛之中,也为了不在救灾工作中给政府添麻烦,所以,我至今才再次给您写信,盼望这次不会再出现“信函旅游”的情况 此致 敬礼 受害居民:艾淑兰 联系地址:北京市南口镇南辛东路113号 联系电话:(010)69776412 邮政编码:102202 2008年6月15日 ★★★★★★★★★★★★★★★★★★★★★★★★★★★★★★ 尊敬的艾淑兰同志: 您的邮件已收到。根据您信中反映的情况,我们已转请昌平区信访办办理,处理情况将由承办单位按《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答复。 特此告知。 市长信箱 2008年6月17日 ☆☆☆☆☆☆☆☆☆☆☆☆☆☆☆☆☆☆☆☆☆☆☆☆☆☆☆☆☆☆ 敬爱的市政府领导同志: 今天上午9;30分接昌平区建委信访电话称:已接到我6月15日写给市长信箱的信函,关于我反映的“玉龙嘉苑”的施工方因使用汽碾子夯实地基造成周边很多房屋墙壁断裂和地面下沉”问题,我们已于4月9日进行了答复(详情请见附件)。如对答复不满意可按照《北京市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自收到答复意见之日起30日内请求我委上一级行政机关(即北京市建委)复查。我以前曾经电话向市建委反映过,他们仍然要我找昌平区建委,这不是与我在打“乒乓球”吗?当时来电的是位女同志,她无法答复我的问题,便改由一位姓朱的男同志与我对话。朱同志的答复仍然是:1.你通过有资质的检测部门进行检测,以检测结果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身权益、主张权利的依据;2.自收到答复意见之日起30日内请求我委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事情又回到了原始起点。 我向朱同志说:由于我国法律对于施工造成周边房屋损害,目前尚没有单独的法律规定,是目前我国法律中的一个空白。据我的多方了解,目前类似案例中没有一例受害人是通过法律得到公正判决的,而经由政府给予解决的案例却是很多。(朱同志对此表示赞同)。北京市房屋损害鉴定中心主任亲口答复我:房屋损害的鉴定只限于房屋损毁的程度,结构损毁的程度,对于造成房屋损害的原因以及责任人,他们不可能做任何结论(朱同志对此表示赞同)。那么一切都很明白,通过法律受害方是无法取得公平的(朱同志对此表示赞同)。而政府中负责建筑的机构人员看到现场以后,基本上可以确定受害人的房屋损害是否与施工方有关,正如3月3日昌平区建委许战来到现场,立即判断出施工方存在问题,并且立即向负责现场施工的负责人指出:“你们使用汽碾子离周边房屋这么近,怎么会不损害人家房子呢?”(朱同志对此表示赞同)。然而,朱同志表示“我们也没有办法,只有请你找我们的上级部门。” 此处从略 写到这里,我心里非常难过。因为具体负责部门,对我所受到的不公正待遇不予处理,我们相信市长信箱代表市长的意志,会为在当地找不到公正的人们做主。几个月来写给市长信箱的信函,那么无法理解的遭受着同样的命运,使我对市长信箱中市长二字的含义产生了困惑。我甚至怀疑,阅读市长信箱的人员,是否看到信函所属区县后,立即将信转走,其它内容可能已不屑一顾? 我不知道这封信的命运,也许它会激怒市长信箱的阅信人,对我的问题解决更为不利,甚至给我惹下大麻烦。但是,我是在向我们的市长大人求助,而我也知道,我们的市长大人至今也不知道,有我这么一个小小的老百姓,一个无辜受害人给他老人家写了好多求助信,因为他看不到,市长信箱的阅信人也不会让他老人家看到。但是,我的问题一天得不到解决,我是不会罢休的。市长信箱的阅信人,您是代表市长大人来处理上访的,我请求您,别再把这封信转给昌平区信访了,您转给他们,他们仍然转给昌平区建委,事实证明,这是在毫无意义的耗费光阴,不是解决问题的态度。求求您了。 此致 敬礼 受害居民:艾淑兰 联系地址:北京市南口镇南辛东路113号 联系电话:(010)69776412 邮政编码:102202 2008年7月7日 ※※※※※※※※※※※※※※※※※※※※※※※※※※※※※※ 附件: 尊敬的艾淑兰同志: 您的邮件已收到。根据您信中反映的情况,我们已转请昌平区信访办办理,处理情况将由承办单位按《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答复。 特此告知。 市长信箱 2008年7月14日 ☆☆☆☆☆☆☆☆☆☆☆☆☆☆☆☆☆☆☆☆☆☆☆☆☆☆☆ 市长信箱=收发室? 敬爱的市长大人:您好。 我一直以为,北京市建立市长信箱,是市委市政府的领导,考虑到:市政府高级领导不可能听到全市所有人民的心声,不可能了解全市所有人民的疾苦,不可能在第一时间掌握下级机构在处理各项事务中,存在的所有不公正,不妥当,甚至可能拖延,拒办或错办的现象,故而设立了市长信箱。顾名思义,这个信箱是为市长解决百姓疾苦,提高政府办事效率而设。为了公正不被下级某些无能的,别有用心的,甚至腐败的,拿着百姓的利益,百姓的疾苦当作儿戏的官员所亵渎,为了维护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美好形象,这个信箱是为市长而设,也是为百姓而设。发到这个信箱的信函,就是写信人在当地得不到公正处理,不得不求市长出面,否则,为什么不找当地政府,非要请求市长帮助呢?市长信箱的每一位阅信人员,都代表着市长形象。在老百姓的心目中,他就是“市长”。每一位阅信人员都责任重大,他应该是市长的眼睛,替市长看市长无暇顾及的百姓疾苦,市内产生的不应发生的不公平;他应该是市长的耳朵,替市长听取市长无暇听取的百姓更多的心声,呐喊,哭诉,求告;他应该是市长的鼻子,替市长嗅到市长无暇嗅到的,损害市内“空气”的异味儿,邪味儿;他应该是市长的嘴,替市长在适当场合,适当时间表达市长无暇表达的,符合党和人民利益的公正意愿。他应该替市长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市长,处理普通百姓反映的不公正现象,不合理案例,绝对不是一个木偶,一个聋子的耳朵,更不是一个初级小学生都可胜任的信函收发人员。他应该是维护党和政府,市长形象的人民公务员,而绝不应该是损害政府和市长形象的庸碌之辈。他应该时时刻刻记住,自己是市长的形象大使,而不是委委屈屈的收发人员。 为了一件一目了然的房屋损害案件,一次次给市长添麻烦,我很不安。但是,我又一次次为市长的形象大使们,一再以一个低级收发人员工作方式分转我写给市长的信函,而感到伤心,无奈和气愤。今天这封信我仍然发给市长信箱,如果它们遭受以往同样命运的话,那么,我只好或是设法托人亲交市长本人,或是在互联网上公开发表,或是设法交由某报纸处理(当然,我保证一字不改,连同以前全部信函及那些信函的命运)。我绝无威胁市长形象大使之意,只是我再三请求你们,不要再使我的信函旅游的呼声,竟然无法打动市长形象大使的心,不知市长大人得知后是什么心情? 真诚的盼望,我们的市长信箱名副其实,具有市长正气和应有气魄,为老百姓真正解决实实在在的问题。 此致 敬礼 受害居民:艾淑兰 联系地址:北京市南口镇南辛东路113号 联系电话:(010)69776412 邮政编码:102202 2008年7月8日 ★★★★★★★★★★★★★★★★★★★★★★★★★★★★★★ 尊敬的艾淑兰同志: 您的邮件已收到。根据您信中反映的情况,我们已转请昌平区信访办办理,处理情况将由承办单位按《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答复。 特此告知。 市长信箱 2008年7月14日 [ 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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