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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法院改判为哪般?—我的遭遇  浏览:13998 回复:3  
游客
222.88.59.*
 
我叫孟长军,男,汉族,35岁,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祭城镇燕庄村8号。关于我父亲孟中义起诉要求分家析产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我母亲有过错为由,改判一审判决,在分配家庭共有财产时将共有财产的59.19%分给孟中义,而给我们五个人一共才分得共有财产的48.91%。我想不通,想不明白,感到很冤屈。也不知道中级法院判决是否正确。现在我把案件事实和我的一点想法公布出来,恳请大家帮忙指点。
一、案件事实经过
孟中义与樊秀荣于1965年11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7年未孕,虽经多方求医一直没有生育孩子,经检查,孟中义患不育症。为了孟家能“传宗接代”,在村里能抬起头,孟中义就授意樊秀荣“借种生子”,于1973年10月生下我。我出生后再没有第二胎,就这样一家人和睦幸福的生活。党的改革开放以后,老百姓的日子越来越好,这时孟中义也开始不安分起来。2001年樊秀荣患乳腺癌手术后,孟中义不但未加以照顾,反而经常与外面的女人鬼混,与郑州市贸易货栈一姓朱的年轻女子鬼混时还被我和妻子抓住过,期间更是与一个姓陶的年轻女人长期姘居。樊秀荣劝他却遭到他的打骂(有伤情鉴定)。2002年7月26日,孟中义起诉要求与樊秀荣离婚未获准许后,又于2004年再次起诉离婚(未要求赔偿,也未要求分家析产,只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要求离婚的理由是:樊秀荣背叛自己与他人生子。法院据此于2004年5月19日判决离婚,同时认定所要求分割的“房屋及其产生的租金收入为家庭共有财产,依法分割前不属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 ”。该判决于6月初送达双方。2004年7月7日,时年59岁孟中义就与其经常姘居的陶有云(当时还不到40岁)到民政局领了结婚证。俗话说的好,少年夫妻老来伴,被抛弃后的痛苦也许只有母亲自己知道。尤其是母亲的身体还一直不好。
1995年11月22日,我与朱某登记结婚。因为家里就我一个独生子,结婚后就没有分家,大家共同生活、劳动。所有收入都交由父亲孟中义掌管支配。
1982年孟中义和樊秀荣取得了郑州市金水区燕庄村村西北0.526亩宅基地使用权。1997年3月,因修建东环路将旧房拆迁,获得拆迁补偿款104755元。按照当时的政策和法律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能超过0.2亩,但我们家人口多,一共六口。为了能多点宅基地,1997年6月20日,经孟中义和我申请,孟中义与我分户,同日,孟中义与我共同向郑州市金水区土地管理局申请并获得土地使用权0.4亩,然后开始修建房屋,并于1998年年初竣工,共投资40万元(其中104755元为拆迁补偿款,预收租金15万元,家庭存款8万余元,我和妻子向亲戚朋友借款6万元)建成一栋六层楼房,建筑面积1737.99平方米。另诉讼中交至法院租金503650元留存。
2005年3月22日,孟中义起诉要求分家析产。
二、法院判决情况
1、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金民一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情况如下。
一审划分办法

                                         26.19%(老夫妻共同财产)÷2(二人均分)
(房产、现金)100%
                                         73.81%(老夫妻和我们夫妻四人家庭共同财产)÷4(四人均分)

一审划分判决结果::孟中义(31.5%)、  (31.5%)、 儿子及儿媳(37%)
判决后孟中义不服提起上诉
2、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樊秀荣有过错为由作出(2007)郑民二终字第8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情况如下。
二审划分办法
                                                                 七成(孟中义)
                                               26.19%
(老夫妻共同财产)           三成(樊秀荣)

(房产、现金)100%                                                                     七成(孟中义)                                                                                                                        
                                                         八成(孟中义和樊秀荣)
                             73.81%                                                 三成(樊秀荣)
(四人家庭共同财产)            二成(我和妻子)

二审划分判决结果::孟中义(59.19%)、  樊秀荣(27.04%)、 我和妻子(14.76%)
三、 二审法院以樊秀荣有过错作出重大改判,我有以下几点看法。
1、孟中义无生育能力,授意樊秀荣“借种”生下我,樊秀荣没有任何过错。
樊秀荣与孟中义1965年结婚,七年从未怀孕。夫妻二人当时多方求医后,孟中义被确诊患有不育症。当时农村“传宗接代”思想极为严重,这种现象会使他在村里抬不起头。为了孟家能“传宗接代”,在村里抬起头,孟中义授意樊秀荣与一外地人“借种”生下我。在60年代,国家还没有实行计划生育,当时的农民家庭至少都是3、4胎,做父母的哪有不想快点要、多要几个孩子的?他们结婚7年不怀孕,哪有不检查的,检查哪有不知道原因的?孟中义对自己的生理毛病我、会不知道?而且母亲在我出生后再也没有生育第二胎,充分说明孟中义没有生育能力,法院现在也可以对孟中义的生育能力进行鉴定。当事人不可能放着病历等到30多年后来打官司,或者夫妻签什么“借种”协议,或者将家庭的隐私告诉全村的乡亲。这类隐私当事人隐瞒还来不及呢。二审不顾孟中义没有生育能力的事实,反而让樊秀荣举证,举不来证据就认定樊秀荣有过错,道理是什么?孟中义自己没有生育能力却眼看着樊秀荣怀孕生子他能不知道?我已出生30多年且结婚生下了自己的儿女。这30多年来从来没有发生孟中义和我验血、输血的事情,如果说孟中义早先不知道我是“借”来的儿子,那他现在又怎么会突然知道了呢?对此孟中义至今也没有令人信服的合理解释。这只能说明孟中义早就知道我是“借”来的儿子。以正常人的理性思维,从樊秀荣与孟中义结婚的年代、怀孕的时间、生育状况及养子30多年的情况,完全可以推断孟中义授意樊秀荣“借种”生子的事实。
2、 孟中义老来变卦闹离婚、闹分家,抛妻弃子皆因喜新厌旧、另结新欢。
2001年樊秀荣患乳腺癌做手术,孟中义不但不对樊秀荣尽照顾义务,反而经常离家与外面的女人鬼混,与一个姓朱的年轻女子在家鬼混时还我和妻子抓住过,与一陶姓年轻女人长期姘居。樊秀荣规劝孟中义时其非但不听,反而经常把樊秀荣打的浑身是伤(有伤情鉴定)。孟中义离婚后不到1个月就与姓陶的年轻女子领取了结婚证。现在他们日子过的像神仙一样,而樊秀荣却遭受被抛弃的命运还要蒙受孟中义的人格侮辱,其承受着双重精神痛苦,多次寻死幸被我们救下。孟中义叫樊秀荣“借种”生子,反侮辱樊秀荣偷人生子,完全是为了达到离婚及多分家庭财产的目的。
3、 宅基地、房产和租金孟长军都是共有人,二审判决划分比例极端不公。
依据《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48条规定,每户村民只能拥有一份0.2亩的宅基地。1997年6月20日,孟中义和我经申请分户获准分成二户后才得以分得合法拥有的0.4亩共有的宅基地,并在上面盖了房屋,房屋的房产证也载明孟中义和我二人共有。建房时我与妻子已结婚二年,为建房多方筹资,出钱出力,二审却判决我和妻子、以及孙子、孙女才得14.76%的份额,樊秀荣得27.04%份额,孟中义58.19%份额,我和妻子以及樊秀荣等五人还没有孟中义一个人的份额大,判决结果极端不公。
4、孟中义与樊秀荣在2004年离婚时并未要求过错赔偿,也没有要求分家析产。现在在分家析产的诉讼中以樊秀荣有过错要求多分财产。我不知道本案是由《婚姻法》来调整还是由《民法》来挑整?能否在分家析产诉讼中适用《婚姻法》的过错责任要求赔偿?不知道上一辈的过错是否要由我们下一代来承担。
现在这个家庭“借种”生子的隐私已被公开,樊秀荣和我们母子一家人因受到孟中义的侮辱,饱受不明真相的乡亲们的议论和歧视,精神和人格受到巨大的伤害。来到这个世界并不是我个人的错,更不是樊秀荣的错误,完全是孟中义导演的这个结果。我不是根据孟中义的需要召之即来、挥之即去的,我和妻子以及一双儿女作为村民,享有0.2亩宅基地,且已实际取得了0.2亩宅基地,又是家庭成员,参与了家庭多年财富积累,应平等享有财产权利。但二审法院却以樊秀荣有过错给她和我们少分财产,我不知道这是为了哪般?
以上所述是整个案件的事实真相。我们为此打官司数年,二审法院为什么要如此判决,法律和公平正义何在?我不想这样做,但我真的很无奈。我这样做,只是想求助于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希望得到您们的帮助,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的公正。
求助人:孟长军
2008年7月23日
联系方式:15038059127
    

    1楼 2008-7-24 9:5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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