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控告邓州市规划局个别工作人员!...老百姓维护自己赖以生存的阳光怎么就这样难? 事情是这样的,河南邓州市古城路329号居民张显科建房,在没有得到第一北邻同意签字 的情况下,伙同规划局个别工作人员,违法签发了457号规划证,故意不给第一北邻留一寸日 照建筑间距。侵犯第一北邻赖以生存阳光。使第一北邻现在没有了一点阳光。 张显科并且用欺诈的不填写建房具体数字的办法欺骗第二北邻签字,并且故意歪曲第二 北邻签字的真实意思,<第二北邻签字真实意思是:要求张显科建房必须留日照建筑间距,签字 中签了张显科没有拆的旧房和第二北邻房产的距离,并不是同意张显科新建房不留一寸日照建筑 间距>,张显科伙同规划局个别工作人员,违法签发了457号规划证,故意不给第二北邻留一寸日 照建筑间距。侵犯第二北邻赖以生存阳光。使第二北邻现在没有了一点阳光。 第一北邻和第二北邻在多次反映无效,张显科又强行建房后于2006年11月10日,将邓州市规划局 告上行政法庭。 以下是今日安报20008年1月31日第七版报导,是一审和二审的情况和结果。 安报南阳讯(记者 刘俊锋 通讯员 曾庆朝 周春合)政府编制的城市规划是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执行的 依据。然而,邓州市规划局竟带头违背人民政府指令,超越权限给他人规划房产;并在手续不全、未 经四邻权利人签字确认的情况下,盲目给建房人颁发《建设工程许可证》。昨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 院终审此案。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4月20日,居住在邓州市古城路的张显科拿着土地使用证, 向邓州市规划局申请拆旧房建新房,建房三层,面积450平方米,邓州市规划局当即向他颁发了457号 规划许可证,并为其放线,同意其建房施工。张得到这一证后,迅速动工建房。房在建到第一层时, 其邻居马庆显等四人以未经过其签字,且影响其通风采光为由,向邓州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 销该证。 一审法院认为:邓州市规划局为第三人张显科颁发许可证一事,程序上存在缺陷。原告马庆显等 四人诉请影响通风采光(相对权利)及消防,以此为由剥夺张显科的土地使用权(绝对权利),显失公 平。所以,虽然被告邓州市规划局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有瑕疵,但不能撤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马庆显 等四人的诉讼请求。 2007年9月6日,一审判决下发后,马庆显等四人不服,在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兰文旭律师的法律帮助 下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大部分严重失误,漏掉了被告违法、违规颁证的事实。第457号 规划许可证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不合法。 昨日,南阳市中级法院在审理中,查明邓州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令的要求是坐落在老城区的只准许 建二层楼房的事实。为此,南阳中院认为:城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城市规划是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执行的依据。 张显科建房位置处于邓州市老城区,按邓州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的要求只准许建二层楼房,而邓州市规划 局未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超越职权盲目地批准张显科所建楼房高度为三层,其行政许可行为显然是错误的, 况且张显科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提交的材料不全,又未经北邻马庆显等四人的签字同意,审批程序有 漏项,批准的建筑面积超出了申请人的申请建筑面积,属于程序违法。一审法院对以上存在的问题仅视为 瑕疵,显属不当。 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南阳市中 级法院对此案作出以下判决: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行政判决;二、确认邓州市规划局第457号建设 工程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南阳市中级人民中级法院..南行终字<2007>245号,日期2007年11月6日” ” ---------------------------------- 2007年11月6日后。邓州市规划局在接到245号判决书后,对抗已经生效的245号判决书,拒不纠正错误的 457号规划证。张显科在规划局个别工作人员暗中支持下,又强行建房。 在控告人多次信访,20084月15日邓州市规划局答复控告人的信访,出具了《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信访 事项处理意见书中,声称张显科”擅自加盖第三层。“..但是‘坚持不执行南阳市中级人民中级法院..南行 终字<2007>245号,坚持不纠正<457号规划证>。并且声称在“2007年11月14日下发了”邓规停字<2007>2633号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一直没有实际制止,一直到2008年2月才开始实际制止,但也是来一下就走, 之后“用”制止无效“来推脱责任。按照法规在”制止无效“时候应该申请人民法院来强制执行。邓州市规 划局却听任张显科”擅自加盖第三层。“..用应付的办法,来一下就走,不认真制止,不申请人民法院来强 制执行。造成听任张显科”擅自加盖第三层侵犯控告人的权益。 2008年4月28日,邓州市规划局下发了一个<2008年>邓规罚字第0601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 罚决定书》.公然对抗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南阳市中级人民中级法院..南行终字<2007>245号, 坚持不对已经判决违法的<457号规划许可证>进行更正,坚持认为<457号规划许可证>的第三层是合法的。 从2007年11月14日下发了”邓规停字<2007>2633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认为第三层是违法的立场倒退 。允许张显科不拆除”擅自加盖第三层”,只是对更加违法的第三层以上建筑责令拆除。 邓州市规划局个别工作人员公然伙同张显科用欺诈的办法.违法颁发457号规划许可证。在行政诉讼败诉 的情况下公然对抗已经生效的南阳市中级人民中级法院..南行终字<2007>245号判决书,公然支持张显科 不拆除”擅自加盖第三层”。 这是对控告人权益的公然侵犯。 请求河南维权网,对这一侵犯控告人权益的事情进行调查,曝光。维护控告人的正当权益。控告人愿意 为控告不实负法律责任。 控告人 马庆宪..男53岁汉族职工住:河南省邓州市古城路328号. 马合宪.男53岁汉族职工《身份证号412930195411150475》,住址同上 2008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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