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岂能摸着石头过河?(原创) 段兴焱 8月1日起,被寄予厚望的反垄断法即将开始实施。历经13年始磨一剑的反垄断法,人们当然有理由寄予厚望:自然垄断的电力电信等行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能否绝迹,外资“斩首式”并购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能否遏制,一纸公文限制人们选择权的事情能否不再发生…… 但实施在即,原先制定草案时计划在今年8月1日前制定40余个配套规则,迄今为止却无一出台。(据2008年7月29日《法制日报》) 13年了,时间不可谓不长久,但到头来,反垄断法还是光杆司令一个,连个相伴的“子女”都没一个。即便是按照总设计师的说法“摸着石头过河”,“河”也该早过了,为何反垄断法仍然是“摸着石头”依旧“过”不了“河”,实在令人费解。 我们知道,所有的法律都不可能只体现某一个群体的利益,而是各种利益平衡的结果。在立法方面,我国的改革开放初始阶段具有摸着石头过河的特点,一切均无先例可以照搬,只好先培育市场听任一个阶段的市场的自发性之后,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教训,再制定法律规则。立法滞后于市场,是我国法制过去的一个显著特征。 问题是,我国提出依法治国的方略已有许多年了,“立法滞后于市场”的现象本应得到有效根治,令人费解的是,我们仍有许多的立法仍在扮演着“追赶”市场的角色,以至于执行效果大打抵扣。作为反垄断法,历来有着“市场经济宪法”的美誉,之所以冠之以“宪法”的别名,既因其地位重要,亦因其立法表述往往简明概要,必须辅之以大量的配套法规,方可保在纷繁复杂的经济生活中发挥具体实效,而40余个配套规则无一出台背后的潜台词是,没有配套规则,反垄断法依靠什么来实施? 托尔斯腾•贝克在 《法律制度与金融发展》一文中说:“如果法律条文总是扮演追赶的角色,并总被程序因素推向一个低效率的方向,就会阻碍有效的公司金融及一国金融的发展。”我国亦有专家指出:“西方国家对于反垄断不仅有着丰富的经验,还有着几十万字的法律文件,有着无数个案例和指南,作为反垄断执法的依据”。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长期以来,我们立法的惯例是宜粗不宜细,虽说在摸着石头过河的年代,如果法律规定的过细,难以实现法律“原则性和灵活性并举”的实施效果。但是,当我们的社会迈入法治“精细化管理和规范”的时代,粗线条的立法就难以勾勒出细线条的社会生活,法律就有沦为一纸空文的可能。举一个典型的例子,华为的万人辞职风波,粗线条的劳动合同法根本无力规范和解决,只能靠实施细则甚至各地的指导意见来规范,法律的尴尬由此可见一斑。 必须下决心从“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通向更加开放的宪政民主社会。须知,三十年改革开放,中国已由“摸着石头过河”进入到“架桥过河”阶段。如果说举什么旗走什么路的问题经过了近三十年“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实践后,那么,从“摸着石头过河”到下定决心“架桥过河”的深化改革,注定了中国立法体制改革不可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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