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OO一年,河北易县公安局借办理“八O三专案”之机,为大肆敛财而制造冤假错案,经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未果。现特向贵院反映,望能予以查纠。 二OO一年八月三日,河北易县发生一起盗车未遂案,该县公安局在处理过程中,以“特大盗窃机动车团伙案”为由,在无管辖权的情况下,将全国十余省区的四十余人拘捕。并扣缴各种机动车四十余辆(详见2001年12月25日《河北工人报》第二版)。 我要反映的是,该案中除那起未遂案的三人以外,其余的人、车均与易县无任何牵扯;这些人在被关在看守所里数月至两年多后,纷纷以财保的形式被释放。所扣车辆、款物及所谓作案工具,均被易县公安局自行处理并挥霍,未向检、法作任何移交。 第一,当时指挥办理该案的是易县公安局副局长兼刑警大队队长孙宝山,我举报他涉嫌制造冤假错案并涉嫌贪污挪用赃款赃物,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 第二,我本人因受该起假案牵扯,被易县法院判处犯有销赃罪,我以不构成犯罪和易县无管辖权为由提出上诉,保定市中院以“所销车辆中有在易定公路上交易”为由,裁定易县有管辖权。该裁定有违《最高法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年23号)第二条之规定,以模糊不清的“易定公路”替代法律严格界定的“犯罪行为发生地”。故我向河北省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该院于2007年12月下旬受理此案,然至今未作出任何答复。 出于对徇私枉法的愤恨和对上级检察机关的信任,本人郑重向贵院承诺,所作反映均属实情,不夸大不掺假,绝对实事求是。肯望贵院能本着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对下级部门的违法犯罪做法依法查处、严厉打击!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和谐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此致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反映人:翟志刚 二00八年七月十一日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宏觉寺街28号1-132室 电话:1389725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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