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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7年7月19日早上8时左右在上班的时候在公司门口过马路时被一骑洛神牌电动车的人撞伤,交警部门在陈述交通事故形成原因时称此车为非机动车。结论车主负全部责任。 但是在我认定工伤的时候,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依靠《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认定我在2007年7月19日8时被当事人驾驶的非机动车辆造成的伤害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而不予受理而驳回了我的工伤认定请求。 有规定电动车的最高时速不的大于20km/h,但是此车的最高设计时速是60公里,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只要其技术参数列明的最高设计车速超过20km/h的,可以认定为轻便摩托车,最高时机车速超过50km/h的,可以认定为摩托车,因此,这部分车辆不属于非机动车而是机动车。 综上所述,撞我的车至少应该是轻便摩托车,但是交警部门以电动车还没有拿入管理为由而不给我出具此车为非机动车的证明,而劳动局又以交警部门认定的结论为由也不予给我认定工伤,那我现在改怎么办,改找那里给我做主,请高人给我指点,先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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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2008-8-20 18:3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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