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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奸商颜光光“糖衣炮弹”占领上海市的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浏览:15746 回复:5  
游客
218.1.244.*
 
   声明:首先不人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同时,绝不允许任何“权势”、“私欲”玷污神圣的法律,作为一个合法的中国公民,有权利、有义务向社会揭露和公开某些法院司法舞弊违法审理的事实真相。让全社会共同监督、评判,推动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
  我于2005年1月与**奸商颜光光(二房东)签定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开设餐饮业。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他应提供的房屋面积为450平方米(详见证据),但我在刚开始经营时偶然发现他实际提供面积仅有300余平方米。故我方与之交涉,并按实际租用的面积支付房租,他乃诉至上海市长宁区法院。
   长宁区法院民三庭审理中,我提供了详尽的证据包括相关部门的房屋面积的测绘报告(详见证据),以及他在庭审中的自认情节(详见证据),均证明了他实际提供的面积比合同约定的450平方米少了133.1平方米。
   但长宁法院不但无视合同中白纸黑字写明的450平方米,更无视他方当事人在庭审中陈述的:该出租房屋的面积是450平方米,单价应为3.7元每平方米的自认情节。荒唐的判定为:该房屋租赁合同是不计面积的(详见证据)。
   由此我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上海市一中院民二庭在审理过程中,虽然认定为该租赁房屋合同是计面积的,但却认为:因为合同中未明确表示450平方米是建筑面积还是套内面积,而我提供的相关部门测定的面积是套内面积,又以长宁法院向有关单位所作的调查认定“但就该系争房屋是无法测量建筑面积的”为由,强令我接受他方提出的显失公平公正的调解方案。此时正值**奸商颜光光(二房东)与产权人(大房东)的合约到期,产权人向我方提供了该系争房屋的建筑面积为346.11平方米的证据及图纸,我方及时提交给上海市一中院(详见证据)。
   但上海市一中院对我方提供的此合法新证据置之不理,不开庭、不质证,径直枉法判决:维持原判(详见证据)。即我方按莫须有的450平方米面积支付房租。
   上海市长宁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此荒唐判决怎么让百姓信服,法律的公正性在哪里?难道长宁法院、一中院的法官真的连此最基本的常识都不知晓?不会的。实质上他们心里都明白,但因为有“猫腻”、“私欲”、“权势”作祟,才敢将法律当儿戏。
   更有甚者,长宁法院严重违反法定审理程序并竟然在一审判决书下达55天后,对作出判决的合议庭审判人员进行了更换更正裁定书(详见证据)。
   长宁法院违纪违法审理的事实情况及证据,我方早于07年4月13日提交给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一中院、长宁法院等诸位院长及监察室(详见证据),但至今仍未回复。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违法违纪审理事件又再次发生!!!
   在国家大力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美好今天,上海这一国际大都市竟然会让“秋菊打官司”的情形再次上演。
   我始终坚信:法律是公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权势与私利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但是如果把法律的天平交给一帮贪腐之辈来掌控,国计民生将难以维系!!!
   我相信我们的党是一个伟大的党,我们的政府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所以我现在唯有上访市政府乃至中央与司法的恶势力抗争到底!!!
   因图片证据存在于硬盘中无法上贴,如有需要,请留邮箱地址。
   欢迎您的参与与评判
                                新秋菊
                                邮箱:huzeyicool@yahoo.com.cn     

    1楼 2007-8-23 20:43:45
游客
58.208.188.*
 
受**奸商迫害的人联合起来!我也是!     
    2楼 2008-9-25 23:22:51
本主题共有帖子数 5 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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