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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临汾市东兴汽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景东红,经理 被告;乔新平,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现住三西省蒲县黑龙关镇黑龙关村。 被告;黄万平,男,1968年12月14日出生,现住刘村镇北段村。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59266,96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2年12月9日,乔新平与原告鉴定了 [机动车辆消费贷款购车合同],从原告处购买了一辆东风车。因乔新平资金不足,经其要求,原告同意为其购车贷款94400元向相关银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黄万平作为第三人担保,向原告出具了 [担保书],承诺对乔新平未按期偿还欠款引起的一切相关 失及经济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及保证责任;在 [购车合同] 终止前,不解除担保人身份或担保条款;同意放弃诉讼权和抗辩权。以上合同及保证书经 [2002] 临证经字第6203号 [公证书] 依法进行了公正。2002年12月9日,乔新平与农行临汾金钥匙支行鉴定了 [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借款94400元,月均还本付息,由原告对乔新平的94400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各项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上合同,依法由 [2002] 临证经字第6204号 [公证书] 予以公正,成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此后,由以乔新平伟反合同,未履行还款义务,致使金钥匙支行从担保人原告账户上扣划了全部本金,利息及各项费用,依据 [担保法] 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原告已经依法取得追偿权,至2004年12月31日,乔新平及担保人黄万平共应偿还原告59266,96元,原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尧都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临汾市东兴汽贸有限工司 2005年1月6日 原告出具,担保书,公证书,[2002]临证经字第6203 号。购车合同编号[2002]第1152号 被告出具,原告跟黄万平所开的还款收据。 原告也承认我提供的还款收据,能证明我所担保的车款,以全部还清了。也承认了我只担保了。合同编号[2002]第1152号这一辆车。 可法院就要判我为连但责任。[因为购车人另一辆车,车款没有还清]。可我与另一辆车没有任何担保与委托关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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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2008-8-26 15:2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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