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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罗忠福一案的公开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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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开 信 文本 文字 贵州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省纪委: 我们是回乡投资罗忠福和澳门人士杨秀荣的子女,亲自参加了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7日对我父母案件的审判,我们一致认为在审判程序中存在很多违法的地方,从而造成了一个严重不公平的一审判决结果。我们特此向贵州省的领导反映,希望给予关注,并且主持公道,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尊严。 首先,侦查程序违法。本案由贵阳市南明区公安局进行立案侦查管辖错误,应由森林公安局进行侦查管辖。 起诉书指控被告罗忠福等人犯非法占用林地罪、滥伐林木罪均属于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根据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林公治[2006]2号《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本案应当由贵阳市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所以本案的侦查机关贵阳市南明区公安局对该案不具有立案侦查管辖权,不是本案的合法侦查主体。 其次,审查起诉违法。审查起诉及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不具备办理此案的主体资格。 负责审查起诉的是贵阳市检察院检察官,非公诉机关清镇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清镇市检察院检察长任命文件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贵阳市检察院检察官湛黔荣、廖文连、熊华东、吴祺办理此案的唯一依据是清镇市检察院出具的一份助理检察员的任命。 本案由贵阳市检察院检察官审查起诉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程序正当原则。 首先,本案一审公诉机关为清镇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程序正当原则,应由本院具有检察官资格的人员负责审查起诉并出庭支持公诉。其次,本案的二审公诉机关是贵阳市检察院,所以,本案即出现了一、二审公诉人均系贵阳市检察院检察官的现象,这明显违反刑事诉讼程序正当原则,也违背两审终审制度设立的宗旨。 3,本案的关键证据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据以定罪的司法鉴定因鉴定人员未依法出庭,未经法庭质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4, 法庭剥夺了被告人罗忠福和杨秀荣及其他所有被告人的最后陈述的权利。 5, 侦察起诉阶段剥夺被告人罗忠福会见律师的权利。在检察阶段, 被告罗忠福要求会见代理律师,检察机关都没有给予会见。这严重违反我国<<刑诉法>>和国家六部通告。 另外,我的父母在整个关押期间,基本权利没有得到保证。例如,无法送衣服和钱以及基本生活用品;长达15个小时的庭审,一直进行到次日凌晨1点半,草草结案;庭审当晚我的父母忍受饥饿出庭,直至次日凌晨才吃饭。等等详细情况这里不多说。 请各位领导为我们主持公道! 罗忠福和杨秀荣的子女 2008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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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2008-9-1 20:19: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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