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儿童医院医疗违规致残女童”案遭遇司法不公! (中国产经新闻报2008.3.10报道) 医疗损害索赔 做医疗鉴定还是司法鉴定? 本报记者 史晨生报道 2008年2月27日,李阿强夫妇在其租住的陋室里,接待了来自省内外的10多位法律界、新闻界人士。 在河南某大型国企工作的李阿强,一年前,三岁的女儿小语在一次小手术后成为残疾。 事件起因 2007年初,女儿小语时不时地有些鼻塞打呼噜,李阿强夫妇带孩子来到郑州市儿童医院。按照大夫的要求做了检查后,医生告诉他们说,孩子是腺样体肥大、中耳炎鼻窦炎,必须进行腺样体切除手术。 2007年2月13日,孩子进了手术室,却并没有像医生许诺的那样“一次手术彻底根除”。相反,进去仅仅10分钟,就开始了抢救,而且从此开始了10多天的昏迷。 孩子最终是苏醒了。但是,已经成了一个“脑萎缩”残疾儿。 为什么一个小小的腺样体切除手术,会导致昏迷、脑水肿、脑萎缩呢?李阿强夫妇注意到,几乎所有的专家医生都对郑州市儿童医院的麻醉药瑞芬太尼用量提出质疑,几乎一致认为是麻醉出的问题。 3月4日下午,《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致电郑州儿童医院,儿童医院工作人员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鉴定之争 “李晨语诉郑州儿童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在郑州金水区法院立案后,法院提出“被告儿童医院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征求李阿强意见,李阿强当即表示坚决不同意。 紧接着,法院又提出医疗纠纷就必须“依照规定”先做医疗事故鉴定。他们向李阿强出示了郑州市中级法院主管民事副院长2007年3月的一份讲话稿。但是,其中并没有“医疗纠纷必须先做医疗事故鉴定”的规定;李阿强到郑州市中级法院民庭咨询,答复说“没听说有此规定”。 是医疗纠纷,就必须先做医疗事故鉴定吗?金水区法院主审此案的李爱华法官告诉记者说:这是合议庭合议后得出的结果。 法学界人士介绍说,该案是一个极其普通的民事侵权案件。关于医疗纠纷,由于涉及医疗专业技术,一般需要进行鉴定,但做医疗事故鉴定还是法医鉴定,要看案由。 与医疗纠纷有关的案由,分为医疗事故纠纷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两类,以构成医疗事故为案由的,显然必须做医疗事故鉴定;但以医疗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则应该做法医鉴定。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作为一般侵权纠纷,做医疗事故鉴定实际上是南辕北辙,法院是“不告不理、告什么审什么”,当事人不告医疗事故,不追究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也不以医疗事故请求赔偿,就没必要做医疗事故鉴定。一般是直接申请法医鉴定,确认“医疗机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其医疗过错同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就行了。 申请司法鉴定 李阿强夫妇向法院先后递交《司法鉴定申请书》和《关于对李晨语案进行法医鉴定的理由》两份材料。 法院坚持做医疗事故鉴定,并又提供了两份“具体依据”。法院提供的依据恰恰能够证明:此案应该做司法鉴定而非医疗事故鉴定。 金水区法院提供的《河南省高院民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未经医疗事故鉴定,当事人起诉后也不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而申请司法鉴定的,仍应进行司法鉴定。” 此外,法院提供的2007年5月河南省高院民一庭庭长张国明《在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明确规定,医疗纠纷“如果只有通过鉴定结论才能支持其主张的,鉴定申请应由患方提出,并交纳鉴定费用。” 2007年12月26日,豫郑大司法鉴定中心[2007]临鉴字074号“法医临床学鉴定书”出具结论:“郑州市儿童医院在对李晨语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其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从立案至今已过六个月,超出了法定的审限时限。目前李阿强夫妇及其诉讼代理人正式向金水法院递交内容完整、科目详细的证据目录和关于要求法院尽快开庭的代理意见。 相关人员联系方式 1,李阿强:13592593559 2、郑州金水法院院长 孙郑生:13903819909;0371-63929909 3、郑州金水法院主管民事副院长 赵仁义13903860126;63910126 4、金水区法院民一庭长 李春强13903712162 63916386(办) 5、金水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乔艳13526706666 63912030(办) 6、金水区法院民一庭法官、主办人 李爱华 63912037(办) 7、郑州儿童医院院长 吴文乾 13607662668 63830777(办) 8、郑州儿童医院医政科长 陈林波 13607643940 郑州市金水法院立案七个月不开庭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情况反映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叫李阿强,男,现年35岁,汉族,河南中烟工业公司职工,在此向尊敬的各位代表举报投诉控告河南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乔艳、法官李爱华等人徇私枉法、剥夺当事人权利、违反办案程序和时限要求故意拖延开庭审理的司法违法行为! 我女儿李晨语,现年4岁,因鼻塞打呼噜,接受郑州儿童医院医生建议,于2007年2月12日入该院进行“腺样体切除手术”。医生说,这是个最多一小时的普通小手术。2月13日,医生先对李晨语进行全身麻醉,但进手术室仅10分钟,小孩就停止了呼吸,腺样体手术还没有做就开始对李晨语进行急救,随后发生脑水肿,昏迷11天儿童医院却束手无策,生命危在旦夕。2月23日李晨语转院到河南省人民医院,省医院当天就下了“病危通知书”。后经过省人民医院的精心治疗,孩子终于苏醒过来。但是,不幸的是孩子成了一个“脑萎缩”残疾儿! 2007年8月,我以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为由向郑州市金水法院起诉郑州儿童医院,同年8月6日金水区法院立案。随后,我申请进行法医司法鉴定。9月12日,法官李爱华提出被告儿童医院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所以法院决定做医疗事故鉴定。我当即表示我们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是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不是要求追究医院的医疗事故责任,所以坚决不同意。法官李爱华还说医院代理人建议调解,我表示待与律师商量后再说。俗话说“告什么审什么”,法院是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的,但是此后法官再未提起调解一事,却一直强硬要求我们作医疗事故鉴定,相当于要求我们按照法官的意志更改诉讼请求,而且态度极其恶劣!我们不相信 “老子鉴定儿子”的所谓医疗事故鉴定,所以在诉讼请求中特意选择了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这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谁不知道医疗事故鉴定是由附属于卫生局的医学会鉴定的,医学会、卫生局和医院之间不就是老子和儿子的关系吗?医学会的会员不就是各医院的在职医护人员组成的吗?如果我们想做医疗事故鉴定,想按照医疗事故条例的规定要求赔偿,我们早就直接找当地的卫生局去了,何必到法院起诉? 10月15日,金水区法院法官李爱华、民一庭副庭长乔艳又严厉要求我们必须先做医疗事故鉴定。尤其令人震惊的是,李爱华诱骗我提供身份证件和对医疗纠纷的书面意见一式10份,我问做什么用,李法官却含糊其辞,不告诉我作何用途!我发现其目的是去做医疗事故鉴定,便坚决拒绝。同时我向法院递交了《司法鉴定申请书》、《关于对李晨语案进行司法鉴定的理由》等书面材料。 12月,李爱华、乔艳再次拒绝我司法鉴定的请求,蛮横地向我发出“最后通牒”,威胁我“再不配合做医疗事故鉴定,就要承担不利后果”。令人啼笑皆非的事,他们提供的所谓依据,是2003年11月印发的《河南省高院民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但该《意见》恰恰证明我们的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意见》第43条明确规定,“未经医疗事故鉴定,当事人起诉后也不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而申请司法鉴定的,仍应进行司法鉴定。” 由于法院一直不同意以法院名义委托做司法鉴定,为早日获得证据,我只好单方委托郑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做法医鉴定。12月26日,该中心出具了[2007]临鉴074号“法医临床学鉴定书”:李晨语的手术中麻醉药品瑞芬太尼用量35微克,而按照该药的说明书要求,应该为13、5微克!由于麻醉药使用过量,且未按麻醉药毒性反应抢救,导致患儿脑神经细胞缺氧时间过长、受损过重,才出现了术后长时间的脑萎缩、脑软化和神经肌肉发育障碍。鉴定结论为:“郑州市儿童医院在对李晨语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其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我们要求做司法鉴定真的象法官所说是不配合他们的工作、是无理取闹吗?不,绝非如此! 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明确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关系。该通知明确规定,如果当事人立案的案由为人身损害赔偿而非医疗事故赔偿的,应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进行司法鉴定。——该案案由为人身损害赔偿而非医疗事故赔偿,我要求司法鉴定,这应当是法律赋予我的权利! 为什么法官胆敢置法律规定于不顾,如此强硬地甚至不惜以诱骗的手法要求患方做医疗事故鉴定?法官究竟与医院有着怎样肮脏的幕后交易?我们的案子从立案到现在已6个月有余,已过审理期限却迟迟没开庭审理,难道法院不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 我们强烈要求法律监督部门关注该案的幕后交易,监督金水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切实尊重和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并依法追究金水区人民法院该案相关审理人员徇私枉法、剥夺当事人权利、违反办案程序和时限要求故意拖延开庭审理的责任! 尊敬的各位领导:我年幼的女儿仅仅因一个极普通的小手术,就被不负责任的医务人员险些要了性命,导致终生残疾。为了给孩子治病,我们已累计花费几十万元,早已债台高筑。惨祸发生后,我们没有走极端,而是心怀对法律的敬畏和信仰,借钱足额交纳诉讼费一万多元,走上庄严的法庭!我们没有别的奢求,只想依法为残疾儿讨个说法,但没想到我们走得如此艰难!我们想不通,金水区法院对一个无辜受害的残疾儿童为何如此冷漠无情?我们不想从一个诉讼当事人,转变为喊冤叫屈的上访者,在此,恳请各位伸张正义,还一个可怜的残疾孩子以法律公正! 情况反映人:李 阿 强 (手机13592593559) 2008年2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