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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贿赂”比“包二奶”更关乎公共利益  浏览:14551 回复:3  
   新闻背景

    随着社会的发展,“包二奶”现象可谓屡见不鲜,“重婚纳妾”甚至成为某些“成功男人”到处炫耀的谈资。为此,全国人大代表周红玲提交了专门议案,建议对“包二奶”现象进行更明确的定义并加以严惩(3月10日《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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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红玲代表提案建议修改刑法严惩“包二奶”行为的理由在于,虽然现行法律规定了“重婚罪”,但现实生活中稍微具有法律常识的人都不会主动将“包二奶”转化为“重婚罪”。这样,在法律和道德的分野之下,“包二奶”就只能受到道德调整而非法律规制,所以有必要降低刑法罪与罚的门槛,以改变有稳定同居关系的行为没能纳入法律界定的重婚范畴,实际生活中重婚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很少的局面。

    已经记不清楚有多少次人大代表在“两会”上提案建议严惩“包二奶”了。实际上,在任何一个法治国家,只要不触犯重婚罪,已婚者与他人同居更多地属于私生活范畴,社会舆论一般只能从道德层面对当事人进行谴责,法律似乎没有介入的必要和冲动。

    之所以主张法律不要干涉“包二奶”这样的个人私生活,不在于法律倡导和认可这样的行为,而是因为容忍“小恶”是法治达致“大善”所必须付出的代价。这一方面,是因为法律从来都不是万能的,法律没有必要干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另一方面,对于私人的私生活,即便法律强行介入干涉,恐怕其效果非但不会尽如人意,而且还会产生一些难以预料的副作用。

    当然,虽说私人的私生活不应受到法律的干涉,但法律奉行的“不干涉原则”也并非绝对,对于官员的私生活,在法治的语境下,法律却有干涉的必要。之所以在法律对私生活的规范上,存在着“官重民轻”的现象,并非是法律在此时不遵循“人人平等”原则,而是由于官员掌握公权力,其必须承担高于一般人的义务。官员“包二奶”法律有必要介入,但普通人“包二奶”法律可置若罔闻,就是典型的一例。

    由此可见,人大代表对“成功人士包二奶”的不依不饶,其实是一种认识上的误区。实际上,“两会”是一个公共平台,它所要和所应解决的问题应该是公共事务,而非家长里短的私生活。即便人大代表要关注私生活,也只能将其限定在特定的“官员群体”上,因为官员属于“公众人物”,必须在民主政治之下让渡自己的一部分私权利,将其置身于公众的监督和法治的规范之下,所以人大代表应该紧盯的是“性贿赂”。

    遗憾的是,几乎和“包二奶”一起在几年前的“两会”上闪亮登场的“性贿赂”提案,却有销声匿迹的迹象,反倒是“包二奶”的提案在法治的普及下依然每年都“春风吹又生”。相比较而言,普通人“包二奶”危害的可能是两个甚至几个家庭,而“性贿赂”腐蚀的却是公权力,危害的则是公共利益,“孰可忍,孰不可忍”可以说一目了然。在两性道德问题上,人大代表在“两会”这样的公共平台上,最应该发扬的风格就是“大公无私”,所以人大代表理应放过“包二奶”而紧盯“性贿赂”。
    

    1楼 2008-3-11 20:4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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