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影楼拍摄照片时,摄影师通常会多拍摄些照片供顾客选择,对于未被顾客选入册的多余底片,如果顾客想要,影楼通常要额外收取费用。记者昨日在对郑州市十余家影楼调查时发现,几乎所有影楼都有这个规定,有的影楼还称这是行规,而顾客长期以来似乎也默认了这种规定。 然而,记者采访律师获知,这种影楼行规却侵犯了顾客的肖像权,即便顾客和影楼拍摄前明确约定“多余底片另外付费”合同,影楼也要允许顾客无偿取走多余的底片。 市民质疑 我的底片为何得“赎回” 9月3日,家住郑州保利花园的吴先生到附近一家影楼,想为女儿拍套相册。服务员热情地捧来各种价位的样册让他选择,服务员介绍说:“在我们这里拍摄照片,质量绝对没问题,你要十几张照片入册,我们会拍摄七八十张供您选择的。” “这不是花了照十几张照片的钱拍了七八十张照片吗?”觉得很实惠的吴先生就问:“我想把七八十张照片的底片全部拷走,不知道我那个容量不大的U盘是否能装下。” “先生,多余的底片是不能拷走的,但您选定入册的那些照片底片,我们可以拷在光盘内送给您。”服务员提醒道,“当然,如果您想要那些多余的底片,可以掏钱买,20元一张。如果您不要,我们就自己把这些底片销毁了。” “我为拍摄照片已经掏过钱了,这些多余的底片应该给我啊,为啥还让我掏钱?”吴先生反问。 “你不想拍就算了,多余的底片我们是不会给你的。”服务员说。当吴先生表示要到其他影楼拍摄时,服务员笑着对他说:“你到哪里都是这样,这是我们的行规。” 他对此有点不信,又找了几家影楼咨询,结果发现还真是这样。 “还有一家影楼更离谱,连我选定的照片的底片都不让我拷走,说只有做那种八九百元一套的影册才会给底片。”吴先生说,“自己的底片不能自己做主,影楼的行规到底对不对?” 记者调查 赎回多余底片成“行规” 不给多余底片真是影楼行规吗?昨日,记者对一些影楼进行了采访。在丰乐路的一家儿童影楼内,记者询问多余的照片底片是否给。服务小姐的回答和吴先生的讲述如出一辙,“多余的底片不会给你的,你想要得掏钱,20元一张”。 在南阳路的一家婚纱摄影影楼内,明白记者的问题后,服务员说:“多余的底片不会给你的。” “那你们放着底片也没什么用,为啥不送个人情给我呢?”记者说。 “你想要可以,但需要额外掏钱。”女服务员解释说,“你选定入册的照片,底片我们肯定会免费给你的,可这些多拍的底片,我们的摄影师付出了额外的劳动,咋能免费给你呢?” 随后,记者又走访了十余家影楼,他们均表示这些多余的底片是不会免费让消费者拿走的。 看记者不理解,一家摄影店的服务员小姐还“苦口婆心”地向记者“普法”:“多余底片需要花钱才给你,这是法律规定的,我们给你拍摄的照片都是经过影楼摄影、化妆人员通力合作的结果,算是艺术照片,我们影楼对此享有著作权,这可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不掏钱怎么能给你呢?” “就是担心有些不懂法的顾客找我们麻烦,我们特意在拍摄前和顾客签了合同,特意把要多拍底片需要额外付钱的条款写上。”在另一家影楼,女服务员告诉记者,他们这样是合情合理又合法。 律师说法 底片所有权属消费者 多余的照片底版到底归谁呢?郑州消费者协会12315指挥中心主任黄静说,对于多余照片底版归属权的问题,目前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对此还没有具体的规定,而他们碰到此类规定也只能调解。 对此,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延立勋律师认为,人像摄影不仅包含有摄影者的著作权,还包含消费者的肖像权。影楼受消费者委托拍摄的照片属于委托作品,其著作权归属要和委托人(消费者)通过合同约定。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受托人。”消费者出资让影楼拍照片,就与影楼形成了委托合同,如果未作合同约定,所拍照片的著作权应归影楼所有,而其所有权则归消费者所有。但多数影楼都会在合同中设“未选中的照片,归影楼所有,概不赠送”的条款以限制消费者,这种条款属强制性条款,属于“霸王合同”,这种违反法律的格式合同无效,就是消费者签字认可,也属于无效合同。而根据肖像权的相关规定,影楼若未经顾客同意,无权保存或销毁顾客肖像,必须把所有照片底版无偿还给消费者。 为消费者多拍的底片,影楼认为属合同约定之外,消费者需要掏钱购买的说法不能成立。摄影师拍摄这些多余照片是为了保证拍摄质量,因为他无法保证拍摄的每张照片都会让消费者相中,是他必须进行而又无法摆脱的行为,属于消费者掏钱购买的拍摄服务,不能让消费者另外掏钱。 对于这种情况,《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第二十八条就对此做了详尽的规定,“经营者提供服务后,应当将全部照片、底片、数码相机存储的数据资料交付消费者,不得自行保留和另行收取费用”。因此,作为商家,应该本着招徕回头客的目的,把无用的多余底片交付给消费者,而非为这点小利失去顾客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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