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贴吧首页 >> 合同纠纷
户名名: 密码: 忘记密码?
导航 本主题共有帖子数 4 篇,   [<<] [] [>>]  
11名护村队员对进村闹事者开水浇头维持治安  浏览:14267 回复:4  
游客
125.46.62.*
 
“当时群众很多,怕群众说我们只拿工资不干活,所以就开打了。”这是涉嫌犯罪的护村队员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为维护村里的治安,护村队员们抓到小偷或者是来村里闹事的人,就采用“以暴治暴”的方式:开水烫头、烟头烫手、用锄头把、橡胶棒殴打等方式“审查问案”。然而,事隔不久,李家地村这11名护村队员因涉嫌故意伤害和非法拘禁被送上法庭。昨日上午9时30分,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三案

  来村偷盗闹事者被“殴打”问案

  2007年8月5日8时许,郭江在福海街道办事处李家地新村29号盗窃铝合金窗时,被庄如、吕飞云抓获并带至李家地村执勤点。10时,郭江指认的涉嫌收购赃物的杨建军也被带至李家地村执勤点,直至12时,二人才被滇池路派出所带走。在执勤点,二人被被告人庄忠林、王华等十人殴打,致轻伤。

  2007年8月6日20时许,李德耀、李德勇二人在福海街道办事处李家地新村与护村队员发生口角,后引发打架,被樊勇、庄忠林等八人殴打,致轻伤。

  2007年9月30日21时许,杨炜等人到李家地新村讨要债务,被樊勇、庄忠林、王华带至李家地村执勤点,被王华、吕飞云等十人殴打,至凌晨零时才离开,致轻微伤。

  庭审中,第一被告樊勇称,2007年8月5日8时10分,护村队的同事打电话给他称,抓到一个在村里偷铝合金床的小偷。他当时没上班,于是吩咐同事将抓获的人员送到派出所进行处理。经公安机关查证,被抓获的人员郭江有盗窃事实。“抓到小偷,为什么要打?”公安机关询问。就此,第二被告庄忠林解释,被盗的东西虽然价值不高,但郭江把村民的门撬坏了,而且,郭江已经来村里偷了好几次,护村人员很气愤,所以就打了。在法庭上,几名被告人均承认,在抓获郭江后,他们直接将其带到护村队执勤点,之后,郭江交代了盗窃经过,并带护村人员去找收赃人。户村队员承认,在这段过程中曾殴打过郭江。

  “抓到人都要打,这是护村队一贯的做法,目的是叫被抓者害怕,以后不敢再来李家地闹事。8月6日一事,双方都喝了酒,才发生冲突。”11名被告中有人在公安机关接受审讯时交代。同时,11名被告还称,讼诉机关公诉的三个案件以及“殴打问案”都是事实。

  我的地盘我做主 开水烫头“洗脑”

  在公诉机关出示的受害人的证人证言中,就2007年8月5日一事,郭江称,他被抓时,护村人员用手铐将他单手铐在栏杆上,用锄头把和橡胶棒对他进行殴打。被带到执勤点时,护村人员还两次把开水从他头上浇下,用手铐将他吊起来殴打并询问电动车的电瓶是不是他偷的。

  “赃物不是我老公偷的。”在亚龙小区附近,收废品的女子话音刚落,她和杨建军就迎来一顿毒打。该女子称,对杨建军,护村人员不但用木棍和电线进行殴打,还用开水烫头、烟头烫手。不久他们就昏了过去,被送到医院。

  针对2007年8月6日一案,李德勇表示,他和哥哥李德耀在李家地村停车场时,两名看似喝醉了的护村队员向他们走来,哥哥李德耀不小心踩到一名护村人员的脚。“对不起。”李德耀说。“说什么对不起,这里是我们的地盘。”一名护村人员回答。之后来了30多名护村人员,双方发生冲突,兄弟俩被带到滇池路派出所接受处理。

  “李家地一村民欠我老公的钱,2007年9月30日晚上,我们找到这家人时,敲门没有人答应,我们中的一名男子就踢了两下防盗门。当我们准备离开时,遇到了一名护村队员。该男子称,我们要找的人马上就回来。”受害人阳海波称,不到一会儿,就来了一辆车,车上下来七八个护村人员。“你们敢在这里闹事?”他们手持大概一米长的木棒就开打。在执勤点,这些人员还带来一名叫“三娃”的人,阳海波的丈夫说认识这个人,又遭到了毒打。

  庭审中,受害人陈述的这些事实,11名被告均没有异议。被告中有人称,2007年9月30日一案,杨炜等人带了枪和刀在身,分明就是来闹事。

  构成故意伤害 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11名护村人员当庭悔过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樊勇、庄忠林等11人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之规定,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11人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适用数罪并罚。

  就此案,被告代理人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何锡峰律师认为,本案的全部被告人均是李家地村依法成立的护村队队员,其职责就是协助公安机关发现犯罪、打击犯罪,维护本村治安。护村队队员所做的事情是让村民称道的好人好事。将抓获的人员带到执勤点再带到派出所,护村人员并没有将受害者带到一个不为人知的地方,不具备剥夺当事人人身自由的客观故意。在整个事件中,受害者也存在过错,护村人员的做法也是为了弄清事实。而且,被告认罪态度好,属初犯,事后,与受害者协商时被告已全额赔款,其中,第三起案件赔了7万元,得到了受害者的谅解。取保候审期间,被告没有触犯法律,具备监外执行的条件。同时,何锡峰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8月6日公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受理立案侦察案件标准的规定(试行)》第3条第1款规定: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才予以立案。本案中护村队员处理整个事情的时间不到4个小时,也没有非法剥夺杨炜等受害者的人身自由。所以被告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虽然受害者不“追责”,但公诉机关认为,虽然时间达不到24小时,但11名被告的行为实际上就是在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这一行为必须由法律赋予相关的权力。被告的行为并没有公安机关的授权和在公安机关的带领下进行侦查,其行为本身已经违法。11名被告的行为带有明显的强制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性质,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的有关要件。虽然时间短,但已经造成他人轻伤或者重伤,可以按照非法拘禁罪处理。

  “之前我们做错了,我们不懂法,希望人民法院能从轻处罚,给我们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11名被告对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悔过。

  生活新报记者 熊波 实习生 侯玥

    

    1楼 2008-11-21 9:08:13
本主题共有帖子数 4 篇,   [<<] [1] [>>]
精华帖子 | 撤销精华 | 置顶帖子 | 撤销置顶 | 锁定帖子 | 撤销锁定 | 加入收藏夹
快速回复  
粗体斜体下划线左对齐居中右对齐超级连接email连接插入图片flash动画插入代码引用内容
内  容: *
图  片:
验证码: *
122.114.192.228  登录 | 注册 | 忘记密码
 
 合同纠纷律师
黄高伟律师
黄高伟律师
 最新合同纠纷问答
我要咨询
 
  ·请输入咨询标题
  ·三方合伙合同应该怎么拟
  ·请输入咨询标题
  ·挂靠合同
  ·土地合同纠纷
 最新合同纠纷帖子
  ·[原创]劳动
  ·[原创]物业有约定不履行,法
  ·[原创]若不慎购买了被查封的
  ·赠与合同纠纷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买卖合同纠纷
  ·五一放假规定
  ·担保法
  ·按揭车有官司怎么办
  ·专业诉讼保全担保,诉讼保全责
 
Power by http://www.5law.cn/post   Bbs-Bar V3.1 BEAT 投诉电话:0371-63691829 非法贴子投诉即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