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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法院判决的疑惑  浏览:16020 回复:15  
游客
222.130.254.*
 
我叫永建国,今年48岁;政治面貌:党员(17年党龄);为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苗圃职工。
今年二月八日,我开着电动三轮车在机动车道内停车等待左转弯进入非机动车道,此时,一辆凯越汽车从后面撞上我的三轮车后部,结果三轮车被撞凹进去一块;汽车前部轻微受损,交警认定责任我为全责,承担事故损失费为零;汽车无责,承担事故损失费100%。
随后凯越车主到维修站维修车辆,由于是无责保险公司拒赔;将我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维修费用15800元,称我是从非机动车道拐到了机动车道造成的两车相撞,且维修明细中很多配件并非此次事故所致
海淀法院交通厅以民法通则侵害他人财产为由判被告赔偿原告9502元,代理审判员:李宏宇 ;因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在中院询问中,法官让我口述对一审判决的疑义,当我口述完毕后,法官问原告有何解释,原告无话可说,但在这种情况下,中院仍维持了原判,审判长:胡沛 审核员:薛卉,张兰珠;
我对法院的疑义:
1、 法院以《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我负全责为依据,判决我赔偿;可是同时对于认定书中赔偿责任我为0却不支持,我不知是何道理?
2、 根据双方车辆受损照片上看,受损部位根本不吻合(原告提供的照片中外组合灯受损部位是撞击圆柱型物体所致,不是当时撞击造成的;
3、交通厅对交通事故应用道路交通法来判决为什么用民法通则
4、《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对轻微的事故作出快速处理,而原告说损坏程度属重大交通事故,需要救护车和救援车及事故科人员做鉴定等等;一张《认定书》怎能处理如此重大的交通事故;
   终审判决我还是不能接受,因为对于我的疑问法院并没有作出相应的解释,之后我分别以快递方式给市委书记、市一中院民二庭庭长写信,给各大报社写挂号信,到市高院进行申诉但至今都没有回音;
我也曾到中组部信访办,找党组织帮助我,但回复是:“中组部不管司法的事”;难道我就没有办法了吗??
   判决书编号:北京市海淀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海民初字第10980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中民终字第11622号。
   所以恳请各界人士帮助我,分析法院是否公正、合理,电话是13520595650,万分感谢!以下是我的上诉书: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建国,男,196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马坊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海莲,女,1985年10月2号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海淀区永丰村。
   上诉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8年7月3日作出的(2008)海民初字第10980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 请求撤消海淀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10980号判决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2、 一二审诉讼费有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事法当时,上诉人是在机动车道内停车等待左转弯进入非机动车道。当时,被上诉人突然从后面撞上上诉人的电动车。而碰撞后的结果是,上诉人的电动车轻微受损,车内人员也仅仅轻微受伤,被上诉人的车前部也只是轻微受损。后交警来到现场,对事故责任进行了认定。
   从本次事故发生的全过程及造成的饿损害后果来看,本次事故是一次轻微事故。但从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来看,最起码有以下几个疑点原审法院未能查清:
1、 事发当时,上诉人的车辆处于静止不动的状态,被上诉人从后面撞上上诉人,事发的地点又在十字路口处,可以推测,被上诉人的车速不会太快。上诉人又分析了两车相撞部位的材质:上诉人的后车厢是有薄薄的铁皮构成;被上诉人的车有前保险杠。从上诉人提供的修理后的照片可以看出,上诉人的车仅仅是被撞凹进去一块,用铁锤敲敲打打就能够恢复原状。所以,结合两车相撞的速度及相撞部位而言,被上诉人的车辆不会损坏的那么严重。而被上诉人提供的维修配件清单中修理之处竟然达到40处。更为可笑的是,竟同时更换了两前组合灯,以及转向助力器等。上诉人的电动车只有一米宽左右,即使被正正的撞上,也不同时伤及两前组合灯。
2、 本次事故发生在2008年2月8日,而被上诉人把车辆送修的时间是2008年2月13日,中间相隔了六天,且不能对相隔六天之久才去修理厂进行维修做出合理解释,原审法院也未能查清在这期间被上诉人的车辆是否发生过二次事故;
3、 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车辆损坏照片来看,被上诉人的车辆是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在继续行驶的,但在处理事故后,交警部门并没有将车拖离现场,足以证明被上诉人的车辆损坏的不是很严重。
二、 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本次事故是发生在2008年2月8日。而修改后的《道交法》是在2008年5月1日实施的,所以,上诉人的案子应当适用修改前的《道交法》。根据修改前的道交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交法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供采取必要措施的任何证据。
原审法院既然认定被上诉人在高速撞击后造成的巨大损失,那么,从此认定就能证明被上诉人在通过路口是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原审法院未能适用修改前的道交法76条规定而直接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是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公,特提起上诉,请上级人民法院依据事实与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永建国


    

    1楼 2008-11-26 22:03:54
游客
119.120.94.*
 
    
    2楼 2009-5-20 9:28:54
游客
119.120.94.*
 
    
    3楼 2009-5-21 16:5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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