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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中远“滞箱费”是不是霸王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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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网友,在全球性的经济危机面前,我们又面临来自承运人的盘剥。 2007年7月,我公司——河北五矿通过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承运货物出口。2007年8、9月间货物分批到达目的港。后因无人提货,产生“滞箱费”,中远起诉要求河北五矿赔偿。 河北五矿之所以感到委屈,是因为中远主张所谓的滞箱费并不是实际产生的损失。中远并未向第三方支付该笔损失。中远按照自己单方制定的违约金支付办法计算滞箱费,并强行向外贸公司收取。外贸公司在租船订舱时根本看不到滞箱费率,更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机会。而且河北五矿出口的货物价值很低,只有十几万美元,而中远索要的违约金却高达二十多万美元,河北五矿实在无力承受。 另一方面,中远在承运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中远没有通知提单上的“收货人”或“通知方”,而是向无关的第三方发出了到货通知。因此在货物到港很长时间后,河北五矿与买方联系提货时,收货人仍不知道货物已到港。由此造成延误提货,从而产生滞期费。 2007年11月13日,在获悉无人提货后,河北五矿及时联系了其他买家,并要求中远联系运输公司将货物转运,并愿承担截止当时的全部费用。但是河北五矿的提议被中远无理拒绝,货物继续滞压港口,导致费用扩大。在得知中远拒绝转运后,河北五矿于2007年11月22日主动向中远出具了《放弃提货声明》,请求中远拍卖处置货物。但是中远推迟到2008年6月才着手处置,导致费用进一步扩大。 根据中远自己的计算,如果货物在2007年11月份得到及时转运或处置,所产生的滞箱费仅4万余美元。而中远拖延至2008年6月才进行处置,滞箱费就暴涨至20多万美元。 在日常业务中,承运人是外贸公司最亲密的伙伴。在席卷全球的经济危机中,承运人和外贸公司的经营都受到很大影响,更应互相扶持,携手应对。此时,来自承运人的起诉令河北五矿实在心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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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2008-12-11 20:1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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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2015-9-16 11:2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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