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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无庸医生—夺我光明“一审判决不公!  浏览:14961 回复:14  
游客
219.131.105.*
 

一审判决下来了,可是等到的却是人神共愤的结果医院只占次要责任:肇庆市端州区妇幼保健院占5%,广东省妇幼保健院占25%。

1.法官虽然认为肇庆市端州区妇幼保健院在给患者吸氧时,血氧饱和度维持在大于95%,大于98%,长时间持续用氧方法与《指南》规范用氧有出入,但仍认定其方法是适当的,即便不能排除早产儿视网膜病变与吸氧有关,亦不能因此认为端州区妇幼保健院有过错。法院这种主观认定是完全错误的。
  首先有,04 年卫生部《早产儿治疗用氧气和视网膜病变防治指南》文件,里有明确规定:严格掌握氧疗指征,对早产儿呼吸暂停主要针对病因治疗,必要时间断吸氧。在氧疗过程中,应密切监测FiO2、PaO2或TcSO2 。在不同的呼吸支持水平,都应以最低的氧浓度维持PaO2 50~80 mmHg,TcSO2 90~95%。
  再有,众多《实用新生儿学》《新生儿专科护理》《新生儿重症监护》《早产儿护理必读》书籍里都强调了在对早产儿用氧规范,必要严格控制氧气浓度在30%-40%间,用氧时血氧饱和度控制在90%-95%间,采用间歇式吸氧就可以保正早产儿生命安全!这是国家最权威儿科专家组制定的,也是新生儿科必备医学常识毫无争议的。
   法官将患者自身的身体素质与眼睛损害的发生联系起来太不科学也无理由。正是因为患者自身的身体素质不高,端州区妇幼保健院作为专业儿科医院就更应高度重视和防范早产儿视网膜病变,医院对患者进行给氧治疗没有问题,问题就出在对患者进行了不正确的给氧、进行了不负责任的泛滥给氧,正是这种过度的、错误的给氧治疗才造成了患者终生与光明无缘。

2.法官认为肇庆市端州区妇幼保健院没有履行告知家长氧疗后可能出现早产儿视网膜病变危害性,也没有在《指南》规定的时间内,出生后4-6周时间做眼底检查,而且认定医院在患者转院时(出生后第七周)06年4月13日为第一次告知家长时间。纵使患者错过最佳治疗时机,法官却认定“这只不过是医疗上不足,今后的工作中应作为经验教训加以总结和改善,以避免患者及家属不必要的误解。”这么严重过错行为,竟然用一句轻意“误解”来为医院辩解以推卸责任。履行告知是医院必须尽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医院行为也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法官认为这只是“误解”的观点,是完全不合理的。就医院一句简单“误解”,就夺去患者治疗机会,这于法于理都说不通。


  3、法官认定肇庆市端州区妇幼保健院占5%赔偿责任,没有事实跟据,也没有医学依据,更没有法律说服力。首先,医院违规用氧是导致患者视网膜主要原因,过度用氧是诱发早产儿视网膜病变发生的重要因素,这在国际上医学上是共认的!其次,医院明知早产儿在过度用氧后会出现视网膜病变可能,却没有履行必要的告知家长义务,并没在《指南》规定出生后4-6周时间内检查眼底,最终廷误了患者治疗时机,也是导致患者失明根本原因,所以肇庆市端州区妇幼保健院应对此承担100%赔偿责任。

4、法官虽认定广东省妇幼保健院未对患者视网膜病变及时检查、诊断以及对症治疗存在过错,廷误了患者治疗机会,且与患者最终双眼视网膜脱离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但却认定这些诊疗的过失和不足只是次要原因与患儿失明不存在直接原因,固判25%。这极为牵强的说法。很明了的事,如果医院能尽义务做到及时检查、正确诊断、跟进治疗患者绝对不会落到双目失明后果。医院过失过错行为正是导致患者失明主要原因!

  事实表明,患者整个病变发生与完成都是在广东省妇幼保健院进行的,患者出院时已是出生后的第100天,而按《指南》陈述早产儿视网膜病变晚期发生于出生后第十周(约出生后的第70天),说明此时患者已完全丧失治疗机会,因此,是广东省妇幼保健院把患者最后惟一治疗的机会都耽误了。所以,省妇幼对患者损害赔偿负有不可推卸的连带责任。


让人费解的事,在04卫生部《早产儿治疗用氧气和视网膜病变防治指南》还没出台之前,同样病历2000年12月15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同样是因吸氧过度致使新生儿双目失明的医疗赔偿案判决的赔偿数额达857988.3元。“2007年4月30日山东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赔偿案判决478426.66元,而近在广东省2004年7月12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数额355535.00元,同样是医院承担赔偿责任,而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却判决不到15万。有法规等于没法规,既然这样那还用执法来干吗!
虽然这种结果早有预感,整个审理过程我们阻力重重,1、法院坚决拒绝我方提出做司法过错鉴定2、拒绝我方要质证医疗事故鉴定书请求。正是因为医院心虚,怕我们找到更多败露其过错的证据。

  为此,我方打算上诉的决定,虽然无论在哪方面我方比起医院都显得很薄弱!可是不管维权这条路有多艰难!既然决定就不会后退!是为了讨回公道还是为琪琪的将来着想!我们都必须坚持下去!希望有关专业人士看到了,能为我们伸出援手!提供您的宝贵意见!在此,还希望电台媒体能够介入,如实报道我们遭遇,期望从此以后不要有同样的悲剧再发生了!我的电话是0758-2621114,

    

    1楼 2008-12-23 14:06:04
游客
59.34.41.*
 
无良医生!     
    2楼 2008-12-30 19:58:02
baiday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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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2008-8-20
这是一个应该是一个天价赔偿,努力啊,楼主     
    3楼 2009-1-7 21:19:58
游客
59.34.61.*
 
我的艰苦维权之路
   我是广东肇庆人,我女儿琪琪出生于2006年2月25日,由于是早产出生,出生后立刻转进肇庆市端州区妇幼保健院进行保育,肇庆市端州区妇幼保健院不顾04年国家卫生部文件《早产儿治疗用氧和视网膜病变(ROP)防治指南》(下称指南)明文规定下,对我女儿氧疗时实施了持续长时间(625小时吸氧)、高浓度违规吸氧,导致我女儿患上早产儿视网膜病变。而且在过度吸氧后又未按治疗常规在规定时间内(出生后4-6周)进行眼睛检查,也没履行必要告之家长氧疗后可能出现视网膜病变情况,导致我女儿患上ROP且错过最佳的治疗时间.在住院长达49天,没为患者行过一次眼睛检查。

   后来,琪琪在2006年4月15日,转进广东省妇幼保健院进治疗。医院明知琪琪入院治疗目的治疗是可能存在ROP症,却没能及时为患者行眼底检查,最后在我们强烈要求下在琪琪入院第二周才行眼底检查,据两次眼底检查报告所示,当时琪琪眼睛已发生病变,但是广东省妇幼保健院没有引起重视,也没有根据检查结果进行对应治疗,在长达50天住院时间,才做了两次眼睛检查(仅仅是我们要求)同时也没有履行告之家长琪琪眼睛的实况,正因为广东省妇幼保健院对琪琪视网膜病变在诊疗、诊断、没能对应治疗严重过错,使琪琪眼睛永远失去治疗机会,最终导致视网膜全脱,双目失明后果。

 为了给琪琪讨回公道,在2007年6月起诉了两间医院,但令人意外的事,我们案子并不像全国各地ROP案例那么漫长等待。在08年11月,广州越透区人民法院一审就判决下来了,结果令人大掉眼镜,医院占次要责任。这时,我才恍然大悟,原来法院多次以种种借口拒绝我们多次要求做二次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过错鉴定请求,背后的事实:就是凭那对医院有利广州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否定为医疗事故结论,就匆匆结案,因为这样我们就连质证、不服医疗事故鉴定结果权利都没有了!!面对这样判决我悲愤万分!
 自从得知女儿失明原因,我们就收集大量有关资料和案例,琪琪ROP失明并不是个案,早在2000年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同样个案赔偿数额达857988.3元。“2007年4月30日山东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赔偿案判决478426.66元,而近在广东省2004年7月12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数额355535.00元,同样是医院承担赔偿责任,而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却判决不到15万。为什么在有《指南》法规出台,反而医院的责任却更轻,既然有法规等于没法规,这样那还用执法来干吗!带着悲愤在2008年11月,我们又上诉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案子正在审理当中,在09年1月开过一次庭,至今没有音信,我衷心期盼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够依法展开一次公平公证审理,能真正在法律面前还我女儿一个公道。
    

    4楼 2009-5-31 15:45:57
游客
116.19.248.*
 
其实ROP,很早就被医学共识是吸氧所致,而且在我们住的小镇很多个人诊所的医生都有很深认识,因为我随口说是早产视网膜病变,他们第一反应是过度吸氧和早期治疗。何况是广东省三甲妇幼保健院的专业医生们,他们这种行为明显是故意伤害他身体犯罪行为!强烈呼吁全社会——严惩庸医!
    
    5楼 2009-6-2 0: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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