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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dfgh 加为好友 发送信息 注册 2008-12-28 有很多网都转载了<时效>文章,我认为是有人借<时效>文章来诽谤颜孟秋的名誉!(不排除是颜孟秋作恶多端的逆子和恶媳搞的恶作剧)现将真实的内容说给大家听听,希望大家能给予正确的评价! 关于<涉及不动产案件的行政诉讼时效如何计算>的真实性 <涉及不动产案件的行政诉讼时效如何计算>的作者叫刘耀华,是湖南省长沙市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身为颜达明夫妇俩的代理律师,在该案尚未判决之际,尚无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尚未取得充分的证据,也未获得国家公权力确认的情形下,仅凭自我判断就在带有互联网传播的<人民法院报>发表<时效>文章.文中的言论和词语严重的伤害了一名无辜的老人.文章中提到的颜孟秋已于2003年将刘耀华告上法院.法院受理后认为刘耀华在文章中使用颜孟秋"利用职为之便""伪造他人笔迹""采取欺骗行为"等结论性的话语,已经构成了对颜孟秋的诽谤,侵害了颜孟秋依法享有的名誉权,刘耀华的行为足以造成对颜孟秋社会评价的降低.一审法院判决刘耀华向颜孟秋赔礼道歉,并在国内有影响的报刊刊登向颜孟赔礼道歉的文章.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2003年12月9日刘耀华已递交了赔礼道歉的文章.2008年11月17日一位辽宁过客网友还在转载<时效>文章,<中国法院网><中国范文网><中国法治网><教育学习网><天涯问答网><中国大学生网><****网>等等很多网都转载了<时效>文章.我认为有必要将真实的情况公开,让大家来正确的评价此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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