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战沈阳市中级法院 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对贵院作出的[2004]沈法(执)字第593号、(审计)[2007]14号《司法鉴定委托书》的执行案后,贵院至今五年仍然不予执行(该案由法院执行员刘宝忱法官负责)。相信贵院己掌握有未被认知的法律条文支持其可拒不执行上述案件的理由与依据。为此,香港声辉投资有限公司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挑战,贵院立案后却又不执行一案,进行公开的辩论。 为了更好地进行这次司法辩论,抱着公平,公开的原则,具体的条件是: 一、目的 这次司法辩论,规格较高、难度较大、针对性强的课题,是围绕法院判决生效后执行的问题展开的辩论,通过辩论,让广大市民对司法机关的执行力有充分的认识。同时,有助于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体现法律的权威性; 二、人数 参加司法辩论人数为6人,挑战方与被挑战方各3个人; 三、费用 司法辩论场所设在省级电视台或中央级电视台;(所需要的费用,全部由挑战人香港声辉投资有限公司负责承担) 四、时间 公开司法辩论时间由贵院安排决定,最好安排在今年上半年完成。 这是一次公开司法辩论。我们希望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勇敢面对,积极应战,我们将期待你们的响应! 此致 敬礼! 发起挑战人:香港声辉投资有限公司 发出时间:2009年5月6日 住址:香港九龙佐敦道伟晴街25号永安大厦2字楼C室。 执行董事:黄艳兰。 电字邮箱:yanlanhuang@hotmail.com 联系电话:0061-414 183 638。13923296033。 依据: (1)2004年3月23日沈阳市中级法院作出[2003]沈民(4)外初字第26号判决“解除中外合资经营合同;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依法清算”。自2004年4月26日为生效日期; (2)在无法自行清算下,依据上述判决2004年5月21日挑战人向沈阳市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沈阳市中级法院并于2004年5月21日作出[2004]沈法(执)字第593号,受理执行决定;2007年5月25日沈阳市中级法院再作出(审计)[2007]14号《司法鉴定委托书》,委托“辽宁会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财务审计; (3)有财产执行清算,挑战人并已向沈阳市中级法院提供座落于沈阳市皇姑区长江街19号华通大厦<即好景大酒店>全栋约25000平方米大厦可执行清算中外合资经营财产,人民币超过2.5亿元。到目前为止,受理贵院既未采取执行措施,又不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更没有说明不执行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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