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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 急 求 助  浏览:14519 回复:25  
游客
124.170.38.*
 
紧 急 求 助

我们都是澳大利亚国家,公民,已到了走头无路。自2004年5月21日立案执行,至今未执结(案号:2004沈法(执)字第593号)。有什么办法才能解决。本案由沈阳市中级法院主审法官刘宝忱负责执行。
我公司依据沈阳中院2004年3月23日作出[2003]沈民(4)外初字第26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二条规定: “原告声辉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声辉公司)与被告沈阳燃料集团总公司(简称燃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合资企业沈阳华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合资公司)依法清算。” 及“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626元,由被告沈阳燃料集团总公司负担。”上述判决文书确定了履行清算期限和义务。由于在确定期限内被申请执行人燃料公司,反对组成清算组,对合资公司(拥有座落在沈阳市皇姑区长江街华通大厦即现好景大酒店,市值人民币2亿,我公司持有合资公司55%权益。)依法清算。及不支付上述受理费给我公司。我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五)项“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 等规定:向沈阳中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并提供可执行财产依据, 该院虽于2004年5月21日作出(2004)沈法(执)字第593号、2007年5月25日(审计)[2007]14号《司法鉴定委托书》。我公司也根据要求于2007年6月20日支付人民币 100.000元 审计费。仍未获执行。中国既然有法律规定执行条款,沈阳中院又已受理,为什么就可以不按规定不执行。例如如下:        
一、沈阳中院在受理本执行案件后,至今未结案。已违反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7条“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
二、沈阳中院在受理本执行案4年多时间从未有按照法律规定作出过限期执行的裁定或者通知书;
三、沈阳中院在受理本执行清算案件后,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8条“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 ,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的规定,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四、期间未有作出过中止执行的裁定文书;
五、我公司多次要求沈阳中院对本案依法执结,其不作任何书面回应;
六、本案沈阳中院己严重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案件执结时限。
难道就让沈阳中院继续长期拖下去?除此就找不到任何解决执行的办法?我公司(持有合资公司55%权益)。
联系人:YAN LAN HUANG。居住,是澳大利亚悉尼市。
联系电话:0061-414-183-618。电子邮箱:yanlanhuang@hotmail.com      欢迎提建议、援助、转载、回复谢谢!

    

    1楼 2009-2-5 15:17:43
游客
125.95.202.*
 
挑战沈阳市中级法院

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对贵院作出的[2004]沈法(执)字第593号、(审计)[2007]14号《司法鉴定委托书》的执行案后,贵院至今五年仍然不予执行(该案由法院执行员刘宝忱法官负责)。相信贵院己掌握有未被认知的法律条文支持其可拒不执行上述案件的理由与依据。为此,香港声辉投资有限公司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挑战,贵院立案后却又不执行一案,进行公开的辩论。
为了更好地进行这次司法辩论,抱着公平,公开的原则,具体的条件是:
一、目的
这次司法辩论,规格较高、难度较大、针对性强的课题,是围绕法院判决生效后执行的问题展开的辩论,通过辩论,让广大市民对司法机关的执行力有充分的认识。同时,有助于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体现法律的权威性;
二、人数
参加司法辩论人数为6人,挑战方与被挑战方各3个人;
三、费用
司法辩论场所设在省级电视台或中央级电视台;(所需要的费用,全部由挑战人香港声辉投资有限公司负责承担)
四、时间
公开司法辩论时间由贵院安排决定,最好安排在今年上半年完成。
这是一次公开司法辩论。我们希望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勇敢面对,积极应战,我们将期待你们的响应!
此致
敬礼!

发起挑战人:香港声辉投资有限公司
发出时间:2009年5月6日
住址:香港九龙佐敦道伟晴街25号永安大厦2字楼C室。
执行董事:黄艳兰。
电字邮箱:yanlanhuang@hotmail.com
联系电话:0061-414 183 638。13923296033。

依据:
(1)2004年3月23日沈阳市中级法院作出[2003]沈民(4)外初字第26号判决“解除中外合资经营合同;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依法清算”。自2004年4月26日为生效日期;
(2)在无法自行清算下,依据上述判决2004年5月21日挑战人向沈阳市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沈阳市中级法院并于2004年5月21日作出[2004]沈法(执)字第593号,受理执行决定;2007年5月25日沈阳市中级法院再作出(审计)[2007]14号《司法鉴定委托书》,委托“辽宁会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财务审计;
(3)有财产执行清算,挑战人并已向沈阳市中级法院提供座落于沈阳市皇姑区长江街19号华通大厦<即好景大酒店>全栋约25000平方米大厦可执行清算中外合资经营财产,人民币超过2.5亿元。到目前为止,受理贵院既未采取执行措施,又不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更没有说明不执行的理由。


    

    2楼 2009-5-16 14:30:23
游客
119.120.94.*
 
    
    3楼 2009-5-18 13: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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