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骗老人用养老钱为孙辈买巨额保险 保险业做的事情应该是在投保人遇到灾难的时候,予以财力上的保障和补偿,属于雪中送炭,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某些人做的却是釜底抽薪,把老年人的养老钱骗去为老人的孙辈买巨额保险,使得老人生命最后时段的保命钱无着落: 我母亲在合肥,今年已经70多岁了,中国人寿合肥分公司邵红梅硬是鼓动我母亲投保“金彩明天”,按保险条款,投保范围是:凡出生30日以上、57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我母亲早已经超出这个年龄范围。邵红梅就让我母亲为她的外孙女投保,钱是我母亲出的,一年交6万元,连续交三年,一共18万,现在已经缴纳了第一年度的6万元。 我母亲现在是尿毒症患者,一周要血液透析2—3次,虽然可以报销一部分,但是自己也要负担不少。 保险合同约定,我母亲要到第七个年头才能够拿到第一笔生存保证金(基本保险金额的9%),以后每三年领取一次,我大致算了一下,要33年左右,才能够拿回18万本金,我母亲现在的身体很差,靠血液透析维持生命,来日无多。这样的保险,她在生前基本得不到什么收益和保障。 如果她有很多闲置的钱,愿意为外孙女投保,此为另一说,可她仅仅是一名退休工人,没有很多的积蓄,又患有严重疾病,在未来的生命旅途中需要花费金钱的地方很多。这18万如果放在银行,随时可以取用。现在用这么一大笔钱为自己外孙女投保,万一她病重需要用钱,这个钱是拿不出来的啊。这是真正为老人着想吗?外孙女自有她的父母抚育成长,不需要老人用自己的养老金为其买保险吧? 后来。老人知道这个险种是怎么回事,想退出,但合同规定:中途解除合同,只返回已经缴纳的保险金的60%,已经缴纳的6万元只能拿回来3.6万元(霸王条款),退出损失太大,继续缴纳,18万元钱就成了“死钱”,无法使用,进退两难!!而且,无处说理,因为,他们没有强迫老人签字,是我母亲自己签字的,他们就是这样钻了法律的空子。 为了自己的工作业绩和提成,不顾投保人的实际情况,游说欺骗老人购买不适合老人投保的险种,实在是不讲职业道德。也有违社会公德,如此继续这样下去,谁还敢买保险?中国的保险业又将走向何方? 2009年2月8日 我看了《保险法》,找到该合同很多漏洞: 1、该合同无被保险人亲笔签名(孩子未满18岁,应由其监护人的亲笔签名)。 2、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该合同为分红型两全保险,含死亡给付,《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3、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该合同没有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即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 4、《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该合同的被保险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清楚投保人可以为其投保否? 5、该合同的受益人没有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保险法》第六十一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按照保险法规定,这份合同应该是无效的,我接下来应该怎么做,才能达到撤销合同、全额返还保险金? 敬请各位专业人士给予帮助,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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