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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民警开枪杀人属个人行为 公安局不赔偿!  浏览:13678 回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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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河州蒙自县一名民警酒后向一男子开枪致死事件发生后,引起了广泛关注。昨日,蒙自县公安局相关领导表示,此事完全是吉忠春的个人行为,与其职务没有任何关联。而被害人家属则称,事发当时并不存在所谓“殴打民警”一说,如果警方不就此进行修正,他们暂时不会考虑将尸体按照正常程序处理。

  昨日,至少近二十名亲友在潘俊家中守侯着,片刻都不敢离开,他们担心悲痛欲绝的许馨月“会做傻事”。出于同样的原因,当天上午近四十名亲友开车去殡仪馆看望潘俊,还是却让许馨月去。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车程,亲友们来到了蒙自县殡仪馆。当遗体出现在大家眼前时,潘俊年过六旬的父亲王爱英立马扑了上去,放声大哭。

  随着天气逐渐炎热,按照正常的处理程序,遗体应尽快火化。但被害者的亲属们表示,由于家属对公安部门发布的基本案情存在一些异议,目前暂不考虑将遗体火化。

  据公安机关初步查明的情况:事发时双方发生争吵,其间有肢体接触并致使吉忠春鼻子流血,随后吉忠春拔出随身携带的手枪连射三发,击中潘俊,后经120医生抢救无效,潘俊死亡。家属存在异议的,是被害人“殴打民警”的认定。

  许馨月说,2月13日21时30许,她回家时看到的情况是,丈夫潘俊根本就不曾对吉忠春动过手。之后,吉忠春就摸出手枪,对着丈夫潘俊连开3枪,3枪都打穿了。“我丈夫身上被打了6个孔!”许馨月说。

  “他肯定打了民警。不能单方面听谁的,我们综合调查了很多方面的情况,殴打行为是存在的。”蒙自县公安局副局长赵向荣接受采访时说,民警吉忠春确实违反了关于枪支管理的规定,其行为已经涉嫌犯罪,但这是他的个人行为,与其民警的身份和职务没有任何关系。

  律师说法

  家属可直接申请国家赔偿

  针对此事,云南建耀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东华表示,民警吉忠春仅因倒车纠纷就枪杀他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人民警察的枪支使用管理规定,他使用手枪不是针对暴力犯罪,而是针对一个手无寸铁的公民,其行为骇人听闻,更触犯了我国刑法,已涉嫌故意杀人罪。对于受害人家属,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提出赔偿要求,一是在吉忠春故意杀人案移送检察机关时,向其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另一种是依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14条的规定,直接向吉忠春所属公安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的请求。

  昆明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云南华汇律师事务所主任杨清也说,吉忠春已被刑拘,他可能被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处以最高刑死刑以下的处罚。“公安民警,因为其肩负着保护一方平安的责任,按有关规定可以佩带枪支等武器,但武器是对付严重犯罪的嫌疑人的。本案的受害人潘俊不论当时说了什么话,做了什么事,即便他真是出手殴打了这名警察,都绝对不应该被直接枪击致死。”生活新报

  本人认为:根据东方卫视的报道,该持枪杀人的民警行为 应该属于个人行为。其理由是该民警与被害人发生冲突是因私事而起,并非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与被害人发生冲突,所以上边的律师说法不够准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四条 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的前提也是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违法使用枪械。该民警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枪支管理法》,《公安部五条禁令》以及相关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理应受到刑事制裁,受害人的家属只能通过刑事附带民事申请赔偿,当然作为其工作单位对其管理不力,特别是对枪支的管理不到位是存在过错的。
    

    1楼 2009-2-17 18: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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