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您帮忙转载,我忠心的谢谢每一个阅览的人,真心谢谢您,再看完后希望您能够帮我转载,谢谢您,也希望各大斑竹不要删我的贴,这是一个事实,也希望媒体给予善意的帮助! 我的妈妈是东北一个企业的下岗职工,下岗后又与爸爸离婚,1994年在我6岁的时候,为了维持生活把我从东北带到山东,她是一个很能干的人,十年来靠卖菜开小馆子赚了点钱。2005年有一天她说你大了,做小买卖很不体面,我现在想办法从朋友手借点钱做个大点的酒店,谁知道在投资过程中妈妈被一伙钻法律空子的骗子推向死亡的边缘,一个不足1200平方米的房子,骗子竟勾结法官用用法律的刀子让我的妈妈付700万元装饰费,而且还不给出示结算书,我妈妈总是重复一句话,这伙骗子沾边就赖,700万元我买的什么东西呢?不差你,我现在就和这座楼一起消失,我说我这么小没钱还可以去赚,只要你活着就行。我们过去买了健力宝就当过生日了不也很快乐么?但是我了解妈妈的性格,她很强,她绝不甘心这样倒下去,我真怕有一天我妈妈和这座房子一起消失,三年来我妈妈上访求助信写了上百封,邮费就花了上万元,也没有什么结果。下面我就把妈妈的上访资料摘录下来,求求好心的法官认真看看此案,我的妈妈是否能够打赢这个官司,这个官司能要我妈妈的命。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您好: 我们是山东省东营市百康喜商贸有限公司,同时也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某些法官违法判案的直接受害者。在我们多次申诉无门、求助无果的情况下,向您反映这个问题,望您在百忙之中倾听一下我们的呼声,切实能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2005年11月25日,我公司因酒店装饰与北京筑基公司签定了装饰工程合同。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北京筑基公司于2006年9月8日向东营仲裁委申请仲裁。2007年4月9日,东营仲裁委作出错误的【(2006)东仲裁字第74号】裁决书。我公司不服该裁决于2007年4月28日申请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2007年6月20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东民二初字第45号】裁定书,以仲裁程序并无不当为由驳回我公司的申请,对我们提出的其它案件证据理由方面的问题未进行审查。随后,我公司又以仲裁裁决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为由,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执行。2007年10月31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为由,裁定不予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方当事人在接到不予执行裁定后并未提起诉讼,但令我们意外的事情发生了。2008年7月1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在一无听取我方陈诉,二无查看有关卷宗的材料情况下,武断的作出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鲁执监字第59号】裁定书,认定山东省东营中院以同一个理由裁定不予执行不当,撤销了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同时指定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仲裁裁决。 即使不懂法律的人都可以看出,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我们申请撤销仲裁的理由是“仲裁程序并无不当”,对我们的其它理由并没有审查,而东营中院裁定不予执行的理由是“仲裁裁决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二者相比较显然不是同一个理由。山东省高院的法官却做出两份裁定理由相同的认定是何其荒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直接撤消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是否太“英明独创”?是否存在某些利益关系?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鲁执监字第59号】民事裁定书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应予撤销。法律是公正的,共产党是英明的,人民法院不会置我们的合法权益不顾,正义必将战胜邪恶。我们这个小小的官司对其他人可能是个小事,对我们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我们公司的项目资金是众多亲朋好友筹集而来。我们相信在中央建设和谐社会及关爱民生的正确方针指引下,领导会给我们一个满意的答复,会给我们一条生路。 电话13287366777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百康喜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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