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出于对职业道德的敏感,更多是使命般的责任,记者近日整理并刊发来自河南商丘一位年近六旬残疾女上访讨债的艰辛历程,耗费多年心血,黑发变白发,只为求得真相大白于天下,这位残疾女将矛头直指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事情的来龙去脉究竟如何? 集资的冲动 王丽辉,年近六旬,身患残疾不能独立行走,需依靠双拐才能艰难行进,就是这样一位残疾女,自2005年以来,奔波于家和法院之间,偏高的年龄,不便行走,为维护自身权益受尽艰辛,只为商丘市梁园区饲料厂集资生产的一笔集资款。这笔集资款涉及多人,历经河南省高院、商丘市中院、商丘市梁园区法院的判决,缘于王丽辉等人在各级法院屡判屡胜的结果,在律师的建议下,王丽辉等人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本以为通过法院执行胜券在握,可一场突如其来的变故,改变了王丽辉等人对商丘市中院的看法。 1998年以来,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饲料公司下属面粉厂因经营不善,缺少必要资金,为改善企业经营困境,经商丘市梁园区饲料公司研究并报商丘市粮食局党委同意,以采取领导干部带头,广泛动员员工募集大量资金,用于企业再发展使用。该集资方案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7)商梁民初字1935号判决定性:“梁园区饲料公司为改善公司状况,扩大生产和安置就业人员,自筹资金,名为集资,实为借贷,该借贷关系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的借贷关系,且双方没有规定还款期限,故原告李正洪、苏俊英、周子正、汪秀珍、李萍(40000)元、王丽辉、李纪春所持有的被告梁园区饲料公司出具的欠款凭证和首收条合法有效,其请求被告梁园区饲料公司偿还欠款并承担约定利息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想到企业还能继续生产,人员还能保证正常开支,还能让家里稍有空闲的资金发挥用途,再经过领导的动员和承诺表态后,以李正洪为主的其他员工纷纷倾家所有,拿出有限的资金,李正洪还专门发动家族的亲属关系,大量筹措资金以用于梁园区饲料公司的经营状况改善。自1999年至2004年间,饲料公司通过这种集资方式先后共向李正洪、苏俊英、周子正、汪秀珍、李萍、王丽辉、李纪春等人集资本金人民币共计879948.7元;加上约定月息二分利息,共计人民币153.5万元。初期,上述款项被用于生产经营,梁园区饲料公司还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一段时间以后,李正洪、王丽辉等人开始要求梁园区饲料公司兑现集资承诺,梁园区饲料公司以公司账面没钱为由拒绝兑现承诺。李正洪等人要求退还集资款时,商丘饲料公司也以没钱为理由拒绝还款。2003年5月,几经交涉下来,因兑现不了承诺,无法承受社会压力,一气之下李正洪愤然辞去梁园区饲料公司经理的职务。 判决的欣喜 2005年,李正红、王丽辉等人经商议一纸诉状将商丘梁园区饲料公司起诉至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定李正洪、王丽辉等人胜诉,判定商丘市梁园区饲料公司依法偿还所欠李正洪、王丽辉等人集资款项。同时法院还判定商丘市梁园区饲料公司承诺利息有效,一并判处商丘市梁园区饲料公司限期支付。判决下达后,商丘市梁园区饲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院于2007年4月6日作出(2006)豫法民一中字第273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并指定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审理。 2008年5月18日,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商梁民初字第1935号民事判决,判李正洪、王丽辉等人胜诉。判梁园区饲料公司依法偿还所欠李正洪、王丽辉等人集资款及支付利息。 事情至此,王丽辉等人本以为会有一个较为完整的结果,但梁园区饲料公司继续以不服判决为借口提出上诉,河南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4日作出(2008)商民终字第11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看到诉诸法律手段赢得了判决上的胜利,王丽辉等人分外高兴,几年来的奔走终于能有了一个满意的说法,他们发自内心的为审判机关和主审法官叫好,为他们能秉持正义而高兴,更加相信在法律的天平下获得权益维护。高兴之余,接下来发生的事却又让王丽辉等人感到不解和困惑。 执行的疑惑 早在2005年,根据律师的建议,王丽辉等人在提起诉讼时就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缴纳了诉讼保全费,在诉讼中申请了查封商丘市梁园区饲料公司位于商丘市凯旋北路东侧310国道北(土地证号010801713,面积16365.3平方米)的一宗土地和相关手续。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王丽辉等人的申请作出(2005)商民二初字第56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该宗土地。其实,据王丽辉等人了解,他们那时的申请查封还算“到位”,因为查封期间没有任何单位对该宗土地申请查封,包括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据律师介绍,王丽辉等人的保全、查封措施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依法享受法律保护。然而变化正悄然发生,就在王丽辉等人希望通过执行来维护自身权益时,一个令他们措手不及的变化,彻底击垮了这位六旬老人。 变化源于商丘市饲料公司的另一宗官司,在这宗官司中,商丘市饲料公司也扮演了被告的角色,这起官司经过诉讼、审理,也已经到了执行阶段。对方当事人也采取了对商丘市饲料公司凯旋北路东侧310国道北(土地证号010801713,面积16365.3平方米)同样一块土地申请的查封措施,只是对方当事人递交的查封手续是在商丘市土地资源局设在商丘市政府政务大厅的窗口办理的,没对该宗土地在商丘市土地局梁园分局的原始档案查封。现在经王丽辉等人了解掌握,商丘市国土资源局自接到另一方的查封申请后,始终没有将凯旋北路东侧310国道北(土地证号010801713,面积16365.3平方米)的该宗土地档案从梁园区国土分局调到商丘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封存。王丽辉介绍,就是现在商丘市国土资源局也没有把梁园区分局的档案管理权收回统一管理。王丽辉坚定的认为,另一方的查封既然没有在该宗土地的管辖单位梁园分局办理手续,也就不可能获得合理合法的手续,从程序上讲,尽管另一方也办理了查封手续,但因为没有将该宗土地的原始档案从梁园分局调出,究其实质属于无效查封。相反,王丽辉等人却直接从根源上、从该宗土地的管辖单位梁园分局办理的查封手续,毋庸置疑,真实有效,能够被法律接受的还应该是王丽辉等人的查封。 事情的进展远不止如此,2007年3月27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没有事先通知王丽辉等人的情况下,委托拍卖公司对位于凯旋北路东侧310国道北(土地证号010801713,面积16365.3平方米)的土地进行拍卖,拍卖十分具有戏剧性,仅一家参与拍卖并最后以3005000元的价格成交。根据该宗土地所处的地理位置、地上建筑附着物、设备和商丘市土地当时价格,王丽辉通过咨询掌握,该宗的土地实际价格应为600万元左右。拍卖一次成交、超低价位、仅此一位买家,其操作流程如此简单,且买家直到2008年下半年才补齐土地出让金。此种作为实在让王丽辉有些不寒而栗。王丽辉现在经常考虑的一个问题是,该宗土地的拍卖是否已经构成国有资产流失。 通过咨询和调查,王丽辉渐渐明白,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正红、王丽辉等人一案的查封不是轮候查封,而对(2003)执字第5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执行查封认为不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9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的动产以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本案的土地登记档案在商丘市梁园区国土资源分局,李正红、王丽辉案的查封裁定直接送达到了商丘市梁园区国土资源分局,而(2003)执字第5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查封送达的是商丘市国土资源局在商丘市行政服务大厅设立的一个窗口,显然并没有送达到土地登记机关。 王丽辉确认商丘市梁园区国土资源分局是该案土地登记机关的依据是:该宗土地卷宗、土地登记卡均存放于商丘市梁园区国土资源分局。《土地登记规则》第65条规定:土地登记卡是土地登记的主体,也是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法律依据。该土地登记卡的存在应认定商丘市梁园区国土资源分局为登记机关;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元月22日依据李正红、王丽辉等人的申请对该宗土地进行了查封,协助机关是商丘市梁园区国土资源分局,该局依据执行通知对该宗土地的档案进行了查封登记;2009年元月19日中院又对该宗土地进行续查封,协助机关也是商丘市梁园区国土资源分局,该局也依据执行通知对该宗土地的档案进行了查封登记;2010年元月15日依李正红、王丽辉等人的申请,由梁园区法院执行局通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签字盖章后又对该宗土地进行了第二次续封,协助机关也是商丘市梁园区国土资源分局,该局也依据执行通知对该宗土地的档案进行了查封登记。该局也出具了该宗土地的原始档案保存于该局地籍科的证明材料;该宗土地已经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拍卖,但档案还在商丘市梁园区国土资源分局。据2008年生效的土地登记条例规定,已经法院拍卖的土地,应办理土地资料注销登记。但该宗土地为什么没有注销?显然(2003)执字第5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执行查封没有送达到商丘市梁园区国土资源分局,自然不能注销,该档案是被李正红、王丽辉申请查封的;(2003)执字第5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执行法官李云山也曾于2006年11月27日向商丘市梁园区国土资源分局送达过协助执行续封手续(在李正红等人查封后)。如果登记档案不在商丘市梁园区国土资源分局,那为什么他们在商丘市国土资源局在商丘市行政服务大厅设立的窗口查封后,居然要在商丘市梁园区国土资源分局进行续封呢?执行法官的这种做法如何解释? 综上所述,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执字第5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执行查封没有送达到土地登记机关,未办理登记手续,而李正红、王丽辉等人的查封办理了登记手续,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03)执字第5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执行查封违反了司法解释和明确规定,属错误执行行为,侵犯了李正红、王丽辉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更正。 另外,该宗土地(2003)执字第5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查封,由于未送达到登记机关(商丘市国土资源局收到查封裁定但不能代表土地登记机关商丘市梁园区国土资源分局),没有生效,所以不存在轮候查封,目前,登记机关查封的手续还正在生效。 (2003)执字第5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杨自祥等人查封是在商丘市国土资源局在商丘市行政服务大厅设立的窗口于2003年6月13日查封的,第一次续封时间是2006年11月27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查封时间应该是两年有效(2003年6月13日至2005年6月13日),显然续封时间不对,中间断档了近一年半,查封应该自动失效,更别说是续封(与杨自祥等人同一案件的另一原告,商丘市智业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05年元月21日在商丘市国土资源局在商丘市行政服务大厅设立的窗口对该宗土地进行了轮候查封,该查封也没有送达到商丘市梁园区国土资源分局。商丘市智业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后又于2007年2月12日在商丘市国土资源局在商丘市行政服务大厅设立的窗口对该宗土地进行了轮候查封的续封,此次续封也没有送达到商丘市梁园区国土资源分局。中间断档了21天,查封也应该自动失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0条之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效力消失。 在法律界专业人士看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执行杨自祥等人案件时的查封和续封完全是无效并且没有法律效力的。而李正红、王丽辉等人的查封、续封是完全符合法律程序的,是有效查封。所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查封拍卖行为是完全违法的,应当予以纠正。 拖着残疾的身体,王丽辉依靠双拐往返奔走于土地局、法院之间调查取证。超负荷的付出终于有了事实的明鉴。王丽辉现在越来越清楚,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在2007年的执行拍卖存在极大疑点和不公正。 就在2007年获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即将要拍卖己处查封的土地时,王丽辉就迅速于当年2月22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的答复是:查封的财产为被执行人饲料公司所有,有该宗土地的权属证明为证,案外李正洪、王立辉等人在另案诉讼中申请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宗土地采取保全措施系属轮侯查封,不影响该案执行;该案委托拍卖标的是依法可处分的财产,案外人李正洪、王丽辉等人对该宗土地没有所有权,在另案与饲料公司的诉讼并不妨碍执行。据此,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王丽辉等人的异议申请。 在异议申请被拒绝后,王丽辉又对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所谓的“轮侯”多方举证,也就是从那时起,王丽辉明白,轮侯是有条件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和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法发(2004)5号通知第十九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宗土地使用权、房屋进行查封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为首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手续后,对后来办理查封登记的人民法院作轮侯查封登记,并书面告知该土地使用权、房屋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实及查封的有关情况”和第二十条第一款“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查封法院依法解除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轮侯查封自动转为查封;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全部处理的,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的使用权、房屋部分处理的,对剩下部分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 如果按照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轮侯”说法,王丽辉是第一轮候人,无论任何时候,只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该宗土地,那王丽辉等人就优先享有执行结果。对“轮侯”说法的更大疑问困扰着王立辉等人。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轮侯”说法是否牵强附会呢?但王丽辉更愿意相信这个说法是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其执行该宗土地寻找托辞。 王丽辉等人到现在都始终确信,早在该案件的诉讼初期就已经由乙方采取保全措施并要求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该保全手续直到2009年到期,仍然由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9日以(2005)商民二厅字第56号对商丘市国土资源局梁园区分局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续封。在续封通知书上,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明确要求:“对商丘市梁园区饲料公司(原商丘市饲料公司)位于310公路北侧、凯旋北路以东划拨市园林处非耕地19952.66m2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和过户。” 2007年3月,王丽辉从梁园区国资源局一位不愿透漏姓名的工作人员处了解到,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梁园区饲料公司产生纠纷的另一方要求,在拍卖前就已经悄悄解除了对该宗土地查封。解除查封确保了拍卖的顺利进行。 王丽辉现在越来越搞不清楚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究竟在乙方案件中扮演着什么样的角色。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王丽辉想到通过新闻媒体来维权,在相关媒体的关注下,几番周折,梁园区法院执行局在2009年终于同意立案并开始执行。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更加验证了王丽辉等人原先的推测。 土地的两档 2009年8月,梁园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居然发现位于凯旋北路东侧310国道北(土地证号010801713,面积16365.3平方米)的土地竟早在2007年8月份被过户给北京大北农饲料公司。听到这个消息后,就连梁园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同志也感到匪夷所思。王丽辉等人将这个消息反映给有关新闻媒体,在媒体的陪同下,商丘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科一位刘姓工作人员表示,王丽辉等人最初在梁园区查封的并不是土地的原始档案,真正的档案仍然保存在商丘市国土资源局,接着这位工作人员向记者出示了一份1994年9月由商丘市国土资源局下发的编号为(商国用地籍字00116号)的土地使用证和原梁园区饲料公司用地的相关证明文件。王丽辉当即指出:梁园区饲料公司成立于1976年,1984年经当实商丘市政府批准征得该宗土地,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梁园分局查封该宗土地时显示的时间也证实梁园区饲料公司办理该宗土地的时间为1984年)。随行记者和王立辉等人开始感到震惊和不解,一份土地竟然出现两个档案,在时间上相差10年之久。 事情发展到目前真让王丽辉糊涂了,2009年1月,因为查封手续到期,王丽辉还要求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续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完成了续封。同样一块土地,同一个法院,同样一个国土资源局,却在原保全当事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完成了土地拍卖、过户。最让王丽辉百思不得其解的是己方查封在先,续封也已完成,一个半路杀出的程咬金、饲料公司发生经济纠纷的另一方当事人竟能在凡事差半拍的情况下,堂而皇之将该宗土地拍卖过户,商丘市中人民法院也在明知不可为的情况下完成了执行。 从 1998年到现在,王丽辉等人期盼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有作为十年无果,她已记不得自己依靠双拐奔走的次数,身体的健康状况已经越来越不行了,精神状态濒临崩溃的边缘,王丽辉的想法是,只要还有一口气能动,在有生之年也一定要讨个说法。当初参与集资的其他家庭也因为饲料公司不能及时还款而变得岌岌可危。王丽辉:退休职工,残疾人,左侧患有小儿麻痹,没钱看病导致病情恶化,最终演变成双侧股骨头坏死,长期生活在病痛折磨中;李正洪一气之下辞职,终日郁郁寡欢,导致患上心脏病;江秀珍爱人身患多种疾病;李萍因借款导致夫妻关系紧张最终离异,唯一的女儿还和李萍生活,女儿患病无钱医治休学在家。 只要一息尚存,就要坚持走下去。王丽辉面对媒体毅然决然的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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