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渑池县国税局人造官司,掐死弱小民营企业 【事情基本过程】 1、振宏公司取得合法经营的资质 洛阳浮法玻璃集团公司下岗职工孙某,为了谋生于 2004年11月17日在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了一家自负盈亏的小型民营企业——渑池县振宏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宏公司”),经营范围是“废旧玻璃、碎玻璃回收及销售;设备维护及修理改造”,注册号为4112212000186。营业期限自2004年11月17日至2007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为76945093-2。税务登记证为豫国税字221769450932,经营期限同营业执照。2005年6月,振宏公司从渑池县国税局购领了河南省税务机关监制的废旧物资专用销售发票,同时取得了开具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资质。 2、振宏公司2005年6~2006年5月,合法经营、照章纳税 从2005年6月起,振宏公司开始从事废碎玻璃的收购、清洗加工和销售业务。销售对象是地处渑池县境内的洛阳浮法玻璃集团公司下属的“洛玻集团龙飞玻璃有限公司”和“洛玻集团龙翔玻璃有限公司”(大型国有企业,两公司以下合并简称“龙飞龙翔公司”)。该公司在熔化玻璃过程中,须添加一定数量的废碎玻璃以提高拉引量、增加产量、降低生产成本。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规定,利用废旧物资的生产企业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振宏公司在废碎玻璃的经营活动中,一直严格自律、合法经营、照章纳税。从2005年6月至2006年5月不足一年的时间里,便向龙飞龙翔公司供应了数千吨的废碎玻璃,开具了废旧物资发票26张,同时也依法向渑池县国税局交纳了营业税13万多元,无任何偷漏税款行为。振宏公司的利国利民的经营活动不仅为龙飞龙翔公司的正常生产、为社会的环境保护和增加国家税收做出了贡献,同时,龙飞龙翔公司也抵扣了本该享受的10%税款。在这段时间里,振宏公司不仅受到龙飞龙翔公司的好评,也得到了渑池县税务稽查局谢爱明局长的认可和肯定。振宏公司正常运营的运行模式见附件1。 3、渑池县国税局进行政府行为的“清理整顿”,收走了振宏公司的合法发票 2006年5月,渑池县国税局对该县管辖的五家废旧物资经营企业进行了所谓的 “清理整顿”。然而这次政府行为的“清理整顿”的宗旨和目的,相关企业全然不知。“清理”的结果,将包括振宏公司在内的四家公司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全部收回,使这些企业丧失了在市场竞争环境中的求生存能力,仅保留了一家由当地人经营的公司(简称D公司)。至于收走发票的原因,税局不仅没有给出任何书面说明材料,甚至连口头解释也没有。就这样,刚刚经营不到一年的振宏公司遭到了灭顶之灾。 4、振宏公司失去发票后无法结算货款,被迫终止经营,公司名存实亡 振宏公司的下游是大型国营企业。发票是振宏公司的命根子,振宏公司的发票被收走后,数以百万元计的销售货款无法结算,而龙飞龙翔公司的生产却一天也不能停止。另一方面,上游供货的散户天天登门催要货款。在上下两方面的强大压力之下,废旧玻璃的经营陷入了绝境,先是求国税局代开发票,答复是 “不能”;后又寻求与保留发票的D公司实行联营或挂靠,均遭拒绝。振宏公司终因无法解决合法开票的问题而被迫终止运营,此时的振宏公司已名存实亡。 5、孙某为结算2006年6月以后发生的交易货款并维持经营,于2006年12月以个人身份加入了章丘公司 2006年11月,一个自称是“山东省章丘市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章丘公司”)的工作人员张燕,将电话打进了孙某的手机(事后查知手机号在互联网上泄露的),声称只要加入她们的公司,并交纳一定的管理费,就可以开具合法的废旧物资发票,并代缴营业税。为了使已经发生的购销活动完成货款结算,并维持废旧玻璃的经营业务,经过近一个月的反复协商,根据章丘公司的正式文件,孙某最终成为章丘公司“驻豫废旧物资收购站”的一名无权开发票的工作人员,并以此身份继续此事废旧玻璃的回收与销售业务。2006年12月以后的经营模式见附件2,章丘公司的“三证”及对孙海春的任命文件见附件3。 6、渑池县国税局两次对章丘公司开具的发票通过了鉴定,并实施了抵扣税款 龙飞龙翔公司的购货发票,在2006年5月以前由振宏公司开具,2006年12月以后改由章丘公司开具。按照有关规定,更换供货方及其发票,必须由税务机关对新的供货方进行鉴定。于是孙某便向章丘公司索取了“三证”(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交龙飞龙翔公司。章丘公司共开具了三次发票,每次所开金额与废碎玻璃的交易额完全相符。 2006年12月底开具第一次发票,共10张、84万多元。因网上比对不顺利,后经过章丘市国税局枣园分局的证明(证明称“票据属实,已在我局报税”),渑池县国税局实施了抵扣税款8万4千多元。 2007年4月渑池县国税局依据龙飞龙翔公司第二次送交的、由章丘公司开具的发票12张、107万8千多元,顺利地实施了抵扣税款10万7千多元。 两次抵扣税款累计达19万2千多元。 7、渑池县国税局认定章丘公司第三次开具的发票属假,孙某方知上当受骗 章丘公司于2007年5月底,开具了第三次发票5张、共43万2千多元。鉴定受阻后,再次要求章丘方面出具证明。孙某在向章丘公司被迫追加管理费之后,便失去了与章丘公司的联系。为弄清真相,孙某于2007年11月1日亲自驾车前往山东,方知章丘公司及其发票都是假的。从山东回来(11月5日)后的当天晚上,孙某就向县国税局稽查局谢爱明局长进行了汇报,次日便将事情经过写成了书面材料并呈交谢局长,谢局长看后当即表示,“所写材料和我们掌握的经过是一致的,看来你们也是上当受骗者”。后经调查得知,章丘市枣园镇确实有一个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完全相同的“山东省章丘市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在经营近20年后因破产于2003年11月在工商局注销,但是否在税务局注销、剩余发票是否交回,不得而知。 8、国税局于2007年11月19日以发票属假为由将龙飞龙翔公司移送司法,孙某被送上法庭 由于发票属假,渑池国税局便怀疑龙飞龙翔公司“有取得伪造、虚开废旧物资发票的嫌疑”,并移送司法。结果渑池县公安局于2007年11月26日因“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将孙某刑事拘留。 2007年12月21日渑池县公安局因“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将孙某执行逮捕。 2008年6月20日,渑池县检察院以孙某“所在的振宏公司让他人为其虚开专用发票”为由,将孙某提起公诉。 2008年8月4日,渑池县法院开庭审判,至今没有结果。 【主要质疑的问题】 1、渑池县国税局的非法“清理整顿”,使百姓无法生活 (1)注册合法的振宏公司没有受到法律的保护 振宏公司法注册经营的期限是2004年11月17日至2007年11月16日。在这段时间里,只要依法经营,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渑池县国税局却利用职权、故意刁难,于2006年5月无缘无故地收走了振宏公司的发票,剥夺了振宏公司的合法经营权。 如果企业有违规使用发票或者有透漏说的现象,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对企业进行处罚,但无权随意收走企业的发票。如果企业有违法经营活动,应该由工商机关予以处罚,也不该由税务机关出面解决。为什么渑池县国税局对收走发票一事从来不做任何解释,是不是他们自己感到心虚、感到这种做法有越权违规之嫌? 强烈要求渑池县国税局尽快将收走的发票予以退还,恢复振宏公司的合法经营权。 (2)渑池县国税局的“五保一”,违犯了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渑池县国税局的行为,明显违犯了不正当竞争法。滥用行政权力、没收振宏公司合法发票,就是限制龙飞龙翔公司只能购买D公司的废旧玻璃。 至于为什么保留D公司而取剔其余四家公司,原因就难以得知。稽查局谢爱明局长在清理整顿过程中,曾对孙某表示过,振宏公司遵纪守法,缴税最多(比其余四家的总和还多),有希望保留发票。而结果振宏公司却惨遭厄运。为什么要保留当地人经营的D公司,是地方保护主义在作怪,还是有更深层次的原因?据说,其中一家被收走发票的公司,使了10多万元的“小费”,经过半年的“努力”,才索回了被收走的发票。 (3)肆意驱剔民营企业,严重背离了国家鼓励下岗职工自立自强、重新就业的基本政策 孙某原在洛玻集团上班,长年处于半失业状态。为了谋生,开办了一个利国利民的废旧玻璃回收企业。可是经营还不到一年,就被迫终止营业。一个出生还不到一年的“婴儿”,竟被渑池县国税局“活活掐死”! 据说,“五保一”是学习“平顶山经验”。不管“平顶山经验”是何物,总不能背离国家 “鼓励就业”的基本政策吧!总不能为了学习“平顶山经营”而不顾百姓死活! 2、渑池县国税局在鉴定发票真假问题上,严重玩忽职守,失信于民 发票管理制度第43条规定,渑池县国税局是发票真伪的鉴定机构。根据国税总局2001年78号文件精神,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发票必须是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假发票是不具有抵扣税款资格的,因为如果要用假发票去申请抵扣,必须要通过税务机关的鉴定。正常情况下,如果不是税务机关玩忽职守,假发票是不可能通过鉴定的,当然也不可能实施抵扣的。而渑池县国税局对龙飞龙翔公司送来的假发票两次通过鉴定,并实施了抵扣,只是在第三次辨认时,才认定发票属假。同一人开具的发票,同一机构进行的鉴定,出现前后自相矛盾的鉴定结果,实在令人不可思议! 相对于渑池县国税局,龙飞龙翔公司和孙某他们识别发票真伪的能力,可以说是微乎其微,或者说根本不具备识别能力。他们把希望寄托在国税局的鉴定结果上。孙某在加入章丘公司的谈判过程中担心上当受骗,就一再强调,如果税局鉴定通不过,就不向章丘公司支付管理费。龙飞龙翔公司先后两次(2007年4月2日和2007年8月11日)向渑池县国税局正式呈送书面情况汇报,希望对章丘发票的真伪予以查实,而国税局对此置之不理,至今未予答复。 国税局对发票的两次通过鉴定,打消了龙飞龙翔公司和孙某对章丘发票的疑虑,使后续的许多不该发生的事情发生了。龙飞龙翔公司的正常生产受到影响,孙某被弄成倾家荡产,渑池县国税局有逃脱不掉的责任。 三、渑池县国税局向司法机关提供伪证 渑池县国税局在移送司法时,出具了“对龙飞龙翔公司实施抵扣税款192469.41元”的证据,而在向检察院提供的材料里,又出具了“抵扣税款235689.92元”的证明材料。 渑池县是国税局是抵扣税款的执行者,前后不到半年的时间里,究竟抵扣了多少,只有渑池县国税局自己明白。那么为什么要向司法提供伪证?是工作疏忽,还是想掩饰自己的过失,还是有其它不可告人的目的?如果是192469.41元,则应将多收回的43220.52元退还给龙飞龙翔公司;如果是235689.92元,则表明渑池县国税局在确认第三次的5张发票属假的情况下,依然实施抵扣!强烈要求渑池县国税局在司法面前说真话!提供伪证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四、渑池县国税局混淆“无过”与“有罪”的界限 渑池县国税局城关分局在违法线索报告中称,由于查出发票属假,便怀疑龙飞龙翔公司“伪造、虚开”废旧物资专用发票,逻辑推理似乎有些不通。问题的关键在于,龙飞龙翔公司取得的非法发票是善意的还是非善意的?报告中没有任何交代,给人的印象似乎就是龙飞龙翔公司与章丘公司合谋制造假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187号文件精神,“善意取得”与“非善意取得”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无过”,后者“有罪”。所谓“善意取得”是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购货方取得的专用发票所开内容与实际交易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对于“善意取得”非法发票的行为,不仅无罪,而且无过。 渑池县国税局是忘记了国税总局的这个文件,还是故意模糊“善意取得”与“非善意取得”的界限、模糊“无过”与“有罪”的界限?这里不能排除渑池县国税局故意设局,将自己的过失转嫁于人。 [社会与法律求助] 以上所述表明,由于渑池县国税局的过失或者设局,不仅扼杀了一个起步不久并为地方经济发展走出贡献的民营企业,而且将当事人孙某推入了一场旷日持久的人造官司。现在孙某已经倾家荡产,失去了经济生活来源。现在唯一能做的是,求助于社会,求助于经济司法界,期盼能伸出援助之手,帮助讨回公道! 附件1 :正常时期振宏公司的经营流程(2005年6月~2006年5月)
| |
|
|
|
|
|
|
1楼 2009-5-17 9:42:10 |
|
|
2楼 2009-6-5 23:25:48 |
|
|
3楼 2009-6-10 12:07:24 |
|
本主题共有帖子数 48 篇, [<<] [1] [>>] |
精华帖子 | 撤销精华 | 置顶帖子 | 撤销置顶 | 锁定帖子 | 撤销锁定 | 加入收藏夹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