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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色情网站发帖公布女上司电话  浏览:12321 回复:0  
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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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2010-12-3
  男子吴某因与外国籍女上司黄某存在私怨,于是在色情网站发帖,公布了黄某使用的手机号码,黄某因此受到身份不明人士的性骚扰电话和短信。为此,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简称网监分局)对吴某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行政拘留处罚执行完毕后,吴某不服,向罗湖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昨天下午,罗湖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诽谤女上司遭行政拘留

  据了解,该案原告吴某因与其原所属公司某外国籍女上司黄某存在私怨,于2007年9月13日在载有大量色情内容的《男女蒲典香港夜生活游乐资讯论坛》中的“大陆信息版”内,以“强烈推荐深圳某国女模特”为内容发帖,并留下黄某使用的手机号码。自此,黄某不断收到身份不明人士的性骚扰电话和短信,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黄某感到自己的人格和名誉受到侮辱和诽谤,身心遭受巨大痛苦。经追问,上述人士均表示是从一些网站上获得的黄某资料。

  2007年9月17日,黄某通过互联网向网监分局报案,要求公安机关对其不断收到性骚扰电话和短信事件进行调查。网监分局接到黄某的报案后,经调查,查实原告吴某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

  2007年10月19日,网监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吴某对受害人黄某进行诽谤,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吴某行政拘留三日。

  目前行政拘留的处罚已执行完毕,但吴某对此并不服,遂向罗湖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网监分局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是否诽谤成为焦点

  昨天的庭审辩论非常激烈,黄某、吴某均出庭。原告认为,他发帖的论坛可能含有色情内容,但并非色情网站。吴某虽捏造第三人黄某为“女模特”,可能干扰了黄某的个人生活,但发帖内容与色情无关,也没有出现黄某的姓名,他人并不知晓手机的持有人是谁,不存在贬损黄某人格和破坏黄某名誉的违法事实,故不构成诽谤行为。

  网监分局则认为,吴某之前的笔录已充分说明他存在诽谤的主观故意,“发帖目的就是要别人误解她并骚扰她”;吴某选择在色情网站发帖,“强烈推荐深圳某国女模特”的特定指向不言而喻,正常人看了都会将这条信息和卖淫联系起来,事实上黄某的个人生活确实受到影响,骚扰不断,至今仍会接到陌生男子发来的信息。

  黄某作为第三人出庭,表达了与网监分局相同的观点。

  一审认定诽谤行为成立

  昨天,合议庭在庭审中从事实认定、法律程序以及法律适用等几个方面,对被告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合议庭评议,法庭对本案当庭宣判。法庭认定,网监分局在行政程序中收集的证据足以认定吴某对黄某实施了诽谤行为,吴某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网监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依法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吴某表示,将考虑是否提出上诉。

    

    1楼 2008-5-3 17:5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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