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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项城市法院推诿不作为的情况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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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项城市法院推诿不作为的情况反映 省政法委巡视组: 我叫卓国章,男,1972年出生,安徽人。今向你们反映项城市法院推诿扯皮不作为的情况,详情如下: 2009年3月12日,我所有的皖AE1140轿车有肖丰琴驾驶与骑自行车的位爱荣相撞,该事故经项城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肖丰琴负主要责任,位爱荣负次要责任。 2009年4月3日经位爱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项城市法院立案庭作出裁定对皖AE1140轿车查封。4月17日位爱荣起诉,该案转至项城市法院民三庭审理。从转至民三庭至今,我及委托人几乎每天都去找相关法官,因没有现金,开始我们提供医院作为担保,法官说医院不是合格的担保人;我们就又找设备作为担保,但又说该设备不行,要求我们象位爱荣查封轿车时也提供房产担保,因卓国章不是本地人,提供房产担保确实难度大,但我们为了降低损失,尽快使车辆早日放行,我们找到一套房产,并按法庭要求产权人于5月13日到庭接受询问,并把产权证原件交到法庭。截止此,我们完成了法庭的所有要求,于是又开始了两个庭之间的推诿扯皮,审理庭说该立案庭解封,立案庭说该审理庭解封,一个星期过去了,也没有谁给我们一个肯定的答复,审理庭与立案庭分别归属不同的副院长负责,而这个案件居然都不愿签字审批,我们实在想不到周口市中级法院的五条禁令在项城市法院到处张贴,其中“绝不允许推诿扯皮的事发生”,但不幸这样的事不仅发生而且已经上演了很长时间。我们想不明白,这样的禁令可能只是让看的,而不是工作的。 对于查封我们的车辆,从裁定书看只是查封手续,不允许买卖转让,不应是扣押车辆。我们车辆是用来盈利的,扣押车辆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项城市法院扣押车辆本身就不合适,但某些法官一再刁难我们,我们按其要求之后却又推诿,让我们百思不得其解。按照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据此规定,我们只要提供担保(法律没有对担保作限制),法院就必须解除财产保全,这就意味着我的车辆必须放行。而现在两个庭之间,更准确的说归属不同领导的两个庭之间相互扯皮,受苦的却是我们无辜的群众了。我们现在强烈要求尽快解除财产保全,把皖AE1140轿车尽快放行,否则我们将采取一切可能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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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2009-5-25 10:34: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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