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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让事实说话:试看公安部是如何张冠李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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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3月20日,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以我于2000年1月18日涉嫌伪造公司印章为由对我刑事立案(附件1),在侦查过程中,怀化市公安局趁机在2000年4月4日强迫我公司员工从银行取出现金113200元当作物品予以刑事扣押(附件2)。 2003年3月13日,当我要求怀化市公安局对我的刑事案件和扣押款项作出结论时,他们以案件还在“进一步侦查”为由进行搪塞(附件3)。 到了2005年12月28日,怀化市公安局作出2005年08号信访处理答复(附件4),对我的刑事案件在超过追诉期限的情况下(2005年1月18日到期)还是不依法作撤销结了,但对扣押款项却私下里分成了。对于这份信访处理答复,我依法向湖南省公安厅申请复查,要求公安机关依法撤销对我的刑事案件,湖南省公安厅不作复查,而是违法地出具一纸便条给我(附件5),叫我还是找怀化市公安局解决。针对湖南省公安厅的这一信访不作为的行为,我向公安部提起了行政复议。 另外,针对怀化市公安局口头说对扣押款项已处理了的托辞,我要求他们出具处理决定书给我,他们却拿不出来了,而是在2006年3月22日向我出具了2006年001号信访处理答复(附件6),说对扣押款项已在没有处理决定书的情况下乱按经济纠纷分成了。对该信访处理答复,我也向湖南省公安厅申请复查,湖南省公安厅在2006年4月27日胡乱地作了2006年89号信访复查答复(附件7)。 2006年5月8日,公安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附件8),把湖南省公安厅2006年89号信访复查答复说成是针对怀化市公安局2005号08号信访处理答复而作出的。从该行政复议决定书上可以很明显地看出,我的复议请求最终指向是怀化市公安局的2005年08号而不是2006年001号信访处理答复。而且,湖南省公安厅的2006年89号信访复查答复中也讲得很清楚,维持的是怀化市公安局的2006年001号信访处理答复,其中根本没有涉及怀化市公安局的2005年08号信访处理答复。不知怎么搞的,公安部却硬要指鹿为马地把湖南省公安厅的2006年89号信访复查答复说成是针对怀化市公安局的2005年08号的信访处理答复而作出的。 由于怀化市公安局、湖南省公安厅、公安部的一路腐败作风,导致我的刑事案件在超过追诉期限三年多的情况下还挂在那里,扣押的款项至今也没有明确的结果,害得我损失极大。 有关附件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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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2008-5-14 22:5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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