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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古冶区李建文错案谁来纠,法院执法犯法谁来管  浏览:13622 回复:1  
游客
121.20.44.*
 
唐山市古冶区李建文错案谁来纠,法院执法犯法谁来管
    
郑重声明:此文我已向市长省长信箱陆续发送一年多,市中院申诉一年半,并在百度法律贴吧及有关贴吧公布以寻找办实事的人。法律工作者和记者谁愿意剖析此案,彻底揭穿唐山市古冶区法院执法犯法的真相,我愿意提供全部证据和案件实事。
     唐山市古冶区法院执法犯法,[2003]古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超过追诉期审判三年以下徒刑五年追述期第八年审判,未下达判决书先执行附加刑收取罚金,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两项错案。为此案我找了唐山市古冶区多位领导和多个部门,唐山市多个部门,基本上都是泥牛入海,但我相信***领导下的共产党会有负责任的领导为我纠正错案,依法治国不会是空谈,法院办案执法犯法会得到遏制。
    此案1997年3月经唐山市古冶区检察院批准立案当即将李建文收审,5月份取保候审,到1998年底唐山市古冶区检察院历时22个月调查核实,确认证据不足不能起诉,将案卷退回唐山市古冶区税务局,依法解除李建文的取保候审。从1999年开始唐山市古冶区税务局在没有取得任何李建文新的有罪证据的情况下,多次到唐山市古冶区检察院起诉都因证据不足退回,2002年底唐山市古冶区税务局按照原来证据将原来认定书抄录一遍,检察院据此起诉,法院依此判决。
     申诉人:李建文,男,1958.1.5出生,汉族,工作单位,唐山市古冶区农牧渔业水产局,电话,13513071943,住址,唐山市古冶区范各庄乡吕家坨村5排10号,邮箱lijianwen8016@yahoo.cn
     申诉请求:依据《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和《国家赔偿法》解决,裁定(2003)古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无效和办理此案。
      事实与理由
     唐山市古冶区法院执法犯法,(2003)古刑初字106号刑事判决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错案如下:
   1,超过追述期审判
   此案1996年发生1997年立案到2003年8年,按照《全国人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三,最高刑期三年追述期应五年,第八年审判是违法的。《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违反法律规定,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的。应为错案。李建文在接到起诉书时在签字表上已写明此案已超过追述期。李建文没有违背《79刑法》第77条78条不存在实效中断和时效延长的问题。
    2,2003年7月31日给李建文下达判决书,7月28日法院以不给李建文下达判决书
解除拘押来逼迫李建文妻子交纳罚金3万元,唐山市古冶区古冶办事处只交2万元,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刑事案件罚金刑,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责任追究办法》第十六条,先予执行错误,造成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财产损失的。应为错案。
    3,原判决书判定利用虚开偷税一项错误,唐山市古冶区精密铸造厂同刘士利合伙从宣化购大同煤888吨,128760元,春运期间查超载亏吨71吨,实际入库817吨,由刘士利直接送到唐山市微晶玻璃材料厂,刘士利给微晶玻璃材料厂拉煤过磅单37张,816吨,235885元,古冶办事处进行了核实以上情况2003年看守所提审时李建文已详细陈述,煤已购进业务已实际发生不是虚开。
   4,唐山市古冶区法院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2006)古刑监字第3号,理应依据《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对原判错案予以纠正,唐山市古冶区法院违背法律不顾事实驳回再审,即不能提供本案未超追述期事实与法律依据,对先予执行错误也未审查,是继续执法犯法。
   5. 古冶区税务局因此案扣押李建文2万元至今未退回。
      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二章 追究范围
     第五条 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或者私自受理案件的。 因过失致使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未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六条 先予执行错误,造成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财产损失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刑事案件罚金刑,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至迟不超过六个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
     三、企业事业单位犯第一条、第二条罪的,依照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判处罚金,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79刑法》第八节 时 效
     第七十六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第七十七条 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七十八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律师考试,刑法理论辅导(8))
    二,追诉时效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除有特别规定的,超过法定追诉期限的,不得对犯罪分子进行追诉,已经追诉的,应当撤销,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
     附证据如下:
1,唐山市古冶区法院(2003)古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4页,
2,唐山市古冶区法院(2006)古刑监字第3号2页,
3,唐山市古冶区古冶办事处交纳罚金证明材料1页,
4,刘士利到微晶玻璃材料厂送煤登记表2页,
5,刘士利到微晶玻璃材料厂送煤过磅单37张9页,
6,唐山市古冶区精密铸造厂出入库单6张2页,
7,刘士利从精密铸造厂支款单3张1页,
8,唐山市古冶区检察院原办案人杜绍贵对依法解除李建文取保候审的证明1页,
9,唐山市古冶区税务局扣押李建文2万收条3页。
    

    1楼 2008-5-15 14:5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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