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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天化日下的“权力抢劫”  浏览:15069 回复:16  
游客
123.5.46.*
 
光天化日下的“权力抢劫”
2004年,在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法院),发生了一起荒唐的破产财产变现侵权案。办案法官马国富与鹤壁市汽车贸易配件有限公司(下称配件公司)破产清算组组长付中林徇私枉法,搞假拍卖,将鹤壁市节能技术开发中心(下称我们)通过破产程序高价买到的财产夺走,又低价卖给他人,给我们身心造成极大地伤害,经济损失上千万元。5年来,为讨回公道,我们一直在多方奔走(上访控告100多次),至今没有结果。
一、案件经过
2003年12月2日,在变现配件公司破产财产时,我们经过公开拍卖和议价(附件1:拍卖经过),以直接转让费86万元、财产过户费约6万元,共92万元(比拍卖价82万元高出10万元)买到配件公司的破产财产。因价格高,清算组怕我们有变化,先让我们写出保证书(附件2:保证书),并交10万元的购买保证金,然后向法院进行了汇报(附件3:破产财产变现汇报)。2003年12月16日债权人大会,对清算组作出的转让破产财产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讨论一致通过(附件4:分配方案)。
法院于2003年12月19日以[2002]鹤破法字第57-2号民事裁定确认配件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有效,予以执行(附件5:民事裁定书)。2003年12月28日作出[2002]鹤破法字第57-3民事裁定书(附件6: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中规定:一、终结配件公司破产还债程序。二、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人不再清偿。2003年12月30日向鹤壁市破产协调小组报告了配件公司破产一案的审理情况(附件7:审理报告),本案审理结束。
在各项法定程序走完后,清算组于2004年1月10日才与我们签订了财产转让合同书(附件8:转让合同书)。我们按合同书约定向清算组交了60.2万元购买房、地产款(附件9:收据3张),按照法定程序,我们已拥有了配件公司破产财产的所有权。
在办理过户手续时,马国富不给提供办理过户手续需要的有关法律文书,原因是:他想卖给的人因出价低没有买到,所以拖着不办。债权人对马国富的作法很不满,多次要求法院执行转让合同(附件10:联名材料2份)。在强烈要求无果的情况下,于2004年5月26日到鹤壁市政府集体上访,仍然要求法院执行合同,尽早结束破产工作,但他们的合法权益最终被剥夺。
半年后(2004年7月12日),清算组以协议转让没有经过拍卖,没有卖出最大值为借口,向法院写报告再拍卖(附件11:请示报告),马国富于13日以法院破产合议庭名义(法院没有这一编制机构)“批复”同意,但没加盖法院印章(附件12:批复)。谁敢相信,马国富的一张白条,竞否定了《转让合同书》的法律效力,特别是否定了法院作出的确认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裁定和破产终结裁定的法律效力,这种目无国法的权力通吃,铸成了“一物两卖”的严重后果。
2004年9月25日,在不具备法定拍卖条件下(法院没有裁定《转让合同书》无效;没有进行资产估价;没有召开债权人大会讨论;竞买人只有一人),对我们的财产进行了硬性“拍卖”。在拍卖现场,我们对付中林说:“ ‘一物两卖’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付中林说:“什么法不法的,今天就是违法拍卖,卖一分钱也得卖掉……。”结果,在房地产价格增长近一倍的情况下,一分不多,还是86万元卖给了一竞买人。
注:拍卖后,没有进行必须的法定程序,偷天换日全部盗用2003年清算组转让给我们时的法律文书,如:债权人大会讨论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法院裁定确认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有效及破产终结裁定等。
我们认为:这种行为不是拍卖,是光天化日下的权力“抢劫”。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作出的裁定,除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外,一律不准上诉。当事人对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裁定的原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是,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之规定。
二、权力抢劫的背后
配件公司破产财产的拍卖,始终是在暗箱操作下进行。2003年12月2日拍卖时,因清算组一成员的参加,制止了拍卖行与一竞买人的恶意串通行为。为搬掉清算组一成员,一竞买人用50万元向有关人员行贿,有关人员被买通后,为一竞买人出谋划策:
注:一竞买人的阴谋得逞后对配件公司员工说:“我为弄到这块地方,花了130多万元。”(一竞买人的买价也是86万元,与130多万元比多出50余万元,进行上下打点,买通了关系)
1、向市领导写材料陷害清算组一成员。在有关部门调查时先以“莫须有”的罪名将清算组一成员调离,然后策划“拍卖”。
2、为尽快卖给一竞买人,付中林在清算组全体人员不同意拍卖的情况下,个人与拍卖行签订了拍卖委托书,并私盖印章;马国富不让召开债权人大会讨论;不让进行资产评估;只让一竞买人参加竞买;法院一位领导又出具了《转让合同书》无效的裁定,因是个人行为无法盖法院印章,就在“裁定书”上签字注明有法律效力,并嘱咐:“仅供拍卖时用,对外保密”;清算组内有人提出这样做不妥时,马国富说:“别提这了卖掉再说”。
3、为压制债权人及清算组一成员不让上访控告他们,马国富与付中林公开表态,今后对上访人员不给办理退休、低保、失业等手续,并通过各种关系,压清算组一成员所在单位给清算组一成员行政记大过处分一次。
4、为补偿一竞买人对他们的贿赂,不让一竞买人交纳配件公司破产前,欠公司约10万元的房租等款项,这些款项若从一竞买人的卖价中扣除后、比协议转让给我们的价格少20多万元。
另外,还有我们不得知的黑幕不知道还有多少?
三、法院知错不改
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避免无休止的合同有效无效之争论,2004年9月20日,我们以诉讼方式要求法院暂停拍卖(附件13:诉状),调查合同是否违法,法院不立案。因转让合同书合法有效,不立案不仅能剥夺我们的诉讼权,还能再卖我们的财产。
2004年9月25日“拍卖”后,在舆论的压力下,法院办了所谓的立案手续,并让区法院审理,我们在找区法院时,一位领导对我们说:“中院都无法审理的案件推给区院更无法审理,你别交诉讼费,到时按撤讼处理,你往上找吧,案情是明摆着的。”
2006年我们到省高院投诉。接待法官李保甫看过材料后当场批示:限鹤壁市法院三个月内给解决问题。而法院顶住不办。
2008年我们又去省高院投诉,接待法官看完材料后说:“你的案件涉及法官违法,你到纪检组反映,只有先把违法行为查清了问题才能解决。”纪检组的法官看完材料后批示:“马国富‘一物两卖’有违法行为,建议鹤壁市法院纪委处理”。法院顶住不办。
为此,我们请河南电视台法治频道记者来鹤壁调查采访,但在采访时法院领导闭门不见,同时活动省高院给电视台打招呼,不让报道采访内容,不让案件的真实性公布于众。
为使案件早日进入审判程序,今年2月3日,我们将鹤壁拍卖行违法拍卖我们的财产诉讼到法院,诉状三个多月了仍不立案,我们心目中的天平——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却次次剥夺弱势公民的诉讼权,使我们很无奈,不知道该如何维权?
    

    1楼 2009-6-3 23:21:31
小老百姓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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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2009-5-26
怎么看不到回复了呢???     
    2楼 2009-6-20 22:01:57
小老百姓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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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2009-5-26
请大家给我支支招,谢谢了     
    3楼 2009-6-22 23:00:38
lurenj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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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2009-6-25
从案件看,公民尽管采取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但无法有效遏制法官的权力,正是法官滥用职权,才出现了“一物两卖”,形成公众对法院的不满,鹤壁领导尽快处理这一案是明智之举。     
    4楼 2009-6-25 15:08:14
游客
123.5.43.*
 
案件6年了,从情况看,在鹤壁一定沸沸沸扬扬了,市政府目前可能知道此案的现状。但没有硬起手纠正法院的错误,可能只听了法院的一面之词,没有了解到案件的全部,所以你们不管采取什么渠道要让领导了解,案件错在什么地方,该如何纠正。
    
    5楼 2009-7-5 20:23:45
游客
123.5.43.*
 
各级人大各检察机关有监督职能,你们可去反映诉求。     
    6楼 2009-7-5 20:25:20
游客
123.13.3.*
 
只有上北京  下面的官这么猖狂  都是乌鸦黑黑黑     
    7楼 2009-7-6 15:21:08
游客
123.5.46.*
 
案情清楚,定了案的事又翻过来,主要是金钱的作用。     
    8楼 2009-7-10 10:32:04
游客
125.45.57.*
 
看了光天化日下的权利抢劫,真是令人气愤,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马国富执法违法,清算组组长付中林他们一定是互相勾结,受贿第二家购买人的钱财,所以违法也要卖给他,造成了一物两卖的后果,不但是你的利益受到损害,同时职工的利益也受到了损害,这个案件应该引起鹤壁市领导和法院的高度重视,对马国富,付中林要严肃处理,还法律以公道,还受害者以公道,不然就到北京去告他们,------我们在关注着,等待消息,望你能及时发布情况。我们支持你,看中国还有没有王法-----     
    9楼 2009-7-14 22:33:46
游客
123.5.40.*
 
谢谢大家支招     
    10楼 2009-8-3 23: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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