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本报记者 周昌和)前日,深圳华强北远望数码商城保安被指抓住女小偷,带到办公室强迫该女拉下衣服,裸露胸部让大家观看并拍摄。这段1分26秒的视频曝光后,远望数码商城市场管理公司的总经理说,将调查涉事保安,并进行严肃处理。 保安逼女小偷露胸 不过,这位负责人说,是否存在调戏还有待调查,他初步了解到,保安让女子露胸是察看内中有否赃物。在视频中曾出现的一位在场者说:“当时出于好奇,男人嘛,谁不会?”目前,警方已经介入作相关调查。 [负责人]女小偷曾跪下求饶 昨天下午,远望数码商城一如平日人头攒动,不少商户拿着本报的相关报道,在大声讨论保安让女子露胸的事情。商城市场管理公司总经理陈光华在早上上班路上接到电话才得知此事,他到公司后,立即召集相关负责人开会,并进行调查。 “这是我们抓到的一个女小偷。”陈光华说,他此前并不知情,上午通过初步调查得知,当时商户和保安在商城里一起抓住这个女子,随后带到协管部办公室。“小偷交出4台手机,但商户说不止这个数,就让小偷掏一下身上还有没有。”陈光华说,女小偷胸里也可能藏有手机。陈表示,当时很多人在场,其中包括两名被偷东西的商户。 在商城市场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办公室,一名自称在现场的周姓商户讲述了5月24日当时的情形。周先生说,他的摊位在三楼中间部位,平时也是商城保安防范小偷的重点位置,24日那天保安发现了一名女子把手机装到兜里就喊有小偷,大家合伙把女小偷抓住。周先生和保安一起把女小偷送到协管部办公室。 “女的当场跪下,说不要打她,不要送她去派出所,她什么都愿意交代。”周先生说,女小偷表示自己前几天刚从派出所出来,并从包里掏出从商城偷的4个手机。周先生说,自己丢了一个手机,其余的商户还有丢手机的。 曾在视频中出现的一个男子也被带到商城副总经理办公室。视频中,这名男子曾动手拿皮带抽女小偷屁股,并催促她拉下衣服。商城介绍该男子是商户,他见到记者时表示,自己不知道谁让女小偷拉下衣服露胸,也不知道谁拍摄。说到拍摄时,他咬牙骂哪个混蛋拍了自己。“当时看到那个女的胸部一个大,一个小,很好奇。”这个男子脸色铁青地说,那种情况下,是男人都会想看一下里边。 远望数码商城市场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孙永红说,他们没有女保安,女小偷的行为也不检点,穿着很暴露。商城的负责人都说,当时在场的有很多人,但只给记者看到两名自称在场的商户。总经理说,他联系不上相关保安。 [商户]对小偷恨之入骨 商户周先生说自己现在整天在柜台外边转,监视有无小偷,摊位给别人照看。他说上个月一月间,自己丢了二十余部手机,一次手机刚进货,5个一扎放在柜台上,一转身就被人拿走了。 远望数码商城的商户们说,防小偷很头疼,柜台前人多,而小偷又经常团伙作案,如果找不到赃物,没人会承认自己是小偷。“人赃俱获的只有百分之一。”陈光华说,丢东西的特别多,商户们常有抱怨,大家对小偷非常痛恨,有些小偷一进来就被保安盯上了,跟踪等其下手时候再抓。 一些商户则称,有的小偷他们都认识了,这些人上次来偷东西转移了赃物或是没有被逮到足够证据,下一次来了,商户虽然恨之入骨,但也只能通知一下保安注意盯梢。所以,一有小偷被抓住,商城里商户们都很激动,通常大群人围上来,甚至有激动想动手打人的。 陈光华说,5月24日女小偷被抓时,有录像监控证据,该女子也承认;没有转交给派出所是因为涉案金额比较小,商城自己处理一下让小偷交出赃物就放走了,在场保安也没有上报。 ■对话 规定不能打人,但情理上难说 记者:抓到小偷为什么不送去派出所? 陈光华:平时,我们涉及到金额大的案子才送去派出所,小的一般自己处理,带回办公室批评教育一下。小偷的社会危害性很大,但派出所处理力度不够。送去派出所往往很快就被放出来,下次还来商城偷;但我们带到办公室警告,认识人了,他(小偷)下次就真的不来了。批评教育的效果不错。 记者:为什么要打小偷? 陈光华:公司有规定,不管怎样不能打人,法理上不能打,但情理上很难说。小偷偷了一次又一次,大家都很恼火。有时候,在商城里抓到小偷,商户涌上来群情激奋,我们保安还要花力气保护小偷不被商户打。 记者:为什么要让女小偷露胸并拍摄? 陈光华:当时在场那么多人,还有商户在场,主要是看她身上还有没有赃物。也没有让她脱光衣服,就是看看里边有没有。现场人多混乱,到目前为止,我还不知道为什么要拍下来,看情况应该是我们的人拍下来的,但是为什么又流到你们手里,这个人对公司别有用心。 ■相关链接 1999年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 第十九条保安员履行下列职责:(一)保护服务单位的财产安全、维护服务场所的正常秩序;(二)保护服务区域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或者灾害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三)把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扭送公安机关或者保卫组织;(四)做好服务区域内的防火、防盗、防爆炸、防治安灾害事故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条保安员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二)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三)罚款或没收财物;(四)扣押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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