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6月5日电(记者方列)自己的儿子为了救人献出了生命,而被救者的父母却矢口否认孩子被救的事实。见义勇为者父母无奈之下将被救者父母告上法庭。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日前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子。法院判决:由被告刘世文、黎绍书补偿原告刘世才、罗荣仙115363.5元。 刘世才、罗荣仙夫妇和刘世文、黎绍书夫妇的老家都在云南省镇雄县盐源乡蓼叶村,双方都在永康谋生多年。2007年8月21日下午3时35分,两被告的儿子刘承稳、刘承鹏与原告的儿子刘灏、刘鸣一起到永康江水攻山附近去捉鱼,因不熟悉水域情况,刘承稳失足掉进深水区。刘灏发现后,不顾个人安危挺身救人。好不容易把刘承稳救上来,自己却因体力不支沉入水底,献出了年轻的生命。 事后刘灏被永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授予“见义勇为”称号。时隔三个月,救人者父母却将被救者父母告上了法庭。他们诉称:孩子离世后,被救者父母却表现得十分冷漠,只支付了打捞遗体和遗体火化的费用共2000元。去年11月,刘世才夫妇找到被救者父母,希望对方再补偿一点,遭到对方拒绝。对方还矢口否认孩子救人。 在法庭上,刘承稳和刘承鹏均否认刘灏救人。据兄弟俩说,刘灏是自己淹死的。而刘世才的二儿子刘鸣的说法与刘承稳、刘承鹏兄弟俩相反。他说亲眼所见哥哥是为了救刘承稳而死。 经庭审举证、质证,原、被告双方对刘灏溺死之前是否有救人的行为存在争议。原告当庭提供了永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询问笔录、见义勇为先进事迹表彰决定的文件、派出所的处警经过等证明材料,多名证人当庭为他们作证,证明刘灏是为救人而死亡。 永康法院根据这些证据,对刘灏溺死之前存在救人的行为予以认定,对被告方的辩解不予采信。故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刘世文、黎绍书补偿原告刘世才、罗荣仙因儿子刘灏救人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30727元中的50%,即11536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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