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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做出的关闭拆除决定是一种行政处罚吗,如果被关闭或拆除的企业不履行决定,政府有权强制拆除吗?还是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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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2009-6-12 15: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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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城乡规划局执法犯法 、行政乱作为.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堪称是中国“最牛”的规划局 土地、建筑证件齐全,却被认定违法建筑,还要强制拆除!一场发生在新乡市规划局的法律闹剧 新乡市要进行商业性的开发建设,需要征用我的土地和房屋拆迁。我的土地和房屋是1998年征用了原新乡市郊区平原乡刘庄营村3.88亩地,于98年10月15日在原新乡市郊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办理了《建筑许可证》建筑面积为2087平方米,搞了一个个体工业机械加工厂,2001年5月21日在新乡市城市土地管理二所用原来的《土地证》更换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交纳了40年的有偿使用费用及其它费用。 我的土地、建筑等证件齐全,符合法律规定。但是,新乡市城乡规划局却滥用法律,规划局的副局长汪晓,法制科科长王修文,在没有履行任何法律程序(行政裁决书、处罚决定书),未和我进行任何沟通的情况下,在我的房屋上张贴了新规违拆(2009)第13号限期拆除公告,说我的建筑是违法建筑!要在七日内强制拆除!市规划局的副局长汪晓并表态说将随时随地不定时间对我的合法建筑给予强制拆除。 《城乡规划法》是2007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而我的房屋早在1998年前就建成,事隔二十年多,规划局却用新颁的城乡规划法为执法依据,显然违背了立法法及行政处罚法关于适用法律的规定,根据法不溯及即往的原则,我的房屋是在新法施行以前建成的。所以,新乡市规划局的执法依据错误,是滥用法律、执法犯法!!是行政乱作为,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新乡市规划局在明明知道我的房屋已经不再适用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却仍然继续套用该法来处理我的房屋,作为政府的职能执法部门,不知道是玩弄法律还是故意误导媒体和公众!实在是令人费解! 在此情况下,我只好将我的冤情诉诸于互联网,希望有更多的人了解真相,希望有正义感的人予以支持,希望各级党政领导人能给予关注。因为我明白,互联网可以刺破腐败的魔掌,套用安徽省纪委书记的一句话就是:“互联网离党中央最近,离中南海最近”。我相信在了解事情经过后,新乡市的党委政府会在公正、合法的原则下,给我的合法建筑予以合理的赔偿,会秉公处理此事,给我主持公道!我更相信我们的党是公正的,我们的政府是无私的,中国还是共产党的中国,共产党是一定会为民做主的。 详细情况请打开下面的链接: http://bbs.dahe.cn/bbs/viewthread.php?tid=1469773&extra=&page=1 新乡市民:刘晓敏 联系电话:0373-3038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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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2009-11-13 18:38: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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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城乡规划局执法犯法 、行政乱作为.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堪称是中国“最牛”的规划局 土地、建筑证件齐全,却被认定违法建筑,还要强制拆除!一场发生在新乡市规划局的法律闹剧 新乡市要进行商业性的开发建设,需要征用我的土地和房屋拆迁。我的土地和房屋是1998年征用了原新乡市郊区平原乡刘庄营村3.88亩地,于98年10月15日在原新乡市郊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办理了《建筑许可证》建筑面积为2087平方米,搞了一个个体工业机械加工厂,2001年5月21日在新乡市城市土地管理二所用原来的《土地证》更换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交纳了40年的有偿使用费用及其它费用。 我的土地、建筑等证件齐全,符合法律规定。但是,新乡市城乡规划局却滥用法律,规划局的副局长汪晓,法制科科长王修文,在没有履行任何法律程序(行政裁决书、处罚决定书),未和我进行任何沟通的情况下,在我的房屋上张贴了新规违拆(2009)第13号限期拆除公告,说我的建筑是违法建筑!要在七日内强制拆除!市规划局的副局长汪晓并表态说将随时随地不定时间对我的合法建筑给予强制拆除。 《城乡规划法》是2007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而我的房屋早在1998年前就建成,事隔二十年多,规划局却用新颁的城乡规划法为执法依据,显然违背了立法法及行政处罚法关于适用法律的规定,根据法不溯及即往的原则,我的房屋是在新法施行以前建成的。所以,新乡市规划局的执法依据错误,是滥用法律、执法犯法!!是行政乱作为,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新乡市规划局在明明知道我的房屋已经不再适用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却仍然继续套用该法来处理我的房屋,作为政府的职能执法部门,不知道是玩弄法律还是故意误导媒体和公众!实在是令人费解! 在此情况下,我只好将我的冤情诉诸于互联网,希望有更多的人了解真相,希望有正义感的人予以支持,希望各级党政领导人能给予关注。因为我明白,互联网可以刺破腐败的魔掌,套用安徽省纪委书记的一句话就是:“互联网离党中央最近,离中南海最近”。我相信在了解事情经过后,新乡市的党委政府会在公正、合法的原则下,给我的合法建筑予以合理的赔偿,会秉公处理此事,给我主持公道!我更相信我们的党是公正的,我们的政府是无私的,中国还是共产党的中国,共产党是一定会为民做主的。 详细情况请打开下面的链接: http://bbs.dahe.cn/bbs/viewthread.php?tid=1469773&extra=&page=1 新乡市民:刘晓敏 联系电话:0373-3038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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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2009-11-13 18:38: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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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新乡市城乡规划局的离奇事情 新乡市城乡规划局在对新乡市民刘翠梅的房屋做出错误的处理公告后,由于人民网、大河网、法律工作者、新闻界朋友和广大网友的鼎力相助, 及时制止了新乡市城乡规划局的错误行为。 规划局副局长汪晓、法制科科长王秀文的官僚作风和作为规划局法制科长竟然违背法律的常规(法不溯及) 来处理刘翠梅房屋的做法,被全国各大网站纷纷转载,新乡市城乡规划局也成了全国最牛的规划局和法制科长!由此可以想到在法制日益健全的今天,新乡市城乡规划局是如何来处理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了。 由于各方面的高度关注和上级领导的批示,新乡市城乡规划局的规划局汪副局长和法制科的王科长已经退出,不再处理该事件 。然而,新乡市城乡规划局的的局长助理、规划监察支队长朱云献和规划监察大队长杨卫平又走马上任, 来调查处理刘翠梅房屋的事情。不知道新乡市城乡规划局是怎么考虑到,既然汪副局长和法制科的王科长已经退出,不再处理该事件,难道朱助理和杨大队长还有比汪副局长和王科长更高的“妙招”“高招”吗? 他们能否公平、合理、实事求是来处理好刘翠梅的房屋问题?广大网民将信将疑!如果朱助理和杨大队长实事求是的调查,公平、公正、合理的来处理此事,广大网民将欢迎,若还和原来一样,那么朱助理和杨大队长的结果也就不言自明了!广大网民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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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2010-3-27 11:25: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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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新乡市城乡规划局的离奇事情 新乡市城乡规划局在对新乡市民刘翠梅的房屋做出错误的处理公告后,由于人民网、大河网、法律工作者、新闻界朋友和广大网友的鼎力相助, 及时制止了新乡市城乡规划局的错误行为。 规划局副局长汪晓、法制科科长王秀文的官僚作风和作为规划局法制科长竟然违背法律的常规(法不溯及) 来处理刘翠梅房屋的做法,被全国各大网站纷纷转载,新乡市城乡规划局也成了全国最牛的规划局和法制科长!由此可以想到在法制日益健全的今天,新乡市城乡规划局是如何来处理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了。 由于各方面的高度关注和上级领导的批示,新乡市城乡规划局的规划局汪副局长和法制科的王科长已经退出,不再处理该事件 。然而,新乡市城乡规划局的的局长助理、规划监察支队长朱云献和规划监察大队长杨卫平又走马上任, 来调查处理刘翠梅房屋的事情。不知道新乡市城乡规划局是怎么考虑到,既然汪副局长和法制科的王科长已经退出,不再处理该事件,难道朱助理和杨大队长还有比汪副局长和王科长更高的“妙招”“高招”吗? 他们能否公平、合理、实事求是来处理好刘翠梅的房屋问题?广大网民将信将疑!如果朱助理和杨大队长实事求是的调查,公平、公正、合理的来处理此事,广大网民将欢迎,若还和原来一样,那么朱助理和杨大队长的结果也就不言自明了!广大网民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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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2010-3-27 11:2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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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新乡市城乡规划局的离奇事情 新乡市城乡规划局在对新乡市民刘翠梅的房屋做出错误的处理公告后,由于人民网、大河网、法律工作者、新闻界朋友和广大网友的鼎力相助, 及时制止了新乡市城乡规划局的错误行为。 规划局副局长汪晓、法制科科长王秀文的官僚作风和作为规划局法制科长竟然违背法律的常规(法不溯及) 来处理刘翠梅房屋的做法,被全国各大网站纷纷转载,新乡市城乡规划局也成了全国最牛的规划局和法制科长!由此可以想到在法制日益健全的今天,新乡市城乡规划局是如何来处理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了。 由于各方面的高度关注和上级领导的批示,新乡市城乡规划局的规划局汪副局长和法制科的王科长已经退出,不再处理该事件 。然而,新乡市城乡规划局的的局长助理、规划监察支队长朱云献和规划监察大队长杨卫平又走马上任, 来调查处理刘翠梅房屋的事情。不知道新乡市城乡规划局是怎么考虑到,既然汪副局长和法制科的王科长已经退出,不再处理该事件,难道朱助理和杨大队长还有比汪副局长和王科长更高的“妙招”“高招”吗? 他们能否公平、合理、实事求是来处理好刘翠梅的房屋问题?广大网民将信将疑!如果朱助理和杨大队长实事求是的调查,公平、公正、合理的来处理此事,广大网民将欢迎,若还和原来一样,那么朱助理和杨大队长的结果也就不言自明了!广大网民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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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2010-3-27 11:2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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