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6月6日电(记者刘丹)因电视选秀而一举成名的艺人张杰,先后参加了上海东方卫视“我型我秀”和湖南卫视“快乐男声”的选秀节目并与有关公司分别签约,引发了一起备受关注的演艺合同纠纷案。6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上腾公司与张杰于2004年9月1日签订的《上海上腾娱乐 有限公司推广艺人演艺代理协议书》合法有效,判处张杰赔偿上腾公司损失人民币50万元。 张杰系2004年上海东方卫视“我型我秀”选秀冠军。2004年9月1日,张杰与上腾公司签订了《上海上腾娱乐有限公司推广艺人演艺代理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张杰授权上腾公司为全球独家代理人,负责安排其所有娱乐演出。协议书还规定,未经上腾公司许可,张杰不得私下参加各类商业性或非商业性活动,也不得与其他公司、机构或个人签订经纪合同或其他形式的合作合同。协议有效期为2004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 2007年4月14日,张杰报名参加了湖南卫视“快乐男声”选秀活动,并于2007年4月19日向上腾公司提出要求解除代理协议,并于2007年5月4日与天娱传媒公司签订了演艺经纪合同。 上腾公司称:张杰的行为违反了协议规定,给公司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要求法院判令确认双方签订的《推广艺人演艺代理协议书》有效;确认张杰报名参加2007“快乐男声”的行为构成违约;并要求法院判令张杰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2.6万余元。 张杰的委托律师辩称,由于上腾公司内部发生人员变动,张杰为自己的演艺发展考虑,多次与上腾公司说要去北京发展,要求解除与上腾公司的协议,上腾公司也曾口头表示可以解除合同,张杰到北京后也发函致上腾公司提出解除协议。此外,张杰与上腾公司签约之初,公司尚未获得营业性演出的许可证书,双方之间的协议应属无效协议,张杰对此不受该协议的约束。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杰辩称上腾公司未获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书,却未提供证据证实。张杰擅自参加2007“快乐男声”活动,还在与上腾公司协议尚未解除的前提下,与天娱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了演艺经纪合同,构成了违约责任。 法院还认为,张杰私自参加商业性或非商业性的活动,上腾公司有权单方面没收张杰所获得的全部收入,并有权向张杰予以索赔。张杰离开了上腾公司后,参加了多次全国巡回演出,应视为上腾公司的损失。虽上腾公司无法提供张杰确切的获利数额,法院综合张杰参与全国巡回演出的次数等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人民币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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