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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10•11”案一审宣判 齐新因故意伤害被判无期  浏览:12677 回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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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28.214.*
 
  法制网哈尔滨6月12日电 记者郭毅 哈尔滨“10·11”案今日一审宣判:被告人齐新、刘力男、杨森因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二年和有期徒刑三年。

  2008年10月11日晚,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84号的糖果酒吧门前发生了一起恶性伤害致死案件,哈市6名警察涉嫌将林松岭致死,案件引起全国关注。

  2009年3月24日、25日,“10·11”案件分刑事、刑事附带民事两部分进行审理。3月24日,法庭先行审理被告人齐新、刘力男、杨森故意伤害一案的刑事部分;随后,法庭对该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鑫宇、王金刚向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森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依法公开审理。3月25日,不公开审理原告人林吉利、鹿庆红等三人向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齐新、刘力男、李鑫宇、王金刚、栾奡、李峰、哈尔滨市南岗区糖果盒咖啡厅(糖果酒吧)经营者金梅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当庭撤销了对李鑫宇、王金刚、栾奡、李峰四人的民事诉讼请求。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齐新(捕前系哈尔滨铁路公安局直属公安处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刘力男(捕前系哈尔滨铁路公安局信息指挥中心民警),被害人李鑫宇(哈尔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王金刚(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民警)等人与被告人杨森(与被害人林松岭系大学同学)、被害人林松岭等人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糖果酒吧门前,因杨森认为李鑫宇驾车速度过快表示不满,双方发生口角。冲突中,杨森首先动手殴打李鑫宇、王金刚致二人轻伤,又与林松岭殴打齐新,致齐新轻微伤。林松岭逃离时,齐新、刘力男追赶,并对摔倒在地的林松岭拳打脚踢,造成林松岭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齐新、刘力男、杨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齐新、刘力男共同伤害致死林松岭,均系主犯,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鉴于齐新、刘力男是在杨森首先殴打他人并致二人受伤,齐新本人又被杨森、林松岭殴打致伤后实施伤害林松岭的行为,应酌情从轻处罚。刘力男案发后向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杨森首先殴打齐新等人,对本案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据此,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齐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刘力男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二人共同赔偿被害人林松岭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34534元。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杨森有期徒刑三年,赔偿受害人李鑫宇、王金刚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7245.11元。
    

    1楼 2009-6-13 18: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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