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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六家单位出台措施 缓解律师“会见难”问题  浏览:14989 回复:10  
游客
202.102.251.*
 
  新律师法实施后,律师在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时仍会遭到拒绝,“会见难”的问题一如既往地困扰着律师们。针对这一问题,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局、公安局等六家单位联合制定了《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以“过渡措施”化解目前律师会见难的尴尬局面。

    该
规定明确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预审部门应设置律师接待室,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办案机关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48小时内开具《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由律师接待室尽快通知律师并安排律师会见。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律师除了向看守所提供“三证”外,还要出示检察机关提供的起诉意见书复印件。在审判阶段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律师除了向看守所提供“三证”外,还要出示检察机关出具的起诉书副本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与律师法有一定的差距,但是作为过渡措施,这部规定明确了律师会见的具体程序,具有推动作用,有一定的进步。”许兰亭律师说,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有冲突,如果刑事诉讼法作出修订,两部法律达到一致,过渡措施就会结束,而全部按照律师法的规定执行。

    “新规定缓解了律师会见难的问题。”许律师说,以前,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要等着有关部门的批准,一等就是很长一段时间,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难以得到保证,律师的工作也会受到影响。该规定做出的“48小时”的具体时间规定,保证了律师会见的时间,律师不用为了见到当事人一面而只能一味地处于等待之中了。“一旦这样时间规定能够得到落实,对所有律师来说,都是可喜的变化。”有律师如是说。

    此外,新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不被监听,但《刑事诉讼法》则规定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成为明显冲突。该规定中原则性地规定律师会见“不被干扰、不被监听”,但对危害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涉黑涉恶、案情敏感复杂等类案件,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不被监听意味着有关部门不能设置监听设施,侦查人员可以观看律师会见嫌犯、被告人的情况,但不应该旁听他们的谈话。”许律师说。
    

    1楼 2008-6-10 8:38:08
游客
119.120.94.*
 
    
    2楼 2009-5-21 20:30:56
游客
221.11.57.*
 
广州白云二大队交警打人栽赃

7月26日凌晨四点多,我的两个好朋友从北京路经白云大道,开车回黄石花园附近。
当他们行驶至白云大道(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前)正准备向西进入黄石东路时,发现黄石东路东向西车道被封闭。
从白云大道不走黄石东路是很难到达黄石花园小区的,他们看到前面的车都逆行进入黄石东路西向东车道,就随大流跟着前面的车前行。通常情况下,如果道路一个方向的车道封闭,是可以借道对面的车道逆行通过的。
就在他们进入黄石东路不久,遇上交警冯某。冯某说我朋友逆行了,罚款。我朋友认为:黄石东路是主干道,封闭车道没有提前告知,也没有行车指引,使得所有从白云大道西行到白云交警二大队一带的车辆都必须在黄石东路逆向行驶。请问,我不逆行如何回家?
我朋友与冯某论理,被冯臭骂一顿。冯见我朋友开的是外地牌的小车,就骂他乡下仔进城,是不是想找死。
朋友见冯某态度极差,对他们进行了人格污辱,要投诉他。他们两个都是刚刚走上社会的小青年,还没见识过人民警察的利害,他们请冯某出示工作证。
冯某没想到竟然有人会要他出示证件,他不理朋友要求他出示工作证的要求,急忙开车离去。朋友对我说,估计他要么是无证上岗,要么就根本不是警察,是个冒牌货。
冯某开车离去后,朋友虽然不知道如何回家,但还是不敢再逆行,调头向东驶去。
前行不远,他们遇上堵车停了下来。也该朋友倒霉了,他们见冯某的车正好停在前面不远,朋友还想确认一下冯毅强的身份。可能是从小看太多黑猫警长的故事了,天真的朋友,竟然有打假的念头。
当朋友上前轻轻地敲一敲冯某的的车窗,示意他开窗时,冯某暴跳如雷,他没想到老百姓竟然也敢来监督他,平时只有他查别人,哪有别人查他的。这时他突然用力推开车门,在我朋友完全没有防备的情况下对他进行突然袭击,我朋友被冯某的的车门撞到一边。还没等我朋友站稳,冯某及同车的另一人就跳下车来,两人紧紧扭住朋友的双手,卡着他的脖子将他按倒在地。冯某及同伙对我朋友不仅进行了身体的伤害,还对他人格进行了污辱。
我十分惊讶做为人民警察的冯某怎么能如此对待人民群众。
就这样,一个单纯的小青年,因为一个天真的想法,被冯某及同伙打骂。此时冯某的表现简直就是土匪强盗!
朋友被打后,求助110的。他们很天真地认为,警察是不会打人的,打人的肯定是坏人。110是抓坏人的。
报警后,他们怕冯某在110来到前逃跑,把车开到冯某的车前面停下。
很快110民警来了。冯某却对110民警说他正在处理交通事故。朋友觉得很奇怪,哪里出了交通事故?这时冯某出了露出了狰狞的面目,说我朋友开车撞他。
天啊,冯某怎么敢如此大胆,假造交通事故陷害和他有过争执的人呢。要知道,开车撞交警可是刑事罪,看来冯某是要加害他们了。
这时朋友并没不知道事情的严重性,他们不知道,做为执法者的冯某,有非常优越的栽赃陷害条件,他临时想出的这一损招可以将他们置于死地,让他们一辈子不得翻身。
朋友当时想法很简单,反正我没开车撞你,你说我撞你也没用,他们以为客观事实是谁都改变不了的。但事实证明,我朋友又错了。
朋友告诉我,当时他们觉得冯某的说法太可笑了。他们对冯某说:我们没有开车撞你。你又不是钢铁练成的,如果你被车撞了,肯定有伤痕,衣服上也会有痕迹,请问,伤哪了?请去医院验伤。
朋友怕冯某自残,用苦肉计来栽赃陷害。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他们打120电话叫来了救护车,要求冯某上车去医院验伤。冯拒绝。
我们在生活中如果不小心碰到哪都会青一块紫一块的,人如果被车撞了,肯定会受伤并有伤痕的。这是普通常识。
冯某不去验伤,也不敢验伤。因为他知道,处理交通事故的人是他的同事,他不是老百姓,不用受伤也可以说被车撞了。只要他上下嘴唇一碰,什么都是证据。
朋友告诉我,当时他的车身表面有很多灰尘,如果真的撞了冯某,从车身表面或冯某的衣服上是很容易看出痕迹。他们也认真查看过,没有任何痕迹能说明冯某的身体与车身有过直接的接触。汽车撞人,人的身体或衣服以及车身表面一定会有撞或被撞等痕迹的。
一切证据表明,冯某报的是假案。
真不知当时被冯某叫来处理交通事故的民警陈某和刘某是如何轻信冯的谎言,帮助冯某把一个不存在的交通事故合法地变为“真”的交通事故。估计他们是碍于同事的情面不敢揭穿冯某的谎言。
冯某在执勤中利用职务之便报假案,这是什么性质的问题?这是执法犯法。在冯某的内心深处,老百姓不过是一块随他揉捏的小面团,他想怎么捏就怎么捏就怎么捏,想你扁你就不能圆。
从事情的发生发展过程来看,我朋友是有一定的的责任,他们年轻气盛世,不知天高地厚,还不知老百姓见到警察得老老实实,不许乱说乱动的简单道理。
但做为执法者的冯某表现又如何,我看他比我朋友还差,他应负什么责任,他心理最清楚。
朋友将车停在他的车前面是有原因的,他们并不是要妨碍他的执行职务,而是想冯某满足他们的一个小小的要求,想验明冯某的身份。如果冯某当时有证件,为什么不敢出示,为什么要为难小青年,难道人民警察可以拒绝人民群众的监督吗?
最后冯某以“开车撞警察”和妨碍公务的罪名告我朋友,将当时开车的朋友行政拘留。
“开车撞警察”的罪名是捏造的,估计公安机关没有接受。否则朋友就不是拘留了,而是要被判刑。
如果不管什么原因,只要把车停在警车前面,只要和警察有不同意见发生争执就是妨碍公务,我们无话可说。
朋友的过错,朋友己承担责任。
冯某的过错,当然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冯某在执勤中捏造事实报假案,打人骂人,他理应承担他自己因该承担的责任。
我相信,人间自有公理在,冯某逍遥法外的日子不长了。

由于我朋友还没出来,就暂时不公开冯某的单位和姓名和警号。
这件事没完,现在才开始。
待续。


    

    3楼 2009-8-28 15:5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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