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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头猪引发车祸 高速公路奇案引起各方争议  浏览:13824 回复:1  
游客
125.40.41.*
 
这是一场由高速公路上的一头猪引发的车祸:车仰人翻,一死一伤,死者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而保险公司认为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未尽到管理维护的职责,将其推上被告席。日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三次开庭审理了这起官司。此案由于自身的特殊性,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一头猪造成车祸一死一伤

    事情源于高速公路上的一头猪:2007年5月18日20时20分,黄征宇驾驶桑塔纳牌轿车,在第二车道内由西向东行驶至沪宁高速公路152.4Km处,撞到路中的猪后方向失控,车的左前部撞到路左护栏,车头向南横停在行车道上,致黄征宇左腿受伤,高速公路护栏损坏;同向后方嵇宏亮驾驶的苏州新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苏E01295号佳美牌轿车在第二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上述事故发生路段,车前撞到路中的猪后又撞到苏E86221车的右后部,以及撤离至行车道上的苏E86221车乘车人潘惠清,造成潘惠清受伤死亡。

  保险公司赔了66万

    常州市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分析认定:黄征宇、嵇宏亮、潘惠清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纯属交通意外,当事人均不承担事故责任。调解决定,由嵇宏亮与苏E01295号承担潘惠清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死亡赔偿费、丧葬费、精神赔偿费等合计66万元。由于苏E01295号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虎丘支公司(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2007年6月20日,潘惠清的亲属获得保险公司66万元赔偿款。

    保险公司将宁沪公司告上法庭

    赔偿完了,却风波再起。保险公司觉得自己赔得冤。2008年1月28日,保险公司将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沪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与宁沪公司之间构成道路服务合同关系,根据《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的规定,宁沪公司有及时排除障碍、确保公路安全、畅通的义务。由于在全封闭的高速公路上出现猪后,宁沪公司没有及时清障,导致事故发生。宁沪公司对新润公司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宁沪公司赔偿保险公司保险赔款647740元。

    宁沪公司则更觉得委屈。庭上,他们辩称,作为管理者对道路的巡查是及时的,事故发生地点及附近也未发现有防护栏破损的情况,在事故现场出现的猪应是从高速公路运输车辆跌落、散落进入的,对这样的事实,被告只能尽最大努力去避免,不能做到每分每秒发现清除。被告认为,车辆在高速公路发生事故的,驾驶人应开启车辆警示灯等,根据事故认定书可以看出驾驶员未及时转移,死者的职业是驾驶员,死者对在高速上未能及时转移也应承担一定责任,不能全部归责于被告管理不当。退一步说,即使宁沪公司应当承担责任也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谁之责引发学界争论

    高速公路上的这头猪引发的车祸和纠纷,到底该谁担责?今年2月28日、3月7日和5月29日三次开庭,尽管尚未判决,但在学界引发争论。认为宁沪公司该担责的观点认为:作为被告,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只要收取车辆通行费,那么与交费人的合同关系就成立。既然合同关系成立,那么管理部门就要有效保障交费人车辆的顺利通行和生命财产的安全。认为宁沪公司无责的观点则提出:引起车祸的猪到底是什么车上抛下的?真正的被告应该是肇事者,原告是将肇事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转嫁到国家头上,这对维护国家公路路权是不利的。此外,高速公路上巡查人员再多、次数再密、巡查设备再先进,也总存在一个“间隙”,在巡查间隙出现障碍物并导致事故发生,管理处是无法预见的,也是无法及时排除的。孰是孰非,还要等待法律判决。
    

    1楼 2008-6-18 8:3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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