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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内乡一青年农民工因一条短信坐牢百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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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一青年农民工因一条短信坐牢百日 我叫刘洪党,家住河南省、内乡县,师岗镇、张集村、刘河组。现年40岁,身份证号是:412926196911202075 。学历极低,仅在我村读过一年的初中,时时代代务农,我均未犯罪前科。也没有做过对不起天地良心的事,自认为是一个良民,仅因我在首都北京回龙观区,绿京华公司打工时,给我内乡检察院工作人员杨震宇发了一条短信,我坐牢96天。现在仍在取保候审,现我是背着黑锅原工作也丢了(因我县公安去抓我时,说我是抢劫犯,我也了解到当时他要是说我是因一条短信,人家是不让他们抓我的,去抓我的人是我县刑警队长余俊彪和副队长唐道鹏两位警官),我现在打工没人敢要,周围群众总是用一种异样的目光看着我,生活在一种极度的恐慌之中,常从恶梦中惊醒。一家人生活实在没法过,我曾向上级写过信,也亲自去找过上级,推来推去,如你找检察院,检察院说是不怪他们,怪公安公诉到我们检察院,公安局说那是他们检察院批捕的,不怪我们。始终冤案得不到解决,无奈今天在这网上发个贴子,想求大哥、大姐、叔叔、阿姨、比我再大的我叫你大爷,懂法律的我先向你敬礼,能帮我个忙看看我这够不够公诉批捕和公安拘留,要是够判刑你们也说说,我犯了法我认真服法,如觉我是有冤,你们也说说,等于给我帮忙了,我终生不忘你大恩大德,我记着你的大名,当神我供奉你,因我不打工我的日子没法过。这事我听说我县县委书记亲自问过,听说是阻力过大(这句是听说,不能为证),我要想让大家帮助我,我一定说实话,因法律是重实事的,到最后是假的,最低等于我没说。详细情况是这样的: 家住河南省,内乡县湍东镇防疫站的站长王海军同志(系我表姐夫)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以莫须有罪名,被内乡检查院反贪局工作人员杨振宇审察,这位国家执法人员采取刑讯逼供,致使王海军送到医院抢救才得以保全性命,在此其间,杨振宇向王海军之妻付彩阁索要3000元,其妻一:是觉得丈夫没有犯罪。二:是觉得杨是利用手中权利在诈取民财,属于诈骗行为,就没给杨振宇一分钱,后杨又唆使,工商部门的关系到符瑞阁(系符彩阁的妹)家经营的门店罚款500元。现在此案几年了审不审去,没完没了,还没有结案 由于杨振宇的一惯行为和这次刑讯逼供致使当事人王海军送致医院抢救引起了众人的奋奋不平,为了让更多的人知道,也为了让这位所为的法官尝尝胡作非为的味道,且在此期间我们找许多机关,正义得不到伸张,人冤压在案。在无奈的情况下,于2007年将至,由符子耀让我(刘洪党)帮买了花圈,且当时刘红党并不知道买花圈做什么用(是真的不知道呀!是事情出了后我才知道的),符子耀夜间放到杨振宇家门口,泼了大粪,后刘红党又在北京向杨震宇发了带有恐吓的短息,事后,杨向内乡县公安局报了案,内乡县公安局刑警队受理此案后,内乡公安局于2007年6月24日到北京将正在打工的刘红党押回内乡刑事拘留,2007年6月25日,内乡公安局刑警将付彩阁拘留,2007年7月10日,内乡检查院将刘红党、付彩阁,违法批捕。罪名是“诽谤罪”(付后拘留证和逮捕证均有图片为证) 后由于我的程度有限,我也查了有关法律条文,按刑法246条;明文规定,“告诉才处理”的刑事自诉案呀,那就说是杨应到法院立案后才处理的案。怎么我内乡公安那样负责抓起我来,这公安是不是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家的地,我是给杨私人发的短信,又怎能能按“严重危害社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案处理。刑事诉讼第170条第一项,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刑事自诉案,故意作为诉讼法170条第二项规定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办理,才所应有法院受理管辖的自诉案,故意当作公诉案进得管辖。也就是说我无论从法律的那一条上说都不构成犯罪呀!也仅是看到王海军被打后送到医院抢救,心中不平给逼供这人发一条短信(我承认我当时也有小愤青的感觉,也是年轻充动,有路见不平一声吼的感觉)就能让我定这样大的罪,我后我还想到北京打工可是我内乡公安去抓我时说我是抢劫犯,且是取保候审,公司开除我了。别的地方也没有敢要我这个有犯罪记录的人。一家老小要我一个人打工来生活呀!我们多次向我县政法委、南阳市政公安局、南阳市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检察院多次以不同形式(指人访和用书信的形式)反映,但至今末果?问天理何在呀?问谁能回答我?我们的网站中文名是“内乡民心网”(在百度中搜索)。在网站内有我们在各大网站发贴的地址,去看看网友们对此事的评论,我们也托人在香港和**搜狐,雅狐用英、汉两种文字发贴,我实出于无奈才有此举。 刘洪党呈上 手机是:13461989610 2009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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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2009-6-23 0:4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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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严查,誰把这个楼主给放出来了!!!在这网上发贴影响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坏!!!请求给于本人及所有家人亲朋好友,和在本网上跟贴的给于严重死刑,并下辈子都有二十八年刑。。。《内乡公安。检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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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2009-6-23 0:5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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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2009-6-23 0:5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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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那些自认为受到污蔑诽谤的官员提起自诉,法律也不应无条件支持他们的主张。因为根椐你的行为本质上是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即便态度不够理性,或者部分内容不够准确,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也应当具有起码的宽容与雅量,而不能动辄对公民的批评提起“报复性诉讼”。毕竟普通公民不具有法定的侦查权力,也不具有便利的调查条件,法律不能要求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百分之百事实准确、态度中肯,否则只会从根本上将公民的批评权、监督权彻底取消。更何况,即便公民的批评有不当或失实之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因为享有充分的公权资源和话语渠道,也完全有条件以适当方式(如举行记者招待会、在官方网站发布公告或声明)予以澄清,而大可不必兴师动众与公民打名誉权、隐私权官司,更不能以“诽谤罪”对公民施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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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2009-6-23 1: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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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对于公民的批评和建议权并非没有限制,这就是刑法246条后半句所言的“不得捏造事实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诬告陷害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由于你并未向任何司法部门诬告陷害他人,根据你的贴子上说的行为显然不构成此罪——警方也未援引此条立案。他们援引的“诽谤罪”见于刑法第2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破坏他人名誉”。如果欲证成诽谤罪,首先必须证成国家机关有名誉权。而这恰恰是此案的命门,因为国家机关没有名誉权!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按照这一规定,政府作为机关法人,似乎应当享有名誉权,但其实不然。政府的名誉既不受民法保护,也不受刑法保护,政府根本没有名誉权!民法上的名誉权是保护公民、法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民事权益,而政府的公共管理活动不是民事活动,是政务活动,不受法律上的名誉权保护。其背后的道理在于,在法治社会里,批评政府不仅是人民的基本权利,而且是人民的神圣义务。只有让人民毫无顾忌地批评政府,才可能将政府牢牢地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使人民的政府爱人民。 由于人民对政府的信息掌握不可能完整无缺,由于人民对政府的指责不可能完全客观公正,因此,法律必须容忍人民对政府错误的、不公正的批评。如果法律对人民进行苛求,如果一旦人民的指控出现事实错误和判断错误,就要被追究民事和刑事责任,人民将噤若寒蝉。正是为了保障人民批评政府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41条规定,公民有批评国家机关的权利,而不是有“正确”批评国家机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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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2009-6-23 1: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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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和灵宝王帅案差不多,你的贴子很好,只阳光才是最好的反腐剂”。权力只有置于监督之下才能更好的发挥为人民服务的作用。一些地方政府的官员为了掩盖自己的违法乱纪行为,企图运用权力“一手遮天”,颠倒黑白,混淆视听,最后还冠之以维护本地形象的堂皇理由。这种自封民意、绑架民意现象是一种权力滥用行为,也是权力缺乏监督的表现。历史和现实的事实告诉我们,权力滥用是腐败的重要源头,公平、公正、公开的施政行为才是真正代表民意,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真心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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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2009-6-23 1:0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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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中国公正、公平、公开的国家法律制度的周而复始?从湖北荆门佘祥林几十年冤案到广州被收容大学生孙志刚无辜致死,再到近几年来反反复复上演“彭水诗案”、“稷山文案”、“孟州书案”、“灵宝帖案”等等等错案,中国法律值得历史性检讨,为什么共和国反反复复上演一模一样的历史丑剧?究竟是什么法律漏洞导致这种恶剧屡禁不止、屡禁屡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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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2009-6-23 1:09: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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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原侵害的客体是“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刑法》246条,简称为《中国刑法》),特指对“公民的人格,名誉权”侵害;《中国刑法》中,没有“诽谤政府罪”之条款,此案却就被“诽谤政府罪”拘留等;(三)、公安、检查、法院,本是中国司法制度中办案、判罪、审查三方“独立”的一种制衡、各司其职的法律体制,但现在“三位一体”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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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2009-6-23 1: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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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领导一句话“警察不敢不抓,检察院不敢不诉,法院不敢不判”,而且敢判你个死刑,这是典型的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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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2009-6-23 1:1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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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河南警察有更绝的绍,一条短信就抓人,让你坐上几个月。诽谤真牛,全国最牛B警察出河南,前时,能跨省抓王帅,现在又爆出进抓发短信的被抓,高,高,不过我是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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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2009-6-23 1:1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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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46条,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对象是自然人,并不包括任何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 既然诽谤罪的犯罪对象是自然人,政府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那么即使你的短信是骂人,也不能以诽谤罪来治罪,因并没有在社会是造成对当事人损害,明显错 诽谤的界限本来是很分明的,但个别地方官员显然有意要混淆,并借助诽谤的名义打击报复,这才是问题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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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2009-6-23 1: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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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名纯粹是扯淡,政府根本没有什么名誉权;即便短信有点过激,也只能通过自诉维权,怎么能动用警察拘人?这些年我们经过了不知几五的普法,政府部门有法制办,公安部门也有法制办,但就是不见法律水平长,不单是违法行为就是许多常识性的违法行为也比比皆是,比如,这诽谤罪怎么就会轻而易举戴到那些监督政府行为和书记县长的公民头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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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2009-6-23 1:2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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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呀!使比"狼"差一点也还是个"狠"字,可谓当人是兽时,他比兽还坏".伦理学者何怀宏在其[[底线伦理]]一书中说:"(无论)什么人丶(在)什么行业做事,都得有个底线,(而)底线一定要守住,底线以上(的)可以浮动丶可以讨论.''内乡公安局偏偏忘了>这个惨痛的历史典故中明示的教训,实乃丧尽天良,争名逐利使然.保护某人的一点私怨,而去不把公民的权利放在眼里,孰料说什么剑(权)在手,从心所欲,殊不知这一念之差中善恶分际,转眼间成败判若云泥,哎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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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2009-6-23 1:3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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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刑法》应该是之上而下、之上而下,人人遵守,不被任何个人和组织来玩弄、操纵显得尤其重要。新中国至今60年了,60年至今发生30年前“文革”同样的“历史惨案”无不为“法制国家”格外担心——目无国法,国将何国?“法制中国”,应该加速建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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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2009-6-23 1:33: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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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已十分珍爱的法治精神,又一次地,被滥用职权的歪嘴花和尚在众目睽睽下公然亵渎! 如果定诽谤罪,按你这个情况有不符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诽谤罪有两个要件,一个是自诉案件,第二是对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这两条,你这个事情都够不上。 胡早在2007年11月27日即已经非常明确地指出,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关键在于: 必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必须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必须维护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必须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 必须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必须综合运用公民监督、新闻监督、利益相对人监督等各种监督形式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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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2009-6-23 1:3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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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发达的国家,政府不可能受到公民“诽谤”,政府的形象建立在法治与公信基础之上,而不会仅仅因为公民批评而严重受损,政府作为公法人,不具备私法人享有名誉权的基础,因此政府不能提起名誉侵权及诽谤侵权诉讼;国家工作人员作为执掌公权力的公众人物,其名誉权、隐私权需要受到限制,因此也不能随便提起名誉、隐私及诽谤侵权诉讼。这是现代法治文明的一个基础共识和基本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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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2009-6-23 1:4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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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因指责官员而被追究刑责,类似的冤案为何此起彼伏一再发生?某些地方官员心胸狭窄,闻过则怒,轻易动用诽谤的罪名,将公民对其个人的批评上升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高度,这是一个方面的原因。某些地方干群关系紧张,各种矛盾日渐突出,一些官员对于来自普通干部和群众的批评高度敏感,认为批评者居心叵测图谋不轨,有着不可告人之险恶目的,为避免“不明真相”的群众受到蛊惑,必须对这些危险的批评者从严惩处。这也是一个方面的原因。 此外,在发生冤、错案的这些地方,官员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对检察院、法院、公安施加影响,甚至直接授意检察院对批评者提起公诉、授意法院如何“依法”审判。他们事实上把检察院、法院当成了自己对批评者进行打击报复的工具,而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力的检察院、法院,事实上也甘于沦为这些地方官员打压公民言论权利的工具。这恐怕是酿成冤案、错案的更重要也更为本质的一个原因。 在现代社会,司法公正是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如果偏离公正的轨道,必然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损害司法、行政等公权机关的形象与权威。在你上述,公民对官员进行批评,尽管言辞可能比较激烈,态度可能不够友善,但都是在行使正当的言论权利,而官员利用自己的权力和影响,反过来对公民进行打击报复(授意公安机关动用刑事手段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等),就是涉嫌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行为了。这个时候,检察机关如果能够恪守司法公正的原则,就应当清醒地意识到,这是“领导意志”和行政权力对公民权利的粗暴侵犯,因此,检察机关应当立即介入,坚决顶住各种有形和无形的压力,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侵权行为予以查处。即便司法公正在检察院这个环节失守,这些冤、错案被公诉到法院,法院如果能够恪守司法公正的原则,也应当顶住压力独立审判,给言论权利受到粗暴侵犯的公民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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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2009-6-23 1:4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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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起严重的违法而涉嫌诽谤罪被逮捕的案件。诽谤罪属刑事自诉案件,程序上应该是不告不理。诽谤罪的构成要件必须是捏造事实并散布,并且是针对人(自然人或法人),同时还必须是情节严重。 这一案件又一次让我们看到了私权利在公权力面前是如此弱小。且你的案子是仅一条短信,这是明显的公报么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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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2009-6-23 1:4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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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人越来越知道利用网络的威力。它让再隐蔽的事情也会公诸于众,它让再有权力的人也会落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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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2009-6-23 1:5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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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别忘了,权力在谁手上。法律规定,毁谤罪不告不理,不禁要感叹一句,到底是警方法律素质低,还是政法太过于霸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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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2009-6-23 1:5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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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是有明文规定,但是当权者借此来对付一些敢説敢怒的人,诽谤罪复古了,因为我觉得他们用诽谤罪与反革命罪很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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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2009-6-23 1:57: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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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涉及官员的事都免不了牢狱镇压,还是人家有权厉害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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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楼 2009-6-23 1:59: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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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说你一个短信根本谈不上什么“诬蔑”、“造谣”和“诽谤”,况且“诽谤罪”须有受害人并控告才予以受理,试问你“诽谤”了谁?谁控告了他?他诽谤的证据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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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楼 2009-6-23 2:0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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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倡导民主、法治的今天,“一条短信”之事,让人心生今夕何年之慨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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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楼 2009-6-23 2:03: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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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批准逮捕的?有逮捕令吗?那个检察院定的罪?违反了诽谤罪的那一条啊?说出来给大家看看啊!!那个是有检察院当然有权了,你怎能那样胆大呀!敢和公、检、法来事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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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楼 2009-6-23 2:05: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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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五十六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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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楼 2009-6-24 17:16: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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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转发一广告:本人有一手机,因发短信而遭坐牢这灾,现以最低价出售,欲购请于河南省,内乡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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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楼 2009-6-24 17:2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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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记得胡总书记,温宝宝在网上说要大家及时回帖么,且让大家多发表看法,所以我也回贴,这可是中国最大的人物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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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楼 2009-6-24 17:2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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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个诽谤罪,简直是在侮辱中国法律,到那都说不过去,有没有在线的律师给说说呀!作点义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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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楼 2009-6-24 17:23: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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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建立60周年了,我等平民只有等死的份,想抓就抓想放就放,人的基本权利到那里去呀?? 楼主到底触动了谁的利益?让他们如此歇斯底里,滥用国家公器,侵犯公民权利,且无耻无畏的面对质疑,他们的底气到底来自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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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楼 2009-6-25 17:5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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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你还能有几分相信中国是法制的社会呀!应该说是法官的社会,警察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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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楼 2009-6-25 18:0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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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河南省委书记徐光春6月24日在河南省机关党的建设工作暨“七一”表彰电视电话会议上,首次回应郑州官员质问记者替谁说话事件。 始终如一地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是我们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根本标志。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把党和人民分隔开来。现在,我们有的党员干部思想上没有真正树立起宗旨,说的话、做的事违反党的原则、损害人民利益,既坏了党的形象又伤了人民的心,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始终保持心系群众安危冷暖的深厚感情、为民排忧解难的满腔热情、为人民利益奋斗的奔放激情,在推动科学发展中当好先行者、执行者、实践者、示范者、保障者。 ,,,,,,,,,,,,,,>>>>>>>>,,,,,,,,,,,>>>>>>>>>............. 现在,我们有的党员干部,思想上没有真正树立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识上模糊、行动上错误,不能正确地理解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的关系,不能坚定不移地在思想上、行动上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说的话、做的事违反党的原则、损害人民利益,既坏了党的形象又伤了人民的心,要引起各级党委高度重视。 加强机关党的建设,在各级党政机关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必须教育和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增强党的宗旨意识、公仆意识、服务意识,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把党和人民分隔开来。我们要牢固树立和坚持正确的事业观、工作观、政绩观,始终保持心系群众安危冷暖的深厚感情,始终保持为民排忧解难的满腔热情,始终保持为人民利益奋斗的奔放激情,为人民说话,对人民负责,自觉把个人的奋斗融入到党和人民的事业中。只有这样,才能在践行党的宗旨、推动科学发展中当好先行者、执行者、实践者、示范者、保障者。 本报记者罗盘 曲昌荣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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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楼 2009-6-25 18:0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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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楼 2009-6-25 19:36: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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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佩服河南警察监控公民的能耐,能从前期一则网帖迅速锁定是河南灵宝王帅发帖者到今天楼主报出从一短信锁定到京到京抓人,迅速实施跨省追捕——如果在这些警察用在贪腐上有监控公民一半的能耐,在反贪上也有这种敏锐、高效和严厉,反腐败何至于像如今这么被动和低效? 还很佩服河南内乡和灵宝官员们在选择性执法上的高效。公民发帖揭露地方政府丑闻和两人之间发个短信,能迅速作出反应,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雷霆手段、不远千里和万里将发信息者拘捕。如果河南内乡和灵宝相关部门也像“跨省追捕”那么高效地处理公民的反腐败举报,至于搞成现在这样吗? ————————————————————————————任何一个中国人都应该顶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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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楼 2009-6-25 19:4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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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领导一句话“警察不敢不抓,检察院不敢不诉,法院不敢不判”,而且敢判你个死刑,这是典型的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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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楼 2009-6-26 21:32: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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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法官真牛啊!!!!!!!!!!!!!!!!!!!!!!!!!!!有点像过去的皇帝呀!想怎么,就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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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楼 2009-6-27 20:37: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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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你还能有几分相信中国是法制的社会呀!应该说是法官的社会,警察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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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楼 2009-6-28 2:28: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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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检察官真是太好了,大家都要当检察官啊!一句话就可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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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楼 2009-6-28 4:5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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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楼 2009-6-28 5:2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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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领导一句话“警察不敢不抓,检察院不敢不诉,法院不敢不判”,而且敢判你个死刑,这是典型的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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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楼 2009-6-28 5:24: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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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非常纳闷,为什么这些有悖常识的判断,总是发生在当事双方实力不对等的案件中?我们很想知道,是什么蒙蔽了这些人的眼睛,以致做出公众看不懂的判断?抑或,又是谁在置常识于不顾,揣着明白装糊涂,公然挑战大众的智商、人间的道义和国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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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楼 2009-6-28 22:2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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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怕,有这么多网民,蒋介石捏死那么多蚂蚁,自己最后不也是被蚂蚁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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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楼 2009-6-28 22:5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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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楼主所述属实,那么,送花圈,在花圈上泼粪,并不能构成侮辱罪,请看成构成本罪的客观条件之四: 4)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但不属于情节严重,只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等情形,如强令被害人当众爬过自己的跨下;当众撕光被害人衣服;给被害人抹黑脸、挂破鞋、带绿帽强拉游街示众;当众胁迫被害人吞食或向其身上泼洒粪便等污秽之物;当从胁迫被害人与尸体进行接吻、手淫等猥亵行为;因公然侮辱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身亡;多次侮辱他人,使其人格、名誉受到极大损害;对执行公务的人员、妇女甚至外宾进行侮辱,造成恶劣的影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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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楼 2009-6-29 18:3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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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楼主所述属实,那么,送花圈,在花圈上泼粪,并不能构成侮辱罪,请看成构成本罪的客观条件之四: 4)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但不属于情节严重,只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等情形,如强令被害人当众爬过自己的跨下;当众撕光被害人衣服;给被害人抹黑脸、挂破鞋、带绿帽强拉游街示众;当众胁迫被害人吞食或向其身上泼洒粪便等污秽之物;当从胁迫被害人与尸体进行接吻、手淫等猥亵行为;因公然侮辱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身亡;多次侮辱他人,使其人格、名誉受到极大损害;对执行公务的人员、妇女甚至外宾进行侮辱,造成恶劣的影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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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楼 2009-6-29 18:3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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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楼 2009-6-30 21:24: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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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楼 2009-7-5 9: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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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楼 2009-7-27 23:1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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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发达的国家,政府不可能受到公民“诽谤”,政府的形象建立在法治与公信基础之上,而不会仅仅因为公民批评而严重受损,政府作为公法人,不具备私法人享有名誉权的基础,因此政府不能提起名誉侵权及诽谤侵权诉讼;国家工作人员作为执掌公权力的公众人物,其名誉权、隐私权需要受到限制,因此也不能随便提起名誉、隐私及诽谤侵权诉讼。这是现代法治文明的一个基础共识和基本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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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楼 2009-8-28 15:55: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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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楼 2009-9-18 15:3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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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投无路 我叫屈冤,男,汉族,现年26岁,家住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龙沟乡X村。因破坏电力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于07年11月15日被送到洛阳豫西监狱服刑改造。 因07年10月,我在宜阳县看守所时,我向我的办案单位,揭发一起贩卖自己亲生母亲和谋财毒死自己亲生父亲的大案,办案人员根据我提供的线索,迅速破了这案,被告人也得到法律的惩处。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被告人为什么判这么轻有两个原因:1.被告人和受害人是一家人,不存在一切赔偿事宜。2.被告人在作案时不满18岁,所以法院从轻判处。案情终结后,办案单位以重大立功表现报到洛阳市检察院,检察院审核后又交到我服刑的地方豫西监狱。豫西监狱接到后对我说,你的的不是重大立功。我说根据法律程序,市检察院不认定我的是重大立功,检察院也不会把材料移交到这里,而是返回我的院办案单位。检察院把材料移交到这里,说明市检察院认定我的是重大立功。豫西监狱干部说:“你说的法律程序是这样的,一点都不假。不过,他们认定你为重大立功,我们不认定,他们认定你为重大立功,叫他们为你减刑。豫西监狱内,我在08至08年曾两次看到河南省两院两厅下发的联合通告,联合通告一再表明,关于检举揭发的政策及兑现条件,而我的重大立功表现,案子终结已快两年,始终得不到结果。我周围的狱友们都说,上面的政策再好,下面不执行,以后谁敢揭发嘛,谁愿意揭发嘛? 我请求有关单位能给我一个合理的解决,这不但是我个人的愿望,同样我周围的狱友都关注着这个结果。但我坚决相信共产党政策和网民监督参与的力量,一定能使冤屈得到公正的回报! 屈冤天天盼日出 09.10.10 以上是一位在服刑期间努力改造的囚犯的告白,他因为得不到公正的对待,不得已求助于社会各界朋友,希望能得到好心人的帮助。有力量帮助的好心人,可以和以下电话联系,非诚勿扰!~(以上姓名为匿名) 电话:15539725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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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楼 2009-10-30 19:1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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