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蹊跷的查封 2003年3月29日辽宁省高级法院作出了(2007)辽审民再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其中有2户房子共717平方米是指定交付给我的房屋。作为执行法院,营口市中级法院始终没有交付给我本人,却采取了令人不可思议的查封措施。 有1户房屋345.6平方米是我与他人共有财产,我拥有185.62平方米(53.71%产权).2009年3月份,法院不作出裁定,采取了查封措施,查封后让另一个财产共有人(46.27%产权)使用,并由其公开对外出租,用作汽车配件商店. 另1户房屋531.68平方米,我拥有100%产权.诉讼前我已进行了财产保全,判决也归我所有,法院不但不给我,反而也采取了不作出裁定,直接采取查封措施的办法,让他人无偿使用,用作服装厂厂房. 终审判决指定交付的财产,不但不交付,反而采取查封措施,供他人使用,你说蹊跷不蹊跷. 特别指出:我对外没有任何义务需要履行. 辽宁省营口市 电话:13940786880 2009年6月4日 曲圣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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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2009-6-23 16:37: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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