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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诉状<<中国法制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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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颜孟秋 男 1927年7月22日生 汉族 湖南省长沙市颜氏节能技术研究所所长(简称省颜氏所)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新民路 被告:中国法制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祝立明社长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横二条2号 诉讼请求: 1、遵照民法一百二十条、一百三十四条及(1993)15号法释之十的规定,请判令被告因严重名誉侵权,应完整执行: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五方面全部法律责任; 2、判令被告在本案判决书下达之三个月内,全部召回并在法院监督下销毁由被告出版、销售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教程》一书(简称教程); 3、判令被告在全国性两家大媒上,各连续三次刊登经法院审查的对原告的赔礼、道歉,检讨的声明; 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伤害金叁拾万元; 5、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08年12月初,原告从网上获悉被告所编“教程”一书中,刊有诽谤原告的案例,随即,原告从被告发行部购得该书,果真该书的第95案例,刊登了为“颜达明夫妇诉长沙市规划局、国土局、房地产局三大政府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文章。这本不符“教程”的刊登原则与编辑宗旨! 自2008年12月19日原告收到该书之日起,始知被告该书是在为颜达明争利诉求的同时,借此恶意对原告严重诽谤与人身攻击,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与人格尊严权。 “教程”在该案例的全文中,以恶意言词谎称:“省颜氏所所长颜孟秋,利用职务之便”、“将属于省颜氏所八个合伙人共有的一幢大楼”、“通过长沙市国土局、房地产局变更到颜孟秋个人名下”、并称原告“伪造颜达明夫妇笔记,写了份7个合伙人的退伙声明”、“政府部门未告知颜达明夫妇”、“颜达明夫妇不知情”、“颜孟秋采取欺骗行为申请报了大楼的个人产权证”、“颜孟秋把八个合伙人共有财产据为已有”、“三大政府部门侵犯了颜达明夫妇的合法权益”。而且认为该案的“诉讼时效应是20年,因此法院不应驳回颜达明的起诉”,等等。 当然,如果“教程”一书依法据理,所述属实,特别按“教程”在其序言中自已规定的,应有法院判决文书等为据。那颜孟秋理当受世人唾骂!被告也不属诽谤。 但“教程”在该文中未按我国的多条法律、法规规定,未列举任何事实与证据,未举出四大行政部门的确权是无依无据,特别是更未举出有法院的生效判决文书与公权力机关的核实结论为案据!而胡乱罗列了上述的那么多的“罪状”,因此显属无证无据,则其主张必然是虚构,后果必然是 诽谤! 现在原告宽容的仍允许,但也必须在法庭规定的期限内举出如下七个方面的确切证据: 1、 被告声称“属于省颜氏所八个合伙人共有的一幢大楼”。被告应举出省颜氏所已获有政府批准的基建计划批文与政府发给省颜氏所的各种有关权证证据,只有拥有这些文件及政府发给的权证,才能称“属省颜氏所共有”。 2、 被告声称原告“伪造退伙声明公证书,(并以此为据)将大楼变更为个人所有”。被告应举出确切与完整证据;没有公证处文件认定是“伪造”,没有三大政府部门认定是以公证书为据发证,是被告的错误认定! 3、 被告声称:在办理大楼产权证明,行政部门“未告知颜达明夫妇”、“颜达明夫妇不知情”,被告应举出这些事实与证据。颜达明向各机关送报告,国土局下文,这能说:“不知情”吗? 4、 被告声称:“颜孟秋采取欺骗行为申报了大楼的个人产权证”、“颜孟秋把八个合伙人共有财产据为已有” 被告应举出这些的完整证据; 5、 被告声称:“长沙市三大政府部门侵犯其(颜达明)合法权益”,应举出“侵犯的”完整证据; 6、 被告文章在“事实认定”中称:“法院经审理查明……长沙市中院最终于2001年判决确实认颜达明夫妇具备合伙人资格”。被告必须举出长沙市中院的这份判决书。而且还须说明“经法院审理”的是合伙民事纠纷还是行政确权纠纷?且还须说明是省颜氏所的合伙人就是大楼的产权人的法律依据与因果关系; 7、 被告还应回答:⑴法可溯及到九年前的政府确权行为案吗?⑵法院终审已驳回的起诉案,作为一个只是出版社的被告有何权力可指责法院“不该驳回起诉,应该受理”!⑶法院已终审审理生效的行政确权判决,九个月后出版的“教程”,为什么在被告的“法院经审理查明”中不写入此项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书的判决结果?避开法院确有的正确的生效的判决,而捏造不存在的长沙市中院“已确认是合伙人”的无关联的合伙纠纷的民事判决,这不是有意唬弄人吗?! 当然,原告确信被告不仅是现在,而且也永远将举不出上述七条证据,因此纯属虚构、捏造!因此形成了对原告的诽谤、名誉侵权,与对人格尊严的贬损!这是被告搬起石头砸自己脚的必然结果! 现原告愿从正面向被告说个清楚,本来原告无义务说这些。 ⑴大楼决不如被告谎称的是“八个合伙人共有”!政府基建计划批文不容被告推翻!不容捏造长沙中院的判决书,且捏造也无济于事!须知:判了是省颜氏所的“合伙人”,就等于是大楼产权的“共有人”吗?有这样的因果关系吗?恰恰大楼的基建计划是政府批给原告个人!铁证如山!谁也篡改、歪曲、推翻不了!篡改者,正是企图对原告诽谤所预设的炮弹!正是被告篡改政府的红头文件!也正表明被告企图推翻与否定三大政府部门作为依据的而颁发给了原告的二项权证的根本基础文件!基建计划批文被推翻了,所以当然发二证也错了! ⑵原告不可能“伪造”经过了政府公证的公证文书!且根据“当事人申请”公证处已下文决定据此原因撤销,则公证书无效了。后来三大政府发权证怎能以此无效公证书为据呢?而且三大部门在诉讼答辩中明确的表明:“我们不需公证书为据,也不可能为据。“原告为自己个人产权办证,已有足够凭证,申办何需什么“退伙公证书”! 这里特别提醒被告,“伪造”二字不能任你使用! 凭“退伙公证书办证”也不能任由你使用! ⑶原告没有,也不需要为自己的产权办证采取欺骗行为。原告恰恰是依法守法,依据事实证件,按程序、按规定,一步一步地办完了大楼的确权发证手续!不容否定政府的依法行政行为!不容诽谤原告采取了甚么“欺骗行为”! ⑷颜达明夫妇不是“不知情”,而且行政部门早已书面通知他们举证。但他们举证不能。而且他们早已向国土局等部门散发信件,阻挠发证。这足可说明他二人本来就不是争权夺利的适格“原告”,也不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他们与一些“渔翁”纯属无理取闹与争权夺利!行政部门本来对他们无告知义务!纯属他们非法干扰政府部门的依法行政! ⑸“法不溯及既往”,连老百姓都懂的法则,但被告以此指责法院“不该驳回颜达明夫妇的起诉”,被告可成为法院之上的太上皇,并把自己扮演成审案“衙门”了•怪哉! ⑹原告一生光明磊落,一身正气,敬业乐群、热心慈善事业、关爱子女、事业有成,在全国享有盛誉。从无不仁不义、欺诈他人的劣迹。这些都不容诋毁!不容被告与任何人贬损!但也正因受到的是被告公开的指名道姓的诽谤、贬损,所以对知名度高的原告的诽谤之害已波及到了全国,影响面非常大!因此原告的企业因受信誉贬损的影响,有的只好关门,有的生意冷淡!造成的市场巨大伤害已无法估量! 对上述六个方面,原告将以大量公权力部门文件与其他证据,一点一滴地逐项加以证实与说明。被告在这些铁证与法律面前,必理屈词穷。但证据很多,篇幅太长,只好另附一本证据集,供法庭审理。 被告种种抗拒政府公权力机关的文书与颁发的权证,凌驾于政府、法院、法律之上,竟然以极具渲染的色彩、以极具夸张刻薄的词语,七次列出原告的真人、真名、真单位,在文章中肆无忌惮的把颜孟秋毁谤成不仁、不义,巧取豪夺的欺诈之徒,而且刊登在公开发行的被告的法律教材上,并载在网上,广为流传,长存于世,以此授教于人,这必然导致人们唾骂颜孟秋是十恶不赦、侵占他人权益的诈骗者!原告每当看到该文时,怒气冲天,义愤填膺!导致原告冠心病症状剧增,血压居高不下!最近只好住医院急治!这正是“教程”以笔为刀杀人不见血、毁人不伤形的行为的恶果!何其狠毒!!!执笔者与刊文者于心何忍?良知安在?法律意识何存? 事实绝不如被告所诽谤,恰恰与之完全相反!颜孟秋辛劳一世,用自己的几百万元的专利费建造了一栋图谋事业发展与对社会多作贡献的业务大楼。经长沙市政府、计经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房产局等政府职能部门严格审查,反复核实、细致谨慎、并经市领导三次审批。特别是在排除了颜达明夫妇及他的一伙 邪恶势力长期的阻挠、吵闹后,于1994年颁发给了该大楼原告的土地使用权证、私有房屋权证。其后,颜达明夫妇在一些人的唆使下又向法院状告四大政府部门。经法院终审判认:发证正确,且超过了起诉期限,驳回了颜达明的起诉,维护了政府的依法确权行为。 应清楚:政府部门上述的确权与法院的上述的生效判决都具有公定力、拘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这是依法治国,司法与行政稳定的前提!被告能凌驾于政府与法院、法律之上而任由自己非法干预并借此来诽谤、侮辱原告吗!?原告依法据证,因而享有了大楼二项自己的产权,这当之必然!是“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是宪法赋予原告的神圣权益!被告能在公开发行的教材中,如此冒然抗法、拒法的辱骂原告吗?! 在政府确权后的九年;在法院终审行政诉讼案判结颜达明败诉后的八、九个月,在2003年10月“教程”出版前夕,经一些特殊人物的助力,被告竟然把被法院判认已犯名誉侵权并作了检讨、赔礼的刘跃华写的文章,在更改标题后又刊登在被告的“教程”书中,再次与早年的刘跃华文章,死灰复燃地引狼入室刊于教程上,对原告再度名誉侵权,并以此再次否定政府的确权与法院的判决!被告这种引狼入室的违法侵权行为,正是原告这次向贵院起诉,请求贵院依据我国宪法、物权法、民法及最高法院的对名誉侵权的多条司法解释,判认被告构成了对原告的严重名誉侵权,并判令应承担所触犯的全部法律与经济责任! 荒唐的95案例能编进法律“案例教程”,并以此执教吗?这是对读者与学员负责吗?是对社会负责吗?是对被指名道姓的原告与原告的企业负责吗?!“教程”刊登的这篇毒草文章的社会影响正是向社会放毒害人!且不逊于三鹿奶粉中含有毒物之为害!“教程”是精神食粮,是对读者在精神意识形态方面的毒害,而且比食物毒害更严重!作为书刊出版社,该懂这些!!! 最后,原告声明,如被告不能诚恳认错,不能引咎自责,不能以此为鉴,不能从中汲取教训,并不愿全面履行对原告的各项诉求义务。而且,还强词抗诉,还无理推卸自己责任,对自己的违法行为采取极不负责任的顽抗态度,被告将向法院提出请求保留原告下列四个方面补充诉求的权力: 1)根据被告的答辩与在庭审中表现的态度,原告保留有提出第二份诉状与诉讼请求的权力; 2)保留原告请求责令被告赔偿因名誉侵害,引起信誉贬低,导致原告领办的几家企业的市场销量下降,有的还被迫关闭的巨大损失,因此有请求法庭依法判令被告赔偿这些颜氏企业经济损失的权力; 3)请求保留原告根据刑法246条,追究被告引狼入室造成对原告精神、健康、经济等方面的巨大伤害,而追究其责任人刑事责任的权力; 4)请求保留原告因受被告的伤害,最近一次住院治疗近一个月的巨大医疗费与误工费用,应承担补偿的权力。 谢谢法庭聆听原告的陈述。请审理、采信、支持! 原告相信法院定能为民主持正义,免八十多岁无辜老人长久忍辱受屈。“教程”不全部召回;不及时销毁;被告不诚恳的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金,则被告将因此遗臭万年!八十多岁高龄老人将长久的忍辱受屈于九泉矣!!!在公平、正义、司法为民的今天,岂容出现!因此深信贵院定会为原告讨回公道!严肃惩办违法犯法并涉嫌犯罪的严重诽谤伤害原告的被告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谢谢! 谨致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颜孟秋 2009年4月29日写于省中医药 研究院附属医院心脑血管科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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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2009-6-30 21:5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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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ll put, sir, well put. I'll crtieanly make note of th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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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2011-12-8 20:1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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