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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这样的离婚协议也过分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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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 协议人:郑XX, 男,X年X月X日出生,住X市X区X路X号。 协议人:胡XX, 女,X年X月X日出生,住X市X区X路X号。 协议人双方于X年X月X日在红花岗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儿子郑XX。因协议人双方性格严重不合,男方常常对女方实施暴利,故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且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儿子郑XX由男方抚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全部负责 三、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女方可随时探望男方抚养的孩子。(女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儿子一次或带儿子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男方,男方应保证女方每周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 四、此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归男方所有,男方须一次性支付女方人民币捌千元整(8000.00元),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 五、夫妻共同的房产和印刷厂归男方所有,在兴办印刷厂期间男方所借女方的债务由男方承担,其金额为人民币壹万伍千元整(15000.00元),须在离婚协议达成时还清。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因女方未分其任何财产,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伍万元给女方。其期间女方常遭男方实施暴利,身心受到严重伤害,故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5000元。 七、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合计为人民币陆万叁千元整(63000.00元),均应于2009年9月30日前支付完毕,(注:此合计金额不含男方所借女方款项)。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九、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协议人: 协议人: 2009年8月21日 以上是女方写的协议,男方不同意,意思是给那8000元,就让女方走人。请大家给我参考一下,帮我出出主意,怎么办?谢谢各位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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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2009-8-21 15:45: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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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在协议中男方已经承担了很多现实中的赔偿,例如经济补偿,债务偿还等,家具嘛感情都破裂了,又何必再去纠緾那些零零碎碎,难道这些钱就可以抵偿以后儿子的所有费用,目前最重要的是儿子在哪一方能够保障,能够健康成长才是最重要的,这是本人的一番见解,男方我想说一句的是既然上面的赔偿你都没反对,又何必去再乎那些零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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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2009-8-24 4:24: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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