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举、控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行为,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但在有的时候,公民这项权利也有得不到保障的时候,而且,还会发生被举报人不仅没有被问话,举报人反而被问及是否参与举报的荒唐事。 28日,网络出现《15名中层干警集体举报山东一公安局长》的帖子,帖文称当地15名警员实名举报郯城县公安局长孙钦刚变卖国家资产、变相贪污等问题。虽然该系统的上级部门来人调查过这件事,但是,被举报人即公安局长不仅没有被调查,被举报人反而被问及是否参与举报。结果,公安局长孙钦刚则表示,举报纯属告黑状。(7月30日 网易-新京报) 公安局长孙钦刚有没有问题,举报人是不是告黑状,笔者不敢说,但是,从这件事来看,笔者认为,至少有“四个不正常”。 其一,警员举报县公安局长的腐败问题,应该由县级反腐败部门来调查,不应由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上级业务部门来调查,因此,笔者认为,山东省公安厅和临沂市公安局来人调查郯城县公安局长孙钦刚的腐败问题,不符合反腐败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也很容易使人产生“内部问题内部处理”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操作嫌疑,因此,笔者认为,这一处理方式有点不顺,也有些不正常。 其二,被举报人孙钦刚有没有问题,不应由被举报人自己说了算,应该由相关部门说了算,即县纪委,或县监察局、县反贪局等有关反腐败的部门说了算。但是,15警员举报公安局长孙钦刚的问题,不仅没有权威反腐败部门站出来说明,反倒由被举报人自己“澄清”了,太不正常。 其三,被举报人即公安局长孙钦刚所陈述的理由也不正常。笔者认为,举报他人是公民的正当权利,无关举报人曾是否受到过纪律处理,是否满意工作岗位,但在15警员举报公安局长的问题上,我们没有听到有关部门是否着手调查被举报人的问题,反而听到被举报人强调举报人曾受过纪律处分和对工作岗位不满意,这太不正常了,有漠视举报人的举报权利和借此掩盖真相的嫌疑。 其四,15警员举报公安局长,上级公安部门不调查被举报人的问题,反过来调查哪些人参与了举报,这太不正常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检举报控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关部门应该认真调查所举报的情况是否属实,并给举报人一个满意的答复,然而,郯城县15警员举报公安局长孙钦刚的问题,不仅没有认真调查孙的问题,反而调查谁参与了举报,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幽灵在活动!如此不正常的现象令人震惊。 笔者一直在想,如果笔者是一名警员,没有掌握确凿的证据是不敢和顶头上司对抗的,更不敢署实名举报随时决定自己命运的“一把手”,否则,一旦失败,自己将会死无葬身之地!更何况他们宣称愿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笔者宁愿相信举报局长的15名警员,也不愿相信公安局长的“自说自话”和业务部门的“内部调查”,所以,我们期待外部的反腐败部门介入此事。一方面,如果局长真的是被冤枉的,应该还他一个清白;另一方面,如果局长真的有变卖国家资产、变相贪污等问题,不应该心慈手软,“内部问题内部处理”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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