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房产确认案。 父亲于2003年自愿将房产写成其女儿的名字。 2006年父亲反悔,并与女儿、儿子签下一个“房产说明书”。主要内容是: 1、房产属父亲花钱购买。 2、事前父、子、女三人曾商量过房产究竟写女儿还是儿子的名字,大家倾向写儿子的名字。 3、办理产权时本想写儿子名字,但因儿子有事未到场,因此房产名字最终写成了女儿。 4、将房产重新改写为儿子的名字,并由儿子承担父亲以后生老病死之等费用。 该“房产说明书”由父亲起草,儿子、女儿都在上面签了字。 2008年5月父亲为了与之同居的女人,凭这样一份“房产说明书”将女儿告上法庭,称房产是自己花钱买的,在办理手续时女儿隐瞒了父亲将房产办理到自己名下,要求女儿将房产归还父亲本人。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父亲几次以死威胁承办法官,导致承办法官难以判案。本着“和谐”的宗旨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当事双方进行调解,但都未达成一致。直到2008年12月,按照法律程序规定的判决时限到了,法官仍然无法判案。判房产归原告吧,事实和理由不充分;驳回原告起诉吧,原告(83岁的老年人)有要跳楼的可能。最后承办法官说服了原告主动撤诉,至于用何种理由让原告主动撤诉的,不清楚。 今年1月,父亲再次以同样理由在同一法院将女儿告上法庭,而且在回答法官提问中也明确告诉法官:当初是在自己同意的情况下将房产办成女儿的名字的。这一次父亲又同样采取了哭闹的手段,甚至多次到法院院长那里状告承办法官。承办法官感觉非常恼火,曾多次向被告诉苦。为了避免麻烦,承办法官最后匆匆将房产判为共有。理由是:2003年在办理房产手续时因儿子未到场,父亲只是同意将房产登记为女儿的名字,并不是将房产赠与给女儿的意思。2006的“房产说明书”也是表示对产权证名字改为儿子以及附条件要求儿子垫付了医疗费后,住房出售款归儿子的问题。而本案诉争的房产系原告与其去世之妻的共同财产,所以判房产属父、子、女三人共有。 在拿判决书的时,承办法官这样对被告方说:如果我判房产归你们,我这个时候就已经瓜起了。言下之意,父亲就已经跳楼了。 被告方女儿和儿子不服一审判决,于2009年5月11日向共同向中院提起了上诉,上诉理由主要有: 1、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如果将房产写为女儿的名字,不属赠与行为,那么原告此时何不将房产直接写成原告本人的名字呢?房产名字写为女儿的理由何在呢? 2、“房产说明书”是一份有效合同,房产如果不属女儿,也应该属儿子,而并非父亲的。 2009年5月15日女儿和儿子缴纳了诉讼费用,并在当天将收据回单联交给了一审法院承办法官的法官助理。 2009年6月9日,女儿到一审法院问这位法官助理是否将材料转到了中院,谁知法官助理答道:“还没有,中院那边出了点技术故障,暂时传不过去,我今天都才问过中院。主要是你们的案子有点特殊,所以传不过去。” 女儿当时就很怀疑,什么叫案子特殊,材料传不过去?他们是不是故意拖延时间,想找他们在中院熟悉的人接这个案子?为这件事,女儿当天又专门咨询了一下他们法院的另一名法官:是不是会出现材料传不过去这样的状况?那位法官回答:应该不会。 直到2009年7月23日,才接到中院开庭通知,中院定于于2009年8月6日开庭。开庭前也就是2009年7月28日,女儿与儿子来到中院拿传票,见到了本案代理审判员任法官。在了解案情时她只询问了房产是不是父亲花钱购买的,女儿说:虽然是他花钱购买的,但后来是赠与给了我的……话还没说完,就被这个任法官打断了,她表示这个要由法庭来认定。 女儿和儿子在回家的路上一直琢磨这个任法官,对房产是如何写为女儿的名字的只字不提,只问房产是谁出钱买的,看来这里面的确有猫腻。回到家赶紧用电脑打印了一式三份申请书,申请法庭对房产成为女儿名字的事实进行认定,因为这是赠与行为是否成立的关键。 第二天儿子就将这一式三份申请书送到中院,让他们转给本案的审判长和两位代理审判员。当天任法官就接到了申请书,并给女儿打电话说:这个没有必要,他们要开庭审理的。 2009年8月6日开庭,因为心中怀疑,女儿特地将手机的录音打开,把整个庭审过程录制了下来。 在庭审过程中,三位法官基本只是倾听,自始至终没有引导当事双方对赠与行为进行辩论,没有本着弄清事实真相来判案的态度。任法官只提了一个问题:房产是谁出钱买的。当女儿向父亲提问:在办理房产手续时,是不是父亲自愿将房产写成女儿名字的时候,审判长才让父亲回答了这样一个唯一的问题。当女儿提出“房产说明书”应该是一个有效合同,如果房产不是女儿的也应该是儿子的时候,法官们没有对这一问题作出反应,更没有针对这一问题引导双方进行辩论。 法官们这样的态度,让女儿和儿子在没有拿到判决书的时候,就已经知道判决结果了!并肯定这个任法官与一审法官具有某种约定,才可能这样不作为。 现在儿子和女儿已接到父亲凭法院判决,要求划分份额的传票,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想依据“房产说明书”以儿子的名义在法院起诉,要求判房产归属儿子所有。不知道这样能不能使中院判决失效?另外“房产说明书”没有原件,原件在父亲手里。但这个“房产说明书”是父亲在一审时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的,是经过了法庭认定的,而且主要内容也写进了一审判决书。 请专业人士们帮帮忙,出出主意。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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