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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暴力违法、警察哈哈、法官惧怕、百姓喊冤白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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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违法、警察哈哈、法官惧怕、百姓喊冤白瞎 (河南省民权县恶霸的原话:供电局那一年不电死几个人唉,电死人是正常的。打官司,我们宁愿花给法院50万也不赔给你们一分。) 2007年10月,民权县供电局未向我们作任何说明,也未做协商和补偿,要强行架设10千伏高压线路,跨越我们三户居民的住房(1996年建设,均有房产证)。 我们得知情况时,主动多次向他们要求依照《电力法》规定权利义务,就有关事项与我们达成协议后再施工。我们也向他们提供了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国家、集体、个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防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防害或者消除危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五条“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它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电力建设企业应采取安全措施,并与有关单位达成协议。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他们都应该与我们协议后再行施工。但民权县供电局对我们的依法合理要求置之不理。为此,我们多次到民权县信访局,民权县政府安全生产办公室,民权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反映情况。然而,民权县供电局一意孤行,于10月22日由局长带队,一行50多人强行施工。我们三户与他们据理力争,在我们的强烈要求下,他们不得不停止了违法施工。在场群众们议论:“供电局财大气粗,谁也惹不起。”“供电局霸气、牛气惯了,你们斗不过他们”。…… 但是,我们三户坚信,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决不会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凌架于法律之上,跳出法律、法规制约的范围。我们迫于供电局的威胁及尽快合理解决问题的诚心,我们三户又多次到县政府、县城建局,商丘市信访局反映以上情况,问题依然得不到解决。我们三户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于2007年10月26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民权县法院审判人员当时给予我们极大的支持与同情。然而,在民权县供电局与县长王仲田的“协调”下,法律的天平人为的倾斜了,审判人员故意曲解法律,2007年11月21日裁定驳回我们的起诉,我们当即表示上诉,并着手起草上诉状提出上诉。(受到民权县政府的行政干预至今仍无结果) 正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民权县供电局公然挑衅法律,2007年11月22日上午,由局长闫其龙及副局长蒋正民亲自带领,男女职工一百多人,各种车辆二十余辆,警车四辆,公安警察三、四十人,来强行在我们的房屋上架设高压线。 他们一到工地就用吊车强行架线,我们为了维护法律明文规定赋于我们的权利,上前与他们争辩,明确告诉他们“我们与供电局的官司,正在诉讼中。”我们一再要求他们“依照《电力法》的规定,来架设高压过房电线。”供电局的领导都不理采我们,也拿不出法律依据给我们答复,只口口声声说是“县长王仲田指示的,你去找县长去吧。”指挥职工拉扯、冲撞我们,还有人喊:“看他们谁敢抯拦,谁能拦得住”。供电局的职工几十个人一拥而上,大打出手,几十名公安警察在一旁“助威观看”,当场将我们几户人员打倒在地。我们的亲属上前拉架、讲理,问他们凭什么打人,说了句公道话,供电局的几十个人又对他拳打脚踢,被打的满地滚爬数十米,鼻青脸肿,双眼肿胀於血,膝部、肘部多处受伤,我们有法医鉴定。供电局职工打人后,他们的局长又让买来饮料,他们喝着饮料,洋洋自得地说:“谁敢不让我们施工,谁就得挨打,这是县长让做的,你们去告吧!去找县长吧!”上苍啊!上苍!谁来给我们主持公道,天理何在?!法理何在? 我们作为普通老百姓,如果政府机关是依法做的对大家都有好处的事情,我们会举手支持。无论是什么单位机关都应依照法律规定来办事。民权县供电局在我们的住房上面架设高压电线,应依照《电力法》规定,就安全、赔偿、补偿等问题,该协商的要与我们协商,该向我们解释的要依照法律规定向我们解释。请问:为什么出动男女职工一百多名,是来欺压、威胁三户弱势群众?为什么还出动警车多辆,还有特勤车辆、公安警察三、四十人,来欺压、威胁三户弱势群众?公安警察是为人民服务的,还是来给供电局做打手、帮凶?谁有这么大的权利动用民权县的公安警察这样做?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声音中,在大会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氛围中,在当前建设法治国家、执法为民的环境中,在诉讼程序正在进行中,民权县供电局、公安警察置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群众利益甚至生命于不顾,做出如此严重违法行为。他们没有按照十七大的精神办事,没有服从党中央的指示精神!他们是在谁的指示下,如此胆大妄为?! 我们依法维权,起诉到法院。对这起法律依据、证据都非常确凿的案件,而两级法院迫于权势都不敢公正判决。目前已进行了六次审理,相互推诿。民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民民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更是枉法裁判。关于最短垂直距离仅2.48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申请民权县人民法院现场勘验收集,民权县人民法院有责任和义务收集,却以属于高度危险作业怕危险不予勘验收集。正因为属于高度危险作业,我们无法直接收集,又属于不动证据,无法将房屋及高压线路搬到法庭上去,才依法申请法院收集,民权县人民法院不予收集是典型的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条文,属于行政不作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没有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重威胁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他人的要求,责令作业人消除危险。 我们的案件对本条的构成要件完全符合,法院应当支持我们消除危险的诉讼请求,而民权县人民法院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编出了我们有容忍义务,这是标准的枉法裁判。 呼唤正义和法律的人;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南华工业园区,马建,0370-8590759.张友杰,13037582618 邮箱:youjie.cn.2008@163.com 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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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2009-9-25 11:38: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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