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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控 告 状(可怜的孩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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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 告 状 控告人:梁喜成(被害人梁聚韦之父)男,汉族,1968年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阳庙镇小梁庄村。 控告人:杨小琴(被害人梁聚韦之母)女,汉族,1968年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阳庙镇小梁庄村。 被控告单位:博爱县公安局,住所地县城东,法人代表,孔全民。 控告人事由:梁聚韦死亡一案,博爱县公局不依法处理,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使凶手逍遥法外。 控告人请求:(1)依法查明死亡原因,缉拿凶手,绳之以法。 (2)依法赔偿死亡补偿金及一切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害人梁聚韦11岁,生前在博爱县阳庙镇杨庄小学上学,2009年2月26日下午13点左右去杨庄小学上学,学校放学时间是下午16点半,地直到18点半也不见儿子放学回家,我和家人四处寻找,(包括学校)也不见人影,赶快和妻子一起去梁聚韦的老师家寻找,老师讲“梁聚韦和徐顶国,杨志康一起在学校写家庭作业”,随后老师和我一起去同学家,在去同学家的路上保利超市门前看见梁建设急匆匆的骑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当我们看见梁聚韦的同学徐顶国,杨志康问他们:“见梁聚韦了吗?”他们说:今天下午放学后,我们和梁聚韦在大队门口玩时看见梁聚韦被一个穿黑皮衣,黑裤,黑皮鞋,耳朵两边稍有点白发的男人带走了,当时徐顶国问梁聚韦去哪里?梁聚韦给他打学小月白伞说“你别管,”随后让一个黑色骑摩托车的男人带走了有(梁聚韦的老师杨明利2009年2月26日晚证明)为证,有(同学徐顶国2009年2月26日晚证明)和(同学杨志康2009年2月26日晚证明)为证,听到此事以后,我们赶快向熟悉的人打听儿子的下落,首先向梁建设家寻找儿子下落,没有找到。于晚上19点左右打11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一章第83条,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该按照管辖立案侦察。第84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告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110接警后说,苏家作方便面厂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让我们和曹警官联系,曹警官描述了死者的外貌特征,衣着打扮,经我们到殡仪馆辩认,确认死者就是我儿子梁聚韦,案发现场不是我儿子上学放学所走的路线,远隔2—3公里路程,儿子以前从不去那里玩耍,也没有他的同学,这是一起伪造的交通肇事案,事故现场没有刹车痕迹,孩子的书和木糖醇瓶子紧挨身体部位,如果是被车撞倒后书和木糖醇瓶子应该被甩出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控告人多次提出犯罪嫌疑人的一些证明材料,但是公安机关不给任何答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一百零一条侦察人员对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察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第102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人勘验。第104条,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梁建设和我家是亲戚关系,而且和我有男女关系,曾多次对我说“琴咱俩私奔吧,找一个别人不认识我们的地方重新开始生活”因为你我把老婆女儿都惹了“你还不跟我走,没有孩子看你怎么过”2009年正月十二,梁建设曾威胁我说:“如果他提的要求不答应就死在你现在住的地方杨庄,让你在杨庄丢人”2009年2月25日晚上梁建设给我打了好多次电话说:“求你快出来,5分钟时间”我出来后见到他,他说想在焦作找活,让我一起去。我不同意,他听后掐住我的脖子说:“除非我死,连推我摔一跤,沾了泥水,我起来就跑,他追上我说想死。心里不好受。。。。。。2009年2月26日下午,四点梁建设打电话给我说让我出来,说你真不出来。让你后悔一辈子。。。。。。事发后交警队先到现场勘验后,经四中队调查三次后, 认为梁建设是凶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109条,为了收集犯罪的证据或者犯罪嫌疑人,侦察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有可能隐藏犯罪或者犯罪证据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2009年2月30日,县公安局对被害人身上左胸肋只有车轮印,肋骨没有压碎胳膊,腿完好无损,头部严重重伤,三次尸检无正规结论书,草草出了一张什么也不能证明的鉴定结论通知书(有2009年7月14日博爱县公安局博公交通字(2009)0175号鉴定结论梁聚韦第被车辆碾轧致多脏器严重损伤而死亡通知书)为证。没有鉴定人签名,不是正规尸检鉴定结论报告,只给了一个什么也不是的鉴定结论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119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第120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对人身伤害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有鉴定人签字,医院加盖公章。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事发后,半夜里梁建设给我丈夫打电话说:“你们告我,我也不恼,你和琴出来,咱们见面扯扯,这事不要给别人说。”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足以证明补害人是凶杀不是交通事故。而博爱公安局从立案,侦察,询问,勘验,检查,搜查,鉴定,弄虚作假,不给侦察终结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示意图,尸检鉴定书,公安局不给。我们多次向公安局问案件进展程度,什么时间结案,孔局长说“我就不伸张正义”(有录音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章第112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七章第104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请求依法查明补害人死亡原因,揖拿凶手,绳之以法。 此致 控告人:梁喜成 杨小琴 2009.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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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2009-10-30 22:4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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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公仆孔局长说“我就不伸张正义!”人民的公仆孔局长说“我就不伸张正义!”人民的公仆孔局长说“我就不伸张正义!”人民的公仆孔局长说“我就不伸张正义!”人民的公仆孔局长说“我就不伸张正义!”人民的公仆孔局长说“我就不伸张正义!”人民的公仆孔局长说“我就不伸张正义!”人民的公仆孔局长说“我就不伸张正义!”人民的公仆孔局长说“我就不伸张正义!”人民的公仆孔局长说“我就不伸张正义!”人民的公仆孔局长说“我就不伸张正义!”人民的公仆孔局长说“我就不伸张正义!”人民的公仆孔局长说“我就不伸张正义!”人民的公仆孔局长说“我就不伸张正义!”人民的公仆孔局长说“我就不伸张正义!”人民的公仆孔局长说“我就不伸张正义!”人民的公仆孔局长说“我就不伸张正义!”人民的公仆孔局长说“我就不伸张正义!”人民的公仆孔局长说“我就不伸张正义!”人民的公仆孔局长说“我就不伸张正义!”人民的公仆孔局长说“我就不伸张正义!”人民的公仆孔局长说“我就不伸张正义!”人民的公仆孔局长说“我就不伸张正义!”人民的公仆孔局长说“我就不伸张正义!”人民的公仆孔局长说“我就不伸张正义!”人民的公仆孔局长说“我就不伸张正义!”人民的公仆孔局长说“我就不伸张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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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2009-10-30 22:4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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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高地阔,正义在哪里!谁来伸张正义!谁来伸张正义!谁来伸张正义!谁来伸张正义!谁来伸张正义!谁来伸张正义!谁来伸张正义!谁来伸张正义!谁来伸张正义!谁来伸张正义!谁来伸张正义!谁来伸张正义!谁来伸张正义!谁来伸张正义!谁来伸张正义!谁来伸张正义!谁来伸张正义!谁来伸张正义!谁来伸张正义!谁来伸张正义!谁来伸张正义!谁来伸张正义!谁来伸张正义!谁来伸张正义!谁来伸张正义!谁来伸张正义!谁来伸张正义!谁来伸张正义!谁来伸张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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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2009-10-30 22:54: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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