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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书记监察局长造假党和政府岂能安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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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纪委书记称职吗? -----举报沈阳市皇姑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顾晓洸出具信访投诉伪证 沈阳市皇姑区黄河街道办事处7名信访举报人,于2009年3月15日,用电子信件形式,向市政风行风热线,举报中共皇姑区黄河街道党工委书记潘晓宏在2005年5月9日起---2005年6月7日止,违反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超信访规定时限16日,在信访告知书造假等质疑证据。 市政风行风热线,于2009年3月30日,公布信访举报反馈结果。 市政风行风热线,是由中共沈阳市纪委、沈阳市监察局、沈阳市人民政府纠风主办。信访举报反馈受理单位是皇姑区,信访投诉人认定,这份反馈意见是皇姑区监察局、区政府纠风办、中共皇姑区纪委反馈的! 卞珂7名信访举报人,于2009年3月15日向市政风行风热线举报,2009年3月30日。皇姑区监察局长顾晓洸等人,反馈信访投诉全文复制如下: ①,“投诉人:您好!接到您投诉的问题我们非常重视,立即责成相关部门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经调查,黄河街道办事处核查卞珂等人信访卷宗,并无2005年5月9日来访记录。依据沈阳市信访局接待群众来访工作规则(2005年5月10日颁发),区信访局对卞珂等七人的信访诉求, 5月19日转黄河街道办事处处理,黄河办事处6月7日对卞珂等七人出具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符合《国家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且此信访问题已经由皇姑区人事局、沈阳市人事局和沈阳市复查复核委员会三级终结,感谢您我们工作的支持和信任。” ②,复制下方链接,收索 沈阳市政风行风热线,违反信访告知书 超信访条例规定时限16日全文http://fangtan.shenyang.gov.cn/dio/browse/view.do?Id=2473523819085http://tieba.baidu.com/f?kz=577930950 信件编号 2473523819085 信件类型 投诉 损害群众利益问题“ 来信标题 时间回复 违反信访告知书超信访规定时限16日 2009年03月30日 受理单位 来信时间 皇姑区 ﹙这样写入受理单位缺乏法定依据?区部门多了找谁?﹚ 2009年03月15日 ③,沈阳市皇姑区监察局顾晓洸沈阳市政风行风出具信件编号2473523819085写到:“经调查,黄河街道办事处核查卞珂等人信访卷宗,并无2005年5月9日来访记录。” 无《信访事项》? 监察局长顾晓洸你违反监察法有关职责,皇姑区人事局所谓的99.5号,人事改革文件,没有召开中共皇姑区常委会研究表决形成决议,属违法行为。你出具伪证应该受到法律追究。 根据信访管理制度,对来信来访工作的统一登记、统一审批、统一处理、统一反馈,实现信访流程的在线审批:由专人登记,办公室主任审核后转交各相关部门和相关领导批示,具体部门办理后反馈处理结果。 证据是,2009年3月30日,中共皇姑区纪委三部门出具给7名信访人的反馈材料中,信访编号为:2473523819085这样写到:“经调查,黄河街道办事处核查卞珂等人信访卷宗,并无2005年5月9日来访记录。” 潘晓宏违反信访条例第四十二条﹙一﹚。潘晓宏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中共皇姑区纪委三部门出具证据是“并无2005年5月9日来访记录。”既然中共皇姑区纪委三部门出具证据是“并无2005年5月9日来访记录。”你们根据信访条例 第六章第四十二条规定,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潘晓宏违反﹙一﹚,﹙三 ﹚潘晓宏以对信访人以造成严重后果的,上访十一年,至今是黑人。超时限16日,没有把信访条例看在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与行政处分;监察局长顾晓洸,违反监察法,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颁布实施行政监察法,违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三﹚行政机关末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沈阳市皇姑区黄河街道办事处政府机关全民事业干部 卞珂 孙成福 刘军 葛秀芹﹙女﹚郑静文﹙女﹚王代红﹙女﹚李志远 修 改 稿 2009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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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2009-11-1 16:56: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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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皇姑区黄河街道办事处虚构伪造事业单位人事改革方案。质疑:黄河街道办事处是政府派出机构无权,进行人事改革方案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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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2009-11-3 9:2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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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 纪委书记监察局长造假党和政府岂能安宁? 一文 ②,复制下方链接,收索 沈阳市政风行风热线,违反信访告知书 超信访条例规定时限16日全文 http://fangtan.shenyang.gov.cn/dio/browse/view.do?Id=2473523819085 http://tieba.baidu.com/f?kz=57793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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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2009-11-3 12:1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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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工委书记潘晓宏违出具违法虚构伪造信访告知书 根据国务院第431号信访条例有关规定,政府机关干部卞珂等7人,于2005年5月9日,向工作多年的单位,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黄河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潘晓宏,联名递交信访事项投诉材料,进行逐级上访。 2005年6月7日,近一个月后,由潘晓宏出具手写体签字,全称为“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对信访人进行告知。 根据2005年6月7日,潘晓宏出具给信访人的告知书中的内容,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告知书构成篡改事实证据;伪造篡改国家信访条例;超信访规定时限16日;渎职失职侵权等问题。构建法制国家,和谐社会,揭露潘晓宏违规、违纪、违法事实证据。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党的纪律有关规定,剖析潘晓宏篡改,伪造告知书事实证据。 1,在潘晓宏受理告知书反映的问题栏与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问题不符?进行了所问非所答的告知意见。进行了张冠李戴、移花接木、内添枝加叶、伪造虚构告知意见。 ①,潘晓宏在告知书反映问题栏中写到:“因在99年同办事处协议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并领取了一定数量补偿金。”这段话的写入,潘晓宏是无任何法定事实依据。是潘晓宏对违法者的包庇和纵容,也是对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渎职侵权的证据。 99年7名信访人究竟到底是跟谁,协议解除人事关系的? 信访人答:有据为证﹙指协议书证据﹚是和黄河街道办事处中层部门劳动服务所杨桂荣,市场所王伟,经济中心岳树祥,7名政府机关干部相应与本部门履行协议,有他们手写体签字。不是跟办事处进行协议的? 潘晓宏写到:“因在99年同办事处协议解除劳动人事关系……。”这段话的写入,潘晓宏是无任何法定事实依据。是潘晓宏对办事处杨桂荣、王伟、岳树祥违法者的包庇和纵容,也是对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渎职侵权结果。 潘晓宏这份告知书,依据不足,不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范畴。是无效的。并且,进行了违反政府机关工作职责,违法出具意见。 ②,办事处中层部门负责人杨桂荣、王伟、岳树祥超越职权范围,无任何权利和工作职责与7名政府机关干部信访人履行人事改革协议书。 黄河街道办事处99年2月11日,虚构政府主体,打着人事改革的幌子,超越皇姑区政府赋予黄河街道办事处系统工作职责职权范围,﹙沈阳市皇姑区政府没有授权街道办事处能制发文件、政策、方案、规定工作职责和权利﹚伪造事业单位人事改革政策。在黄河街道办事处进行违法行政、渎职侵权、滥用职权迫害政府机关干部。违法行政至今黄河街道办事处还在逍遥法外。 ③,办事处、区人事局没有出具任何符合国家法规、法定、合法的人事改革手续!仅有皇姑区人事局发给政府机关干部信访人的印有“辽宁省人事厅养老保险手册”也是伪造的。 因为,皇姑区人事局人事改革文件,简称,皇人发99.5号文件。没有经过中共皇姑区常委会研究,皇姑区常委会根本不知情,皇姑区人事局进行人事改革; 皇姑区人事局99.5号文件,没有向上一级政府沈阳市政府、市人事局等有关部门呈报。在皇人发99.5号文件,上报栏,没有上报沈阳市有关部门字样;无疑,区人事局李千宏等人构成伪造国家证件,办事处政府机关干部持有这样的辽宁省人事厅养老保险手册无疑是违法的!﹙参见协议书影印件﹚ ④,潘晓宏在出具告知书中意见混肴不清:“协议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应该写成“强迫”解除人事关系?因为,孙铁权、徐礼厚、左军这样迫不及待的伪造人事改革流程,可以把社会闲散人员顺理成章的充当政府机关干部。 采用偷梁换柱,倒买倒卖,移花接木,招摇撞骗混入政府机关。因为,在沈阳市人事局不知晓的情况下,皇姑区人事局、黄河街道办事处可以唔起盖子,进行违法勾当。黄河街道办事处伪造事业单位人事改革政策;皇姑区人事局伪造街道系统人事改革文件皇人发99.5号文件; 为什么能履行协议哪?,因为,在1999年2月11日,沈阳市皇姑区黄河街道办事处出台,“事业单位人事改革方案”和皇姑区人事局出台“皇姑区街道系统人事改革文件,简称,皇人发99.5号文件。”……。 ⑤,事实给与的是“皇人发99.5号文件,”未经中共皇姑区常委会研究,构成区人事局虚构国家文件主体,违反国务院文件制发要求和政府人事改革政策,造成公开迫害政府机关干部,导致流浪街头,目的是假公济私、招摇撞骗、损人害己、实质是倒卖政府机关干部籍! ⑥,信访人在递交信访事项材料中,多处质疑黄河街道办事处,皇姑区人事局违规违法违纪问题,潘晓宏出具信访告知书假公济私,构成违法。在反映问题栏出具信访事项构成渎职侵权、招摇撞骗等事实依据! 2,潘晓宏在反映问题栏写到“领取了一定的数量补偿金。”到底是补偿金吗?信访人多处信访事项提到,不是补偿金,那是买断款,这钱是哪里来?是办事处卖公有房子的钱是10万,100万,这钱至今不知去向?是私分,究竟哪去了? ①,潘晓宏在告知书中,已经违规,因为,虚构篡改了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 在告知书中受理机关责任栏写到:“2,自出具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经确认潘晓宏虚构篡改信访条例规定。潘晓宏写到:自出具本“告知书”……。应该改成信访事项……。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写到: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写到: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根据这一规定潘晓宏违反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超信访规定时限16日。时间是2005年5月9日------2005年6月7日 沈阳市皇姑区黄河街道办事处政府机关全民事业干部 卞珂 孙成福 刘军 葛秀芹﹙女﹚郑静文﹙女﹚王代红﹙女﹚李志远 文字 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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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2009-11-14 10:16: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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