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火车晚点——地球人都知道啊! 打、打、 打、打劫:“对不起哦,现在打劫你们的时间,谁都不许埋怨哦,埋怨也没用哦!” 火车晚点已是常态,但本人还是想说两句。 2009年10月27日晚,我在郑州火车站乘坐K158次火车赶赴北京办事,该列车在郑州站正点发车时间为22:34分,次日06:28分到北京西站。 在候车室等倒22:40分,火车仍未进站,此时听到广播里传来一位女工作人员声音:“k158次列车预计晚点半小时,......。”接着是一位男工作人员的声音:“各位旅客大家好,我是郑州火车站......列车晚点......。”但到了23:00分,23:30分同样的广播内容重复了两次......。次日00:06分,等待的人群终于浩浩荡荡的上了车。到了北京西站,火车已晚点近三个小时。 火车晚点,乘客耽误的时间谁买单? 旅客购买车票后,即与铁路部门形成客运合同关系,铁路部门是承运方,有责任和义务将旅客准时、安全的运送到目的地。承运方未按时将旅客运送到目的地的行为构成违约,依据《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铁路部门当然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但具体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本人认为,应参考以下因素综合判断: 1、延误旅客的时间; 2、参考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误工的损失计算方法; 3、因晚点造成旅客人身、财产严重损害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其他。 希望相关的规定或解释能够尽快出台! 各位有何见解? 文字
| |
|
|
|
|
|
|
1楼 2009-11-6 17:56:39 |
|
本主题共有帖子数 0 篇, [<<] [1] [>>] |
精华帖子 | 撤销精华 | 置顶帖子 | 撤销置顶 | 锁定帖子 | 撤销锁定 | 加入收藏夹 |
|
|
|